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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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细则?

一、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细则?

安全管理: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方法的落实。安全防护设施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产品进行购买和使用,并按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设置,设专人进行监督管理,且不得随意更改。同时,工地各部门需严格按照责任制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将检查责任制与经济效益挂钩,奖罚分明。

成本控制: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需要注重预算执行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在预算过程中,需要将预算管理和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紧密联系起来,避免工程项目的预算成本和市场发展中的实际情况不符合。

进度管理:需要在项目开始之前制定合理的进度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执行。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及时调整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市政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通常包括:变更申请,签发变更命令,变更施工安排,签订变更合同等。

其中,变更申请需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并要求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和变更内容;

签发变更命令由业主代表签发,对变更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

变更施工安排根据变更审批结果,修改施工安排;

签订变更合同要求变更双方就具体变更事宜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变更的权利义务。

三、植树造林工程的利润?

植树造林人工用的多,利润百分之四十左右可以搞

四、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五、水库管理细则?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工程监理细则

工程监理细则:为建设项目提供全方位监督和服务

工程监理细则是在建设项目中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项目质量的一套规章制度。它不仅对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要求,还要求监理工程师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程监理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它可以有效地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法规进行施工,达到预期的效果。

工程监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工程监理可以引入专业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帮助项目实施方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施工效率。
  • 保障项目质量和安全:工程监理细则规定了建设项目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通过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 保护建设方利益:工程监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代表建设方,维护建设方的利益,确保建设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益得到实现。

工程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工程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工程招投标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监理细则规定了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评标办法。它要求投标人提交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项目管理团队,并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合同管理

工程监理细则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它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本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及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质量管理

工程监理细则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它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安全管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工程监理细则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

工程验收

工程监理细则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它要求监理工程师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工程监理细则的实施

工程监理细则的实施需要监理工程师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

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需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工程施工按照要求进行。他们需要及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协调解决各类纠纷,并及时向建设方提供相关的建议和报告。

同时,工程监理细则的实施也需要建设方和施工单位的积极配合。建设方需要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资料,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施工单位需要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施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结语

工程监理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工程监理是一项职责重大、使命光荣的工作,需要监理工程师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只有通过全面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们才能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

七、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管理细则?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为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建设与改革的大事来抓,领导要亲自抓,抓出成效。同时要采取组织措施,建立或明确一个管理机构(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组织职工全面系统地学习和研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理论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范围

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今后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项目法人及组成

投资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建并确立项目法人,做到先有法人,后有项目。

国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体改委颁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以明晰产权,分清责任,行使权力。

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项目建设组织即为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4.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5.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法人)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等,自主决定人事聘任。

6.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7.项目投产前,要组织运行管理班子,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8.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

五、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

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关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后,在项目管理上要形成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和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投标和履行经济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管理新模式。

政府部门要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其投资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筹资阶段)落实,并签订投资(合资)协议。协议中除明确(各投资方的)总投资额外,还要明确分年度投资数。工程开工后,各投资方要严格按协议拨付建设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

七、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这一改革措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国家或主管部门赋予项目法人的职责和自主权不折不扣地交给他们。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和各项配套改革。

八、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在改革中诞生的一个新事物,同时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行过程中,既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试点,又要注意积累经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开。

八、安全管理档案细则?

  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相关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使其为今后安全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科室。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项目竣工资料、设备设施随机资料以及技术类书籍等资料和文献的收集、保存。  3.2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监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及其他要求等文件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发放管理工作。  3.3 综合部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料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管理。  3.4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图书、杂志、报刊等的订购及管理工作。  3.5 生产部负责安全规程、工艺规程、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发布、评审、修订、存档等工作。  3.6 公司各车间、班组等负责涉及安全类通知、隐患整改单、规程等的传达、学习及使用。  3.7 其他单位或部门负责与本单位部门有关的安全类文件档案的日常管理(包含收集、学习、使用、归档等环节)。  

4. 管理要求  4.1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安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4.2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编码归档备查。  4.3 归档文件要做到及时、准确、清晰、专人管理。  4.4 资料管理人员随时做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漏。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5 查阅技术资料、图书等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必须爱护并按期归还。  4.6 相关安全类资料制定和管理归口部门,修订原档案资料时,要做好记录。当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予以修订。凡修订后的安全资料均应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4.7 凡如各类规程等重大资料的制定和修订,管理部门应邀请安全、设备、工艺等相关人员共同审核确定,且发布前应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实行。  4.8 各类资料、档案至少保存2年,并建立销毁台帐。法律法规对特殊档案有其他要求的,遵循相关规定。  

5. 管理方法  5.1 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将文件分门别类。  5.2 采用目录制,即总目录,分目录,文件名,并编号。  5.3 目录须能按照文件编号,制定日期和批复及文件更改。  

6. 文件和档案的修订管理、评审  每年根据文件和档案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组织各相关车间、科室进行评估、修订、报废。  

7. 相关文件和档案记录  7.1 文件发放记录和档案明细表  7.2 文件和档案检查记录  

8. 附则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九、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法律分析:项目的资金管理目的是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集中管理、防范风险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协调、流程管控;资金集中、预算控制;以收定支、集中调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行为均应纳入项目资金管理。

十、岗位设置管理细则?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岗位结构设置:明确的组织职务架构——竞争性的等级体系,指明每个岗位的内部关系,以实现有效的领导与管理。(2) 岗位职责设定:为每个岗位设定具体的职责,以指明员工在组织内的工作职责。(3) 岗位要求设定:岗位要求包括岗位具备的特定的技能或能力要求以及相关的绩效考核标准。(4) 岗位登记:对每个岗位进行统一的登记,注明要求与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以实现有效的人力资源调整、招聘与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