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
0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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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一、以工代赈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

  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对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酌情减少其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规定?

1. 招标范围:明确招标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如招标的工程、采购的设备及材料等。

2. 招标条件:规定招标的条件,如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银行信用证明等。

3. 招标方式:明确招标的方式和流程,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4.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组成和标书要求,如标书的格式、排版、字体、纸张等要求。

5. 开标程序:规定开标程序和流程,如开标时间、地点、时间安排、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等。

6. 投标保证金: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数额、退还条件等。

7. 中标程序:规定中标程序和流程,如中标通知、签订合同等。

这些规定可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和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三、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投标的规定?

1. 公开招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招标公告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发布。

2. 资格预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价格和计算方法、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

4.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当客观、公正、科学,能够综合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情况。

6. 中标结果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示中标人的姓名、项目名称、采购金额、采购日期等内容。

违反以上规定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招投标,从而影响项目的实施。

四、国有企业工程项目招投标规定?

解释:国有企业工程项目招投标规定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 标书准备:招标人需编写标书并制定相关规定,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规格书等。

2.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规定的内容、形式、发布媒介、时间等要求予以公开发行。公告中需明确招标人、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招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等。

3.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需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在投标前必须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递交资格审核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等。

4. 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截止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保证金。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编写,并且应完整、准确、符合招标条件。

5. 中标: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标价和质量等要求,招标人评估投标人的资质、技术能力和经济条件,并最终确定中标人。

6.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格、工期、质量、履行保证金和承保责任等条件。

以上是常规的国有企业工程项目招投标规定,实施需要注意法律法规,并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规定。

五、郑州物业公司新项目招投标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理招标活动。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要求。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物协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六、招投标法关于涉密项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那么,哪些项目会被采购单位申请实施涉密采购呢?整体来看,申请涉密采购项目的条件范围具体如下:

①密工作所需的检查、管理类保密装备;

②通过国家保密局或其授权机构技术检测、测评,应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类保密装备、设施、用品;

③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存放、保护涉密信息的软件、硬件或者成套设备载体及其配套设施、材料、用品;

④国家保密局或省保密局要求强制配备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用品;

⑤经确认的保密工程、涉密信息系统、涉密通信和涉密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实施、服务,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服务;

⑥具特殊保密要求的其他项目的实施、服务等。

七、《招投标法》规定,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招投新政

1

《政府工作报告》修订补充招投标内容

2019年3月15日 ,《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郭玮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修订情况。《报告》的修改完善在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方面,包括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部分,补充了“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

2

国务院:加强招标投标信用建设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3

财政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 ,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不看“出身”不设限

不应当以供应商的所有制、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

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资格库、备选库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等级、注册,设立分支机构

摇号抓阄不合理

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以摇号、抓阄、比选形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交易竞争应公平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同样是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

4

八部门联合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时间:8月20日起,12月15日前结束

整治内容: 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包括:

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5

国务院:工程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广

2019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对北京、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在全国进行复制推广借鉴。供全国借鉴的改革举措包括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具体做法如下:

北京市:招投标交易全过程无纸化在线电子交易,全程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推进流程标准化、过程无纸化、业务透明化、系统智能化,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

上海市: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电子化,实行招标投标文件电子化和网上下载提交,实现电子化开标评标和电子化监管,实行无纸化在线备案,降低招投标成本。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推行招标人告知承诺制,监管部门在过程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办理环节。

6

住建部: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征求意见)

2019年9月30日,住建部对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方面。

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方式。

优化评标方法

(一)缩小招标投标范围(二)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四)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

(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四)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7

发改委:《招标投标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2月3日,发改委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次修订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修订主要涉及八个方面:

(一)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

(二)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三)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四)提高招投标效率

(五)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

(六)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

(七)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八)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

8

住建部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正式发布《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意见》主要内容分为五个方面、共17项措施: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1)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2)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

(3)缩小招标范围

(4)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5)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6)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7)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8)加强评标专家监管

(9)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10)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11)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1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13)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14)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

五、强化保障措施

(15)强化组织领导

(16)推动示范引领

(17)做好宣传引导

2019年内,国务院、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皆通过政策法规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管、深化招标投标改革,主要针对出台法律法规、推动招投标电子化、加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等方面。2019年,招投标制度的深化改革迈进了一大步,希望各项政策能落到实处,促进我国招投标市场的进一步稳定健康发展。

资质新政

关键词之一:减负

长久以来,建企资质申请、延续、升级等手续之繁琐,一直困扰着各大企业。在过去的一年里,各大部门纷纷发文优化营商环境,减轻资质之重。具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审批手续

住建部发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等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形成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证照分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提到2020年,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照后减证”。

国务院发文,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明确提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直接取消审批,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推进告知承诺制

住建部发文,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10个省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

自2020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关键词之二:监管

在过去的一年里,大量新的有资质建企诞生。据统计,今年住建部共批准了49项特级资质,48家建企“升特”。但与此同时,大量建企也因为弄虚作假而上了黑名单,其中甚至包括一些特级资质建企。对于企业家们来说,这既是轻松的一年,也是“沉重”的一年……

“挂证”整治与资质“风暴”

七部委联合发文,一场整治“挂证”的风暴从18年末刮到19年末,期间,无数人员因为挂证而被取消执业注册资格。而与注册人员息息相关的建企资质也颇受影响。

就在前几日,江苏省住建厅发文,撤销近千家建企的资质,其中绝大多数与建造师不足有关。无独有偶,2019年中,天津百家建企资质遭撤,也是类似的原因。

对于资质的需求催生了挂证,其中要害便是建企资质与注册人员挂钩这一现状没有改变。对此,不少业内人士期待在来年能有所变革。

用资质“管住”企业

资质是许多建企吃饭的“饭碗”,因而,对于层出不穷的违规行为,政策方也开始以撤销、降低资质等作为监管手段。

比如说日前人社部发文,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监管手段不断升级

近年来,住建部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监管手段不断升级。除了上面提到的“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措施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告知承诺系统,加强动态核查。

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四库一平台,监督项目业绩记录。

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对于建筑业来说,资质问题是也一直将是各大市场主体所关注的热点。在过去的一年里,建企资质相关政策环境得到了大幅度改善,但也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期待在新的一年里,建企资质改革的步伐能更进一步!

八、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投标区别?

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的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主人,工程投标单位,是工程的建筑单位。

九、招投标法对项目经理的规定?

项目经理理部对使用的劳务分承包方、专业分承包方(总价5万元以上)、材料采购方(总价5万元以上)、大型机械及周转工具租赁方、办公用品采购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

二、所有招标项目均采用有标底招标。

三、评标工作是由招标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人员组成,根据招标项目规模不同由5人或9人组成。

十、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