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月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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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湿地立案标准?

一、破坏湿地立案标准?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2、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或者在实验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者在缓冲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3、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在核心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3、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不足90%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不足70%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3、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不足50%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4、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以三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3、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法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三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2、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6、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其他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初犯并主动恢复受损界标至原状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元罚款。

2、两年内再犯或初犯并拒不主动恢复界标的,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三年内累犯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在重要湿地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二)擅自采砂、采矿、挖塘、揭取草皮;

(三)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湿地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破坏鱼类等水生动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电鱼、毒鱼、耙网、定置网、机动底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螺蚌及其他水生动物,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

(五)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六)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揭取草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内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罚款。

2、揭取草皮面积五十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的,处每平方米十二元以上十六元以下罚款。

3、揭取草皮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处每平方米十六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面积小于一百平方米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3、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处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初犯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元罚款。

2、两年内再犯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三年内累犯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造成湿地面积萎缩,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鱼类重要洄游通道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造成湿地动植物大量死亡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耙网捕捞螺蚌的

细化标准:没收捕捞物和耙网,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捕获物一吨至五吨,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2、捕获物五至二十吨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捕获物超过二十吨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

细化标准:责令依法赔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初犯的,处实际受损价值一倍罚款。

2、两年内再犯的,处实际受损价值两倍罚款。

3、三年内累犯的,处实际受损价值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候鸟越冬期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由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初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两年内再犯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三年内累犯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3月30日为保护区禁渔期,禁止一切渔船和人员进入保护区进行捕捞作业。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省林业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渔获物在五公斤以下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渔获物在五公斤至二十公斤的,处以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3、渔获物在二十公斤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10、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或者未经许可引水出湖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引水出湖。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移动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以二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2、损坏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3、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许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下的,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4、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许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上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11、在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烧荒、挖沙等破坏湖泊地形地貌的活动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禁止在保护区内开矿、开垦、烧荒、挖沙等破坏湖泊地形地貌的活动。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省林业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开矿的,处以六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开垦面积在十亩以下、烧荒面积十五亩以下、挖沙重量在五吨以下的,处以三百元至六千元罚款。

3、开垦面积在十亩以上、烧荒面积十五亩以上、挖沙重量在五吨以上的,处以六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二、湿地破坏的原因?

湿地的类型不同,被破坏的原因也不近相同。

湿地类型包括:海域、河口、河流、湖泊、沼泽、人工水面等。

湿地遭到破坏的原因综合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世界气候变化,全球气温升高,冰川融化退缩,导致下游河流湖泊入水量减少。

二是工业污染,如海上运油船和货船沉没,海上钻井平台事故导致泄漏。还有工业废水乱排乱放,最严重的是日本福岛核污染,影响了全世界。

三是填海围湖开发房地产或造田。

四是生态环境破坏,前些年乱采乱伐,毁林毁草,破坏植被开垦农田,导致水土流失,也至使森林和草原涵养水源的功能减弱等等。

三、破坏湿地是什么罪?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湿地刑法量刑标准?

,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上,《湿地保护法》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考量了湿地的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处罚标准更加严厉,如擅自占用、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亩地最高处罚可达660多万元。

五、湿地破坏找哪里投诉?

湿地保护违法投诉

1.

拨打12369似乎是最为快捷的方式。

2.

直接向环保部门举报。

3.

致信有关部门投诉。

4.

环保部官网网上举报。

六、滩涂湿地多植树造林是好还是坏?

滩涂湿地应当保持本色,不应大面积植树造林。滩涂湿地生态系统自成一体,与森林生态系统完全不同,滩涂湿地生态系统环境以浅水为主,以绿色植被为辅,天然形成的滩涂湿地生态链已趋于稳定,如果再大面积植树造林势必会破坏原有生态链结构而得不偿失。

七、破坏湿地公园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专门规定。对于一般的毁林行为,由于有《森林法》,所以应当由林业部门依据林业法的规定对毁坏林木的案件作出处理;

八、什么行为会破坏人工湿地?

1.

在湿地上游水源处调水,减少湿地供水,这是最大的危害。

2.

在湿地上开发水田,大面积缩小湿地的范围。

3.

在湿地上搞产业开发,破坏原生态。

4.

在湿地周围开垦农田,导致农药残液流入湿地,杀死湿地生物。

5.

外来物种侵入,破坏湿地生态平衡。

以上5种行为会破坏湿地,要严厉杜绝。

九、高寒草原湿地破坏的整治措施?

退耕还草,还湿地,建立高寒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

十、人们破坏湿地的行为有哪些?

人们破坏湿地的行为有很多,比如在湿地周围围湖围堰围垦、筑坝拦汊、采矿挖砂;擅自在湿地上建光伏设施以及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从总体上看,造成湿地严重破坏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不合理围垦,包括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截留水源、滩涂开垦等;

二是过度开发生物资源,包括屡禁不止的猎杀、捕捞、采挖,以及大量开采泥炭;

三是污染日趋严重,主要是水污染的严重程度已经远远地超出净化水体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