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山禁牧标语?
1、加大禁牧宣传,强化禁牧制度,创新禁牧管理。
2、舍饲养羊,种草喂羊,档案记羊,制度管羊。
3、禁止在森牧林地草地内放牧。
4、各负其责,做好舍饲禁牧。
5、加强森林巡护,制止林地内放牧行为。
6、舍饲禁牧,人人有责。
7、坚决打胜舍饲禁牧攻坚战。
8、实行舍饲禁牧,巩固绿化成果。
9、严厉处罚破坏舍饲禁牧行为。
10、加大禁牧舍饲力度,切实改善生态建设。
二、封山禁牧条例?
禁牧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舍饲圈养工作。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有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第六条 封山禁牧工作按照不同地域分期实施。
(一)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二)阳泉市、运城市、临汾市、晋城市、长治市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三)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四)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缩短封山禁牧过渡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山禁牧过渡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划定封山禁牧区域,并对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范围和时限发布公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停止散养、舍饲圈养成绩突出的饲养户予以表彰,对家畜圈舍设施建设等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截留和挪用。
补贴资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提高圈养家畜比例;
(二)引进优良草种,改良退化草地,扩大饲草种植面积,提高饲草产量;
(三)推广农作物秸杆、可饲树叶、收割牧草等农林副产品,拓宽饲草、饲料来源;
(四)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 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 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 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 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 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 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网络、通信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家畜舍饲圈养补贴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封山禁牧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封山禁牧标语口号?
1、加大禁牧宣传,强化禁牧制度,创新禁牧管理。
2、舍饲养羊,种草喂羊,档案记羊,制度管羊。
3、禁止在森牧林地草地内放牧。
4、各负其责,做好舍饲禁牧。
5、加强森林巡护,制止林地内放牧行为。
6、舍饲禁牧,人人有责。
7、坚决打胜舍饲禁牧攻坚战。
8、实行舍饲禁牧,巩固绿化成果。
9、严厉处罚破坏舍饲禁牧行为。
10、加大禁牧舍饲力度,切实改善生态建设。
11、落实禁牧措施,保护生态建设。
12、实施全面禁牧,倡导舍饲养殖。
四、封山禁牧宣传标语?
1、加大禁牧宣传,强化禁牧制度,创新禁牧管理
2、舍饲养羊,种草喂羊,档案记羊,制度管羊
3、禁止在森牧林地草地内放牧
4、各负其责,做好舍饲禁牧
5、加强森林巡护,制止林地内放牧行为
6、舍饲禁牧,人人有责
7、坚决打胜舍饲禁牧攻坚战
8、实行舍饲禁牧,巩固绿化成果
9、严厉处罚破坏舍饲禁牧行为
10、加大禁牧舍饲力度,切实改善生态建设
11、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12、落实禁牧措施,保护生态建设
13、实施全面禁牧,倡导舍饲养殖
14、反对散养破坏植被,坚持圈养改善生态
15、加大林草植被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破坏生态行为
16、造林光荣,毁林可耻
17、创建绿色屏障,构建生态家园
18用爱心呵护每一片绿色
五、兴安盟封山禁牧条令?
[封山禁牧公约] 封山禁牧条例 **乡封山禁牧公约 我乡按照市政府《封山禁牧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护草和水土保持监管体系,督促基层单位订立封山禁牧公约”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公约:
一、本乡全年禁牧区为五年以下幼林地及公路两侧200米内十年以下林地。
二、以下条款我乡各村村民愿意遵守并接受监督和处理。
1、在全年封山禁牧区内,季节性禁牧区的禁牧时间和禁牧区域内放牧者,不听劝阻的由禁牧领导小组予以处理。
牛、马、驴、骡等大牲畜进入禁牧区每头罚款50元,羊每只罚款20元; 在非禁牧区,放牧员未随群放牧的按同等标准处理。
2、如发生牧畜啃树行为,禁牧领导小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毁坏一年生树木每株罚款5元; 毁坏二年生树木每株罚款10元; 毁坏三年生树木每株罚款15元; 毁坏四年生树木每株罚款20元。
3、在禁牧区内采石、采沙及其它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损失的,护林人员就说服劝阻,对多次警告无效者,处以50元——100元罚款。
4、对有意破坏封山禁牧标志的行为,视其情节处以实际损失
六、封山禁牧是哪个部门管?
封山禁牧是一项环保政策,旨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在我国,封山禁牧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范畴。
具体来说,封山禁牧的实施通常需要由当地自然资源局或者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实施和管理。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封山禁牧的具体标准和措施,并配合公安、环保等部门加强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此外,封山禁牧也需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在实际操作中,人们需要遵守封山禁牧规定,不在固定时段进入禁止人员进入的区域,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同时,公民也应当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氛围。
七、封山禁牧是什么意思?
答:封山禁牧就是将整座山都封了,不允许上山放牧,有些山羊吃草,连根都拔出来吃了。
为了绿化育林,往往有些小树,防止小树叶被放牧的牛羊吃掉。用强制的手段,禁止进入山林放牧。这样,就是号召大家实行圈养。保护绿化的山林。保护好青山绿水。
八、违反封山禁牧会拘留吗?
违反封山禁牧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话肯定会拘留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里要封山育林,保护植被在良好的环境下生长,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大家都要遵守。
如果你的情节比较轻微,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要对你实行拘留等行政手段
九、辽宁省封山禁牧条例?
存在封山禁牧条例。因为辽宁省恶劣的环境破坏状况,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物种,制定了封山禁牧条例。这个条例规定,国家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内的山地、森林、湿地等禁止砍伐、采挖、捕杀等破坏性行为。同时,禁止在这些区域内放牧和过度开垦。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保护辽宁省的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生态安全。另外,它也提高了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可以看出,封山禁牧条例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环境,更是为了长期的生态利益和人民的幸福。
十、庆阳市封山禁牧条例?
庆阳市禁牧条例(全文)
禁 牧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牧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牧区域,实施禁止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四条 禁牧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封育结合、严格管理和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三)划定封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四)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六)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责任制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在禁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人员给予奖励。
加强禁牧宣传。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的实施。按照划定的禁牧具体区域,设立必要的围网、界碑和标牌,制定和完善相关禁牧管护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舍饲养殖,转变养殖方式。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水土保持机构负责管理划定封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林业、农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域。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有关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实施禁牧联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禁牧管护组织,配备或聘用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明确管护的义务和责任,实行禁牧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 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草地,由乡(镇)、村组负责禁牧管护。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禁牧管护。
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由经营者负责禁牧管护。
第十一条 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
(二)损毁、擅自移动禁牧标志、设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次每只羊五十元,每头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一百元罚款,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行政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禁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