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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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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黄河湿地对联?

一、保护黄河湿地对联?

一柱撑天东带黄河明献瑞 孤标拔地西屏兰岳秀争辉 宁夏平罗田州塔 两边峡束黄河去 万仞根连太屋幡 挽毂东西一水流通三万里 指挥中外两京交互几千年 黄河:刘宝和题卧虹桥 凭几载青春踏几遍青山地完成远征以后吟几句诗词天之骄子 捧一把黄土喝一口黄河水站立长城之上吼一声京腔龙的传人 中天台观高寒但见白日悠然黄河翻滚 东京梦华销尽徒叹城廓犹是人民已非 康有为题河南省开封龙亭 金蛇迤逦游一路高歌送冬去长城欲抬头长江百折归福海南疆北国齐贺华夏千秋盛事中华儿女昂首

二、黄河湿地保护条例?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黄河湿地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固碳释氧、改善空气质量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依法设立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退耕还湿、新建湿地以及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十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恢复或者新建湿地,应当符合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复或者新建湿地,应当种植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

  第十三条 恢复或者新建湿地,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对湿地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面积在八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在征求湿地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也可由湿地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依法及时调整湿地名录并公布。

  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同时公布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稳定性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增加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设投入,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七条 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湿地。

  第十九条 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提出申请,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林业部门协商后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对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有特殊保护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建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四)其他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湿地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林业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尚未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一般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二条 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监督管理活动,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湿地公园范围内的监督管理活动,由湿地公园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湿地公园的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围垦湿地、填埋湿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采矿;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五)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七)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

  (十)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减少湿地面积、超出湿地承载能力、破坏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七条 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围堵、引水治沙、种草、退耕、生态移民等措施对退化湿地进行恢复改造。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保障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应当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用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当湿地生态用水短缺时,应当采取工程补水等措施保障生态用水。

  第二十九条 在湿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通道等设施不再利用的,原所有或利用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并恢复原貌。

  第三十条 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引进物种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对可能给湿地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五章 黄河湿地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河南黄河河务局、沿黄河区域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黄河湿地保护规划,列入全省湿地保护规划。

  第三十二条 黄河湿地保护区域,是指列入黄河湿地保护规划的河道、故道、滩区。

  依法划定的黄河沿岸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和淤背区等区域由黄河河务部门管理。防洪防汛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兼顾湿地保护需要,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禁止建设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之外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条 沿黄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黄河河务、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黄河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黄河湿地保护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沿黄河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黄河湿地保护区域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基本农田;

  (二)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建设居民点、厂房、仓库、餐饮娱乐等设施;

  (三)其他非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的建设活动。

  第三十五条 黄河湿地候鸟越冬期间,省人民政府林业、公安等部门和沿黄河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候鸟保护宣传活动,加强候鸟保护,依法打击猎捕候鸟和破坏候鸟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黄河河道滚动新产生的滩涂湿地,应当列入黄河湿地保护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垦、填埋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采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没收树木、植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破坏的湿地,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所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湿地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湿地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湿地范围内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四)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五)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湿地保护范围内河道、水库的管理,包括防洪工程、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郑州黄河湿地保护区在哪里?

郑州黄河湿地公园位置:郑州黄河花园口镇处于郑州市惠济区的黄河浮桥和黄河公路大桥之间的黄河河道南侧,公园自西向东依次与侯寨村、 牛庄村、前刘村、大河路办事处、李西河村、花园口村毗邻 目前,郑州黄河湿地公园由郑州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管理 因为公园很大,不好确定哪里是公园的具体地址哈

四、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赵建才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发挥湿地生态调控功能、维持生物多样性,在黄河郑州段的河道、滩区划定的保护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应当服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符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内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落实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调查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承担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承担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监测、研究、救护工作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在黄河河道内行使河道管理职能。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农业、畜牧、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河道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服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并与土地利用、农业开发、生态水系、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林业、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时,涉及到保护区湿地保护的,应当有湿地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并符合有关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的日常巡护、防火、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等制度,完善湿地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湿地的保护。

第十二条 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护区范围和界线,在保护区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置界标。

保护区范围或界线的调整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的界标和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域。

县(市、区)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个功能区域的边界明显位置设置标志。

第十五条 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在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研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外,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原有物种以及珍稀动植物养殖等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市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书。市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书。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批准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机构认为活动成果对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有价值的,可以与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约定成果的权属使用等事项。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现有利用湿地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收回。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的,收回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黄河河道主管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得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生态资源或者影响景观,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和防洪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或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第二十一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塘、采石、挖砂等活动;

(三)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黄河河道整治工程除外);

(四)向湿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

(五)非法采集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六)捡拾鸟蛋;

(七)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安排的国债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

(二)省、市、县(市、区)财政拨付的资金;

(三)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开展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和其他保护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责令退出保护区,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对单位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烧荒、挖塘、采石、挖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区内有违反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或者开展参观、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三)不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造成保护区遭到破坏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五、黄河湿地范围?

黄河源区湖泊和沼泽众多,孕育了多种典型高寒生态系统,其中 湿地是源区最重要的生态系统,是生物多样性最为集中的区域,具有较强 的水源涵养能力;黄河上游河道外湖泊湿地多属人工和半人工湿地,依靠 农灌退水或引黄河水补给水量,湿地对黄河依赖程度较高;中游湿地主要 分布在小北干流、三门峡库区等河段;黄河下游河道淤积摆动变化大,形 成了呈带状分布的河漫滩湿地;黄河河口处于海陆生态交错区,湿地自然 资源丰富,是我国暖温带最广阔、最完整的原生湿地生态系统,也是亚洲 东北内陆和环西太平洋鸟类迁徙的重要"中转站"及越冬、栖息和繁殖地。

六、保护湿地,守护自然:湿地保护公益诉讼

湿地的重要性

湿地是指生态系统中以水为主要或频繁的特点的土地区域。它们是地球上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区域之一,为许多濒危物种提供了栖息地。湿地还能够吸收大量的水分,起到调节洪水和缓解干旱的作用。此外,湿地还有助于净化水源,保护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

湿地面临的威胁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自然灾害的破坏,全球湿地遭到了严重的威胁。湿地的损失导致了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土壤侵蚀、水质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湿地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

为了保护湿地及其生态系统,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公益诉讼是指由政府、环保组织或个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目的是维护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等相关权益。

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 维护生态平衡: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灾害的发生。
  • 促进环保意识:公益诉讼可以引起公众对湿地保护问题的关注,增强公众对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行动。
  • 敦促政府承担责任:公益诉讼可以促使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的责任,加强监管和管理。
  • 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维护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成功的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例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各地出现了许多成功的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例: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圣戈阿金湾湿地保护案。1998年,圣戈阿金湾湿地面临着沙滩填海等开发威胁。当地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利益提起诉讼,最终胜诉并成功保护了湿地区域,确保其成为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总结

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有效保护湿地及其生态系统。通过公益诉讼,我们可以维护湿地的生态平衡,促进环保意识,敦促政府承担责任,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只有通过合作,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湿地这一重要的自然资源,守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可以让更多人了解湿地保护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为湿地的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七、黄河湿地公园的黄河宽度?

黄河三角洲湿地是世界上暖温带保存最完整、最年轻的湿地生态系统,已有4238公顷湿地全部恢复了原湿地公园在东营市城郊一大片芦苇塘的基础上建设,建设区域有大面积的盐碱滩涂,具有详实的盐碱地自然生态地貌和盐碱植物分布,地形起伏、高低错落,有利于结合地形组织生态园林景观和湿地绿化建设。公园规划东西长约2700米,宽度从60米到390米不等,总面积约88.8公顷。

八、黄河湿地公园全名?

郑州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批准的20个湿地公园试点之一。占地面积为2390公顷的郑州黄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中的位置处于郑州市惠济区的黄河浮桥和黄河公路大桥之间的黄河河道南侧,公园自西向东依次与侯寨村、 牛庄村、前刘村、大河路办事处、李西河村、花园口村毗邻。

九、达日黄河湿地诗词?

清早光临,晨曦洒满全身,

聆听百鸟争鸣,呼吸空气常新。

日中观景,满园格外光明,

亭榭更显古韵,树木高低有情,

枝丫向君伸手,绿叶吻君嘴唇。

善哉快哉,不虚此行!

夕照光景,妙趣横生;

林木身披霞光,满园红润;

花朵笑脸灿烂,鸟儿叫声喜人。

月光下眷恋湿地,不忍离分;

游人莅临此地,确乎三生有幸。

天时地利享尽,人间天上难分。

(第二首)

己丑岁尾,黄河三角,

渤海湾畔,举国聚焦。

大河崛起,雄狮已醒。

看今朝,黄河生态湿地,

国际旅游岛,呼之欲出。

喜甚乐极,遂撰赋以记之。

滔滔黄河,携天际之水,

直扑渤海。

哺育华夏,摧枯拉朽,

势不可挡。蔚蔚渤海,

九河下梢,一岛天成,

鬼斧神工。

水缘岛覆锦绣,岛逢水见神奇。

岛水共长天一色,低碳环保唱主角。

河海互动,揽绿岛入怀。

绵绵河滩,聚珍珠而璀璨;

荡荡秦口,披芦苇而葱茏。

伸“碣石”以撑天,邀“徐福”以东渡。

拥“北海”之繁昌,聆“滨港”之悠扬。

龙湖潋滟,黄须锦簇,

柽海苍茫。

紫薇吐蕊斗芳菲,鸥鹭展翅齐争翔。

秦口河、套尔河、

朱龙河……江河如彩练。

东风港、滨州港、

渤海湾……港湾似画廊。

世外桃源,人间仙境。

黄河生态湿地,自然和谐。

秦口桥畔览胜景,苇海绿波尽眼底。

登舟品茗,把酒当歌,

旅途始航;

海风拂面,沁人心脾;

渔歌互答,余音绕梁;

鱼虾嬉戏,海鸟欢唱,

人与自然相得益彰;

偶闻汽笛鸣响,万吨码头货轮入港,

连通世界放飞梦想。

抢抓机遇,雄心万丈。

黄河国际旅游岛,特色明彰。

书画艺术,涵高雅而诱人;

草场牧歌,归本真而欢畅。

拓展训练,提升素质熔炼团队;

户外竞技,激情冲关乐无边。

生态林海,天然氧吧,

祛烦心以宁静;

农业采撷,怡然自得,

陶情操而致远。

融入水上乐园,解暑纳凉沐浴阳光;

流连科技园,休闲垂钓惹人醉;

置身生态园,有机果蔬绿色健康;

高尔夫赛马,挥杆驰骋体验贵族运动;

乘游艇踏浪海上,浪漫风情宠辱皆忘。

大雁鹅、山野兔、大闸蟹……

佳肴荟萃任品尝;

水蜜桃、红提子、黄金梨……

异果琳琅沁芳香。

逸趣无穷,雅韵昭彰。

十、东营黄河湿地资料?

东营黄河湿地是世界上暖温带保存最完整、最年轻的湿地生态系统,具有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防洪排涝、净化水质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