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
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的职责与工作内容
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是在边防总队指挥下,负责执行国家边境管理政策,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的一支重要队伍。下辖部门的存在和工作对于保障国家边境安全、防范境外威胁、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的职责、工作内容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的职责
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边防巡逻:负责辖区内边境线的巡逻和监控工作,加强对边境区域的掌控,及时发现和应对边境安全风险。
- 边境口岸管理:负责管理边境口岸的出入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边境管理法规,有效防范非法出入境行为。
- 边境治安维护:负责维护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确保边境地区的安宁稳定。
- 边境外事处置:负责处理邻国边境地区发生的紧急事件和边境纠纷,维护与邻国的友好关系。
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的工作内容
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的工作内容非常丰富多样,涵盖了边境管理的各个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辖区巡逻:根据任务部署,对边境地区进行巡逻监控,加强对边境线的掌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 边境口岸管理:严格执行边境口岸管理规定,开展出入境证件检查、查验工作,防范非法越境行为。
- 边境安防设施维护:维护边境地区的安防设施,保障边境线的安全稳定,及时更新改善设施设备。
- 边境外事交流:积极开展与邻国的外事交流合作,处理好边境地区的外交事务,增进邻国间的互信合作。
除此之外,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还负责开展边防宣传教育、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协助边防总队执法等工作,全方位保障边境线的安全稳定。
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的未来发展
随着国家边境形势的变化和发展,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未来,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需要不断提高综合能力,加强与邻国边防部门的合作交流,不断提升边境管理水平和能力。
在未来的发展中,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还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智能化边境管理工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边境线的监控和管理水平。同时,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边境管理人才队伍,适应新形势下边境管理的需要。
总的来说,边境管理支队下辖部门作为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力量,将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机制,提升工作水平,为维护国家边境安全、促进边境地区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酒泉边境管理支队新地址?
肃州区金塔路与文体路交叉口西100米居雅苑北门对面,酒泉市卫健委隔壁第二大院,金领广场向南100米右拐左手边!
三、边境管理支队公务员有前途吗?
有前途
边境管理支队待遇与普通公务员类似,属于中等偏上,属于比较高的,一般来说年薪十万多点。至于倒班每个口岸因为通关时间不同而不同,大致是每组人值班六至八小时,值班期间内部有调整休息
四、边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9 年9 月 4 日公安部令第 42 号发布根据 2014年6月29 日公安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
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 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 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 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第三章 《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 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 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 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 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 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第四章 《边境通行证》的签发
第十五条 《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第十六条 《边境通行证》的签发应当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第十七条 签发《边境通行证》一律用黑色墨水填写或者使用微机填写,字迹工整,项目填写全面,不得涂改,并加盖发证 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边境通行证专用章。
第十八条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 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第十九条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 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第二十条 《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证件。证件存根、缴销的旧证件及《边境通行证申请 表》的保存期为两年,销毁时应登记造册。
第五章 《边境通行证》的查验
第二十一条 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效证件,经边防公安检查站、铁路公安部门查验后,才能进 入边境管理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公安检查站、铁路公安部门有权阻止进入边境管理区:
(一)未持边境通行证件的;
(二)持过期、失效边境通行证件的;
(三)持伪造、涂改的《边境通行证》、冒用他人《边境通 行证》或者其他证件的;
(四)《边境通行证》未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或者与 假《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的;
(五)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 除收缴其证件外,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检查验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安管理支队的职责?
治安管理支队是公安机关的一级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督促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执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法开展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治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律素养,推进法治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应对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协调相关部门工作:负责与其他部门协调联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承担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保障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
总之,治安管理支队是公安机关的一级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治安管理工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等职责。
六、我国边境管理的方针?
实施“兴边富民行动”要坚持“六动”方针:
一、组织发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兴边富民行动”的领导,发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地参与行动。
二、政策推动。从实际出发,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加快行动步伐,取得工作实效。
三、基本实施建设拉动。抓住国家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机遇,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兴边富馨民行动”的重要内容,筹措资金,使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显著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实行倾斜政策。搞好政策研究,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投资力度。
五、加强联系协调。”兴边富民行动“难点多,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协同。搞好协调和服务,在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确定扶持重点,实行优惠政策,采取灵活措施,涉及领域宽、时间跨度大、包含内容广,各级民委要加强同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发挥重要作用。
七、边境管理暂行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
(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
(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
(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
(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
(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
八、中国边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9 年9 月 4 日公安部令第 42 号发布根据 2014年6月29 日公安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
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 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 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 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第三章 《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 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 洽谈等活动的;
九、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支队、路政管理支队有什么区别?
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消防支队属哪个部门管理?
消防支队归属于公安部门的消防总队管理。而消防总队又是公安部门和武警总队共同管理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市(区)消防支队则归属于该省(直辖市)的消防总队管理。另外,消防救援支队则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