一、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还会不会调整
会。任何政策制定到实施都是处于逐步完善改进的过程。
2008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对原再生资源回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再实行免税,和其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样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由财政部门按已纳税额的70%返还,2010年返还50%;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按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新政策中不仅提高了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率(以前是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10%抵扣),而且完善了增值税链条式管理模式,基层税收管理人员既不用再考虑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虚开废旧物资自用发票的问题发生,也不用为了台账、发票发售等管理措施的落实与生产企业发生争执,但新政策同样也会引发新问题。
1、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资金占用过多、退税程序繁杂。从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来看,废旧物资收购环节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如对于收购废旧纸品行业来说,废旧纸产生的单位大多是学校、机关等团体单位,这些单位本身不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因此,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无法做到进项税额抵扣,其必须先垫支17%的税收,如按月经营额1 000万元计算,要先缴纳170万元的增值税,然后才能去财政部门办理退税。如果财政部门退税不及时,势必会造成企业资金占用过多、周转时间过长,从而影响企业经营。
2、税收优惠可能通过价格因素转嫁。虽然新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有利的,即缴纳17%的增值税,经过财政部门返还70%后实际只缴纳了5.1%(17%×30%)的税款,但实际却并非如此,有些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取得17%的进项税额发票但却只支付5.1%的税,其余11.9%部分要由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财政部门索要返还。所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并没有真正完全享受到政策优惠,反而由于资金占用过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
3、纯经营废旧物资企业虚开发票隐患很大。过去发生的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虚开发票案件大都是购买进项发票而开具销项专用发票,以获得2%~3%的差额利益,而现在不但不用再购进进项发票,而且只需缴纳5.1%的税款,所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有动机去开具销项专用发票,而且赢利空间更大,风险更小。
4、“一对一”型关联企业具备减少税收负担的便利条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从开票环节可以继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行收购,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大,更可大量开具专用发票给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其业务真实性很难掌握;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在抵扣环节利用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率,造成少缴税款。但随着2010年退税比例的降低,“一对一”型关联企业的税收综合负担会加重。负担的加重是造成管理中出现虚开发票隐患的根本原因。
二、从事废旧金属,废旧物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返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文件规定: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因此,从事废旧金属,废旧物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如何理解国税发[2008]55号中“依法据实扣除”
解读财税[2008]157号: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大家注意到,在《条例》中没有提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以及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的增值税处理办法。于是大家纷纷议论“增值税条例修改后,废旧物资抵扣怎么处理呢,是不是要取消了呢?”,“废旧物资发票是不是不再作为抵扣凭证了?”等等,产生了很多的疑问。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8]157号文《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上面这些疑问进行了明确。 《通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安徽财税网特聘专家认为,废旧物资再利用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符合国家节约资源,净化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并且国家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面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多年来的执行,原政策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再生资源的利用主要在于“用”。而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只是一个流通渠道,其并未对废旧物资进行加工生产,所以不应让其享受额外的税收优惠,而应让废旧物资利用单位享受这部分优惠。二是按原来政策规定,废旧物资收购方自开发票、自抵进项税,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事实证明,近年来通过税务稽查,废旧物资收购单位抵扣进项税存在严重的超范围抵扣情况。三是利用关联企业虚列购进或隐瞒收入行为,即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为废旧物资利用单位虚增销售数量,虚抬销售价格。 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通知》中对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严格的限制,在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的资料、退税程序方面进行了明确。并对再生资源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另据有关部门表示,通过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