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0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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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一、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是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2017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该条例的颁布旨在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和开展表彰奖励,中央和国家机关、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面向社会或者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四条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负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开展表彰奖励的评选等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第六条 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

“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七条 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第八条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 “人民教育家”等,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第九条 “共和国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 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通过评授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

第十条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请党中央同意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并签发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第三章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党中央设立“七一勋章”和荣誉称号,中央军委设立“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第十六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提名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初步建议,经过资格审查、评选、考察等环节,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总理签发荣誉称号证书。

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授予国务院荣誉称号,应当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向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证书。

第二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国家级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国家级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全国”、 “国家”等,具体名称可以根据被表彰对象身份和事迹特点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分为定期表彰奖励和及时性表彰奖励。定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可以给予及时性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承办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推荐。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三)初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初审同意后,省部级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意见,并组织公示。

(四)复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组织复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组织公示,按程序报批。

(五)决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表彰人选,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六)备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将表彰名单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口外交流合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外国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第三十条 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 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本地区、本系统称谓,并与国家国家荣誉称号,以及国务院荣誉称号相区别。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评选程序,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应当事先将工作方案报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组织实施。

第六章 纪念章

第三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三十三条 荣誉性纪念章名称应当冠以体现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特点的限定词,一般不分级分类。

荣誉性纪念章一般应当向参与过该项工作的全体人员颁发。

第三十四条 纪念章作为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有有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七章 待遇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国家、军队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勋章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及其功绩应当记载于功勋簿。

第三十七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应当给予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重大活动。

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第三十九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第四十二条 对擅自举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中拘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功勋荣誉、给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予以追授。

第四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二、国家奖学金是全国表彰?

一般情况而言,是国家奖学金。首先,国家奖学金的奖金数要多于励志奖学金。

其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得主的范围仅限于贫困生,他表彰的是贫困生中的优秀学子,其竞争程度大大削弱。因此,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含金量不如国家奖学金。

三、怎么参加内蒙古西部植树造林?

一是每年3一4月份自备工具参加有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组织的大型植树造林活动。

二是自备交通工具,造林工具,自主申请当地林业部门授权批准,并统一规划在峡谷,边坡,沙漠边缘地带承包的植树造林造林工程,并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并保证苗木成活率达85%以上…

四、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全文?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和开展表彰奖励,中央和国家机关、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面向社会或者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四条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负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开展表彰奖励的评选等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第六条 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  

“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七条 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第八条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 “人民教育家”等,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第九条 “共和国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通过评授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

第十条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请党中央同意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并签发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第三章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党中央设立“七一勋章”和荣誉称号,中央军委设立“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第十六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提名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初步建议,经过资格审查、评选、考察等环节,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总理签发荣誉称号证书。

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授予国务院荣誉称号,应当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向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证书。

第二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国家级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国家级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全国”、 “国家”等,具体名称可以根据被表彰对象身份和事迹特点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分为定期表彰奖励和及时性表彰奖励。定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可以给予及时性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承办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推荐。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三)初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初审同意后,省部级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意见,并组织公示。

(四)复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组织复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组织公示,按程序报批。

(五)决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表彰人选,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六)备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将表彰名单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口外交流合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外国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第三十条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本地区、本系统称谓,并与国家国家荣誉称号,以及国务院荣誉称号相区别。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评选程序,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应当事先将工作方案报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组织实施。

第六章 纪念章  

第三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三十三条 荣誉性纪念章名称应当冠以体现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特点的限定词,一般不分级分类。

荣誉性纪念章一般应当向参与过该项工作的全体人员颁发。

第三十四条 纪念章作为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有有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七章 待遇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国家、军队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勋章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及其功绩应当记载于功勋簿。

第三十七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应当给予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重大活动。

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第三十九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第四十二条 对擅自举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功勋荣誉、给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予以追授。

第四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五、国家对植树造林有什么政策?

一。对植树造林,国家采取鼓励并支持的政策。

二。对贫困地区的植树造林,凡不适合种植农作物的地方,国家对退耕还林给予补偿与补助。

三。国家鼓励私人承包沙漠,草原,荒山建设林场。给予减免税收,低息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六、被国家表彰有什么好处?

1、勋章是一种特殊成就的荣誉奖励,分为多个等级,奖章是对有功人员的徽章和奖励,无论其级别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规定,奖牌分为一,二,三级,不分级。

2、受到表彰和奖励的人,应当以精神激励为基础,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并应享有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例如,建立党,国家和军事功绩簿,以记录有功的受奖者及其成就;优秀奖获得者可以被邀请参加党和国家的庆祝活动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相应的处理规定和方法,以确保为立功表彰创造良好条件,并奖励获奖者开创自己的事业并做出新的贡献。生活中遇到重大困难的表彰和奖励获奖者,还将按照规定及时给予帮助。

七、沙漠植树造林国家有补贴吗?

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

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款由国家提供,国家计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

八、恭喜获得国家表彰的短信?

1. 是一件非常值得庆祝的事情。2. 因为国家表彰的短信代表着你在某个领域或者某个方面取得了非常出色的成绩,这是一种对你努力和付出的肯定和认可。3. 获得国家表彰的短信不仅可以让你感到自豪和满足,还可以为你的未来发展带来很多好处,比如增加竞争力、提高知名度、拓展人脉等。因此,这个时候你可以好好庆祝一下,同时也要继续保持努力和奋斗的态度,为更好的未来继续努力。

九、2022年国家对植树造林的新规定?

一、全面摸清国土绿化空间。组织开展造林空间适宜性评估,全面摸清适宜造林绿化空间。

二、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落地上图。坚持把国土绿化落地上图作为科学绿化的第一道工序。

三、精准提升林草资源质量。坚持数量质量、存量增量并重,持续推进调结构、提质量。

四、加强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五、抓好林草种苗生产供应。

六、不断提升绿化惠民成效。

七、统筹推进春季造林绿化。

十、第几年植树造林成为我国的国家行动?

上世纪八十年代植树造林就成了国家行动。当时,每年春季,国家领导人都去参加植树活动,带领全国人民都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实际上,新中国建立初期,党中央就提出绿化祖国,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在五十年代,国家就成立了很多林场,进行植树造林,最典型的林场是塞罕坝林场,现在己成森林,成为环境优美的旅游参观胜地,到现在的党中央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植树造林有了更进一步期待与美化,将在不久的将来,伟大的中华地,将是美丽,绿色,富饶的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