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指哪些?
一 、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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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要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当务之急,就是要立行立改,坚决止住增量,防止再增加违法违规面积,使耕地再受到非法侵占。
对历史存量问题的整治,要依法依规,讲求工作方法,把握好工作重点和节奏,分步整治,分类处置,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在保障农民合理住宅用地需求的同时,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
2020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在会上指出,耕地保护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大事,关乎14亿人生存问题,关乎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续发展,不能有任何闪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来保护耕地。
近年来,总书记就“大棚房”问题、“违建别墅”问题作出多次重要指示批示,这次,又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既要保障好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坚决遏制这一乱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多,问题突出。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违法类型主要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也有非法出售房屋。
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自然资源部也采取了完善政策、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督察等措施,比如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清理批而未供土地、清理闲置用地、严格精准执法督察,通过这些措施来加强行业管理,保护好耕地。
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并没有完全止住,再不坚决遏制,就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正从局部地区向全国范围、从普通房屋向楼房别墅、从农民自住向非法出售、从单家独户向有组织实施蔓延。相关法律制度成了“摆设”和“稻草人”,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听之任之、置若罔闻。在部分群众中也存在“法不责众”心理,认为“别人建,我也建,别人不拆,我也没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还夹杂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甚至是一些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如不及时遏制,将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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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重点问题是什么?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的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务求取得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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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是针对农民建房问题吗?
不是。整治对象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2020年9月,国家公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摸排类型分为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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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有三:
一是坚决遏制增量。对增量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
二是处置存量问题。要摸清情况、查清底数,科学制定方案,从实际出发,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要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务求取得好的成效。
三要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完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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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没有种农作物的土地就不是耕地吗?如何理解乱占耕地建房中的“耕地”?
土地是否是耕地不能仅以是否种植农作物认定。《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指出,占用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
主要包括:一是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二是休耕、撂荒的耕地;三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四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五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这是指在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只硬化了地面但未建设房屋的,不属于本次摸排范围;六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草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地的土地等等。七是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整治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这是指对“二调”确定耕地存疑的,通过举证,严格界定是不是在“二调”前就已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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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什么是“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2020年10月20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通报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指出,7月3日,韩正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立行立改,从即日起,对增量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现问题就要坚决处理。
因此,各地要以7月3日为时间节点,对此后发生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2021年3月16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公开通报54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通报指出,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以后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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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新增”问题处理有哪些要求?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增量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
2020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在会上要求,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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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通知要求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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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何理解“八不准”要求?
2020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在会上指出,“八不准”的通知立足“耕地”与“建房”两个关键,重点聚焦8类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情形。每一种情形的表述虽然简单,却涵盖了多种违法情形。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规定了不准乱占耕地建房的8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行为就是允许的。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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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八不准”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不管是农村村民还是其他主体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均面临被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所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建设的,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多占耕地建房,多占的部分也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农村村民建住宅多占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其他主体多占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处理。
三、关于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82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建设主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等有关规定处罚。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关于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这里的“巧立名目”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太多且千差万别,无法概括或列举,此处用了“巧立名目”一词。在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解读时指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但是,不管如何“巧立名目”,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均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六、关于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少批多建。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可能获得批准,因此实质上属于未批先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处罚。
七、关于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指出,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实践中,小产权房以及农民在自己耕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他人即应属于此类。该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占地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但对出售行为,因属于民事行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规定了明确的机关、程序。《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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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什么是“六个严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践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突出环境问题基本消除,形成生产空间高效、生活空间宜居舒适、生态空间健康和谐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走在黄河流域前列。
十三、什么是土地执法“两早一严”工作机制?
2021年4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在全国季度卫片执法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探索按月度或实时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耕地保护等情况进行监测监管。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
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机制。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兼顾历史存量农村宅基地建设情况,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和红线的关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机关内部人员或特殊关系人等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如何处理存量?
2020年9月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对存量问题开展摸排。《方案》明确,本次摸排对象为全国范围内2013年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
《方案》明确,此次摸排类型分为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 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其他两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2021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北京主持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韩正强调,要坚持分类分步、依法有序整治存量,着力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科学确定整治顺序,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要选择部分地方先行启动,积累经验后稳步有序铺开。要坚持依法依规整治,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各项工作于法有据、符合规定。
十五、如何保障农村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从5个方面提出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的政策。
《通知》明确,一是以县域为单位,提出用地需求,增强计划的合理性。二是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计划指标单列安排,由县级专项管理,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强化计划的保障性。
三是合理用地、实报实销,防止宅基地批而不建、闲置浪费,突出计划的实效性。四是简化审批材料和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五是规划要预留农村村民建住房的空间,要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在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时,还要注重引导村民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同时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
十六、如何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用地?
2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通知》提出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七项措施:
一是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二是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三是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是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五是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是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是强化用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不得造成耕地污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
二、村里占用农民的耕地违法吗?
只要村里占用土地不是用于非农业的项目,只要村里对该土地不造成永久性破坏,只要双方本着志愿和公平的原则,都带着各自的真实意思,那么,村委会与农户关于占用任何一个家庭的承包地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如果用于非农业项目,经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的机构的批准,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三、山西违法占用耕地举报如何上网?
如果您发现山西存在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1. 登录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访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在网站上查找举报途径。通常,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会提供举报信箱或在线举报系统。
2. 使用微信小程序:许多政府部门在微信平台上推出了举报小程序。您可以在微信中搜索相关小程序,如“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然后在小程序中填写举报信息。
3. 拨打举报电话:您可以拨打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电话通常会在官方网站或政府部门的宣传材料中公布。
4. 发送电子邮件:如果您无法访问互联网,可以尝试向相关部门发送电子邮件进行举报。通常,政府部门会提供一个举报邮箱,您可以将举报内容发送至该邮箱。
在进行举报时,请尽量提供详细的信息,包括违法占用耕地的地点、范围、时间、涉及人员等。这将有助于相关部门更快地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请确保您的举报内容真实可靠,避免恶意举报。
四、违法占用耕地哪一年算违法?
2017年,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属于违法行为!
五、家庭农场养鱼占用可耕地违法吗?
首先要明白,耕地分为两种: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其中基本农田上是不能挖鱼塘养鱼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上有明确规定;一般耕地上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法不禁止则自由原则,耕地上是可以挖鱼塘养鱼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可能需要到农业或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且面积超过10亩的有可能因涉嫌破坏耕地而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大面积应当谨慎,10亩以下问题不大,挖鱼塘养鱼国土部门是不能处罚的,因为缺乏依据。
六、家庭农场占用一般耕地违法?
法律分析: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建设项目应合理优化工程设计,尽量减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经充分论证、无法避让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考虑到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严格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督管理,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报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备案。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确保被压占破坏土地恢复原土地使用现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营农场土地符合上述条件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七、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是指在耕地占用税征税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标准和规定,涉及到税率、计税方式等多个方面。它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农用地进行征税,以引导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建立,对于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积极作用。
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内容
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 税率:即对占用农用地单位面积征税的比例,通常按照土地利用方式、地区等因素进行划分。
- 计税方法:包括按面积计税、按造价计税等不同方式,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计税方法。
- 减免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减免或减少税款的优惠政策,以鼓励符合规定的行为。
我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我国对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标准、计税方式等具体规定,以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是指哪些行为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我国的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 城市建设用地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建设中占用的可耕地。
- 工业用地的征税范围:工业用地占用耕地需要缴纳相应的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扩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耕地资源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压力。为了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我国逐步扩大了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加大了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惩罚力度。
近年来,我国不仅完善了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还加大了对违法耕地占用的查处力度,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未来,我国还将进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税征收制度,提高耕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
八、耕地占用税怎么记账 耕地占用税如何记账
耕地占用税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农用地超过土地法定使用年限而支付给国家的税款。关于耕地占用税如何记账,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如何记账耕地占用税
记账耕地占用税时,首先要明确耕地占用税的性质,耕地占用税是一种行政性质的税费,由政府规定并强制征收,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超过法定使用年限的耕地面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具体的税款金额。
在记账过程中,企业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如实记录耕地占用税的发生情况,包括占用的土地面积、使用年限以及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等信息。
耕地占用税记账的会计处理
耕地占用税在会计处理上通常分为应交耕地占用税、实交耕地占用税和递延耕地占用税三部分。
应交耕地占用税是指单位占用耕地但尚未缴纳的税款,属于应交税款。实交耕地占用税是指单位已经缴纳的税款,属于已交税款。递延耕地占用税是指因占用耕地而产生的负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折旧摊销。
企业在记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核算这三部分,确保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税务要求,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凭证
企业在记账过程中需要生成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耕地占用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保留相关票据和凭证。
记账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凭证一般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税务发票等。企业应当及时登记和归档这些会计凭证,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另外,在涉及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中,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部门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以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耕地占用税的管理建议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遵守耕地占用税的相关规定,下面给出一些建议:
- 加强政策研究:定期了解和学习当地政府对耕地占用税的最新政策和规定,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建立档案资料:建立健全有关耕地占用税的档案资料,包括占用土地合同、税务发票、缴税凭证等,方便随时查询和核对。
- 合规缴纳税款:按时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避免因滞纳或漏缴而导致的不必要麻烦和纳税风险。
- 定期审计核算:定期对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总之,耕地占用税的记账处理对企业管理和发展至关重要,只有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记账和处理,才能保证企业的财务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九、耕地占用税如何申报 耕地占用税申报流程
耕地占用税如何申报 耕地占用税申报流程
在中国,耕地占用税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税收项目,对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发挥着重要作用。耕地占用税如何申报?耕地占用税申报流程是怎样的呢?本文将详细介绍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方式和流程,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金,是国家对占用耕地行为所征收的一种资源保护税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不仅可以限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对耕地资源的过度占用,还可以鼓励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
耕地占用税如何申报
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工作一般由单位和个人通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以下是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流程:
- 收集相关资料:在进行耕地占用税申报前,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征收决定书、土地占用证等。
- 填写申报表格:按照规定填写耕地占用税申报表格,如填写不清晰或有疑问可向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 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好的申报表格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 缴纳税款:经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耕地占用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报过程中务必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耕地占用税申报流程
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流程主要包括提交申报材料、审核和缴纳税款三个环节:
- 提交申报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填好的申报表格和相应的资料,等待审核。
- 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将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 缴纳税款: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耕地占用税款。
整个申报流程相对简单明了,只要按照规定逐步操作,即可顺利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工作。
耕地占用税申报常见问题
在耕地占用税的申报过程中,有些纳税人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列出一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 填写错误:若在填写申报表格时出现错误,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更正。
- 资料缺失:如发现申报材料不齐全,应及时补充完善,以免影响申报流程。
- 税款计算错误:对于耕地占用税款的计算有疑问时,可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核实。
在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寻求解决方案,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耕地占用税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保护税种,在我国的土地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掌握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方法和流程,对于准确合规地完成税务申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希朝矿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希望各界能够更加重视耕地资源的保护,共同努力推动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十、耕地占用税怎么计算 耕地占用税怎么算
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耕地占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税收,对于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良性土地利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很多人都对于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方式非常感兴趣。
耕地占用税怎么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是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来执行的。在中国,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根据土地的不同等级、地段以及被占用的时间来确定的。一般来说,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耕地占用税 = 耕地面积(亩) × 土地等级系数 × 土地地段系数 × 占用年限 × 单位占用税额
其中,耕地面积是指被占用的耕地的面积,土地等级系数是根据这片耕地的肥沃程度、水利条件等因素确定的,地段系数是根据土地所在位置的不同而有所调整,而占用年限则是指被占用的时间长短,单位占用税额则是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
相信很多人对于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方式还有很多疑问,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耕地占用税的具体计算方法。
耕地占用税怎么算
以某地一个被占用的耕地为例,该耕地面积为100亩,土地等级系数为1.2,地段系数为0.8,占用年限为5年,单位占用税额为500元/亩年。那么,根据以上公式,该耕地的耕地占用税计算如下:
耕地占用税 = 100亩 × 1.2 × 0.8 × 5年 × 500元/亩年 = 24000元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可以看出,这片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为24000元。这也说明了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是有一定的规律和依据的,而且其计算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小结
总的来说,耕地占用税是对于城市化进程中耕地占用行为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其计算方式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因此,了解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