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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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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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废品销售如何征税?

一般纳税人废品销售,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对符合条件的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1年已不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从2009年1月1日起将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三、请教2001年5月以前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2001年5月以前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税率是17% ,增值税税率没有10%这一档。10%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的抵扣率。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的先征后返该为税务机关的直接减免,税率和抵扣率没变。不过2001年5月以前财政返还是70%吗?,我的印象是100%。

四、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按多少税率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现在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按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注明的税额作为抵扣的金额。</SPAN>

五、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到期,现在没有优惠,所以造成税负较重。专家学者正在研究下一步措施。

六、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

一、新增了税收优惠项目

1、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e79fa5e98193e4b893e5b19e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类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二、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税政策;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3、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5、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