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碳排放规定?
碳排放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第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三章 排放交易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产品的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企业碳排放检测方法?
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是构建碳交易市场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来说,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碳计量,另外一种是碳检测,下面来对这两种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1、碳计量
碳计量和IPCC的物料均衡法相类似,把企业的生产活动划成为若干流程,在给定的参数下,依照不同的方法计算每一个流程当中的碳排放量,并加总得到企业的碳排放总量,进一步计算排放因子,并且以此为根据设定企业未来的碳配额。
2、碳检测
碳检测我们又可以叫做碳监测,碳检测指的就是利用CEMS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监测,和碳计量比较起来,碳检测对企业碳排放量的统计更加具有连续性、更加准确,除此之外,监测系统还能够将企业的排放数据上传至云端,易于监管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
CEMS指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碳计量是当前中国碳排放测量的主要方法,但是随着碳市场的不断完善,未来,碳检测或许会逐步的取代碳计量。
就当前来说,中国比较完善的碳排放的核算方法是碳计量,只有在火电行业开展了碳检测的试行。
除此之外,碳计量政策的完善程度比碳检测要高,但是部分省份已经开始推进碳检测的建设,预计未来5年CEMS设备市场增量空间约为45亿元。
三、如何监控企业碳排放?
环保局在企业的排放口装有检测的探头。
四、碳排放企业有哪些?
碳排放企业有很多,如电厂,焦化厂,热电厂,玻璃厂,钢铁冶炼
五、企业碳排放监测标准?
《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是2016年07月19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
中文名
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
标准标号
T/GDES 3-2016
发行时间
2016年07月19日
实施日期
2016年07月19日
起草人
杨抒、冯丹燕、余洪斌、周延霞、史志呈、刘华、陈庆文、彭军霞、何军飞、郭志源、伍文虹、何凌崴、杨丽君、徐敏、俞波
起草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广州赛宝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排放核查的原则、核查过程、风险分析和控制以及核查人员能力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查机构对企业层面碳排放进行外部核查,企业进行内部核查可参照使用。
六、企业碳排放怎么计算?
碳排放量是指在生产、运输、使用及回收该产品时所产生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动态的碳排放量,则是指每单位货品累积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同一产品的各个批次之间会有不同的动态碳排放量。
以下为碳排放量计算方法:
每家每户在生活中都要排放“碳”,家庭用电中,二氧化碳排放量(千克)等于耗电度数乘以0.785。也就是说,用100度电,等于排放了大约78.5千克二氧化碳。
家用天然气中,二氧化碳排放量(千克)等于天然气使用度数乘以0.19。
家用自来水中,二氧化碳排放量(千克)等于自来水使用度数乘以0.91。
出行时,如果开小轿车,二氧化碳排放量(千克)等于油耗数乘以2.7。
拓展资料
根据专家统计:每节约1度(千瓦时)电,就相应节约了0.4千克标准煤,同时减少污染排放0.272千克碳粉尘、0.997千克二氧化碳、0.03千克二氧化硫、0.015千克氮氧化物。
为此可推算出以下公式:
节约1度电=减排0.997千克“二氧化碳”;
节约1千克标准煤=减排2.493千克“二氧化碳”。
(说明:以上电的折标煤按等价值,即系数为1度电=0.4千克标准煤,而1千克原煤=0.7143千克标准煤。)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也能以自身的行为方式,为节能减排出一份力。以下是“碳足迹”的基本计算公式:
家居用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千克)=耗电度数×0.785;
开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千克)=油耗公升数×2.3(基于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 [1] );
短途飞机旅行(200公里以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公里数×0.275;
中途飞机旅行(200公里到1000公里)的二氧化碳排放量=55+0.105×(公里数-200);
长途飞机旅行(1000公里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公里数×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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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的碳排放配额?
以天津为例
一、配额总量
根据2021年天津市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要求和经济增长预期,确定我市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为0.75亿吨,其中政府预留配额比例为6%。
二、配额分配方法
2021年度纳入企业配额分配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历史强度法
建材、造纸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配额=2021年产品产量×基准年的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考虑疫情对企业生产的影响,基准年为2019年和2020年单位产品碳排放量较大的年份,控排系数为0.98。
(二)历史排放法
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有色、矿山、食品饮料、医药制造、农副食品加工、机械设备制造、电子设备制造行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配额=基准年的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考虑疫情对企业生产的影响,基准年为2019年和2020年碳排放量较大的年份,控排系数为0.98。
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若基准年生产不足6个月,履约年正常生产,可申请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三、配额发放
企业2021年度配额分两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按照纳入企业2020年度履约排放量的50%确定。第二批次配额待2021年度碳核查工作结束后,根据碳核查结果,综合考虑第一批次配额发放量等,多退少补进行核发。
四、配额清缴
(一)为降低纳入企业因配额缺口较大所面临的履约负担,在配额清缴工作中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其值为纳入企业2021年度履约排放量的20%,即当纳入企业配额缺口量占其履约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履约排放量。
(二)纳入企业因启用新增生产设施产生的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排放量,也不发放配额。待新增生产设施投产运行一个完整自然年后,于下一年度发放配额并按要求履约。新增生产设施是指纳入企业2021年1月1日后正式投产运行,已生产出合格产品并具备独立计量核算及统计条件的设施。
(三)利用抵销机制,根据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关规定执行,且引入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至少50%来自京津冀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履约期内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纳入企业,执行全国碳市场相关规定,不再承担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义务,对其获得的2021年度天津碳市场配额予以收回。
(二)已退出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其登记注册系统账户自动转为非纳入企业账户,账户变更后剩余配额可继续使用。
(三)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应提高碳排放管理能力,积极完成碳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八、电池生产企业碳排放指标?
碳排放的计算,首先确定排放源,排放源的种类千差万别,比如煤炭燃烧,石油燃烧,天然气燃烧,还有人和动物的呼吸等等。
其次确定碳排放因子,碳排放因子是指某种耗能过程CO2 排放的系数.
比如发电过程,发1度电涉及到的能耗折合的CO2量,就是发电过程的CO2 排放系数。
最后是用排放源的用量乘以该排放源的碳排放因子,就是碳排放量
九、企业碳排放源的类型?
碳、其他工业生产中释放的二氧化碳、农业及其他活动中释放的二氧化碳。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碳排放来源分为三类:能源(燃烧)释放的二氧化碳、其他工业生产中(非燃烧,如石灰生产中碳酸钙中释放的二氧化碳等)释放的二氧化碳、农业及其他活动中释放的二氧化碳。
十、企业如何申请碳排放配额?
企业申请碳排放配额方法:
首先,有意愿的企业应申请账户开立,提交一般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经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和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审核后完成开户。
第二步,通过备案自愿减排交易平台系统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销条件的CCER,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清缴申请表。
第三步,2021年12月15日17时前登录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按照经确认的申请表注销CCER。
最后,登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提交履约申请时选择已生成的CCER进行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