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项目哪里监管?
在PPP项目执行过程中,社会资本追求的主要是经济利益,政府追求的多是社会效益。社会资本出于节省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可能会影响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质量。从另一个角度讲,由于PPP项目通常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项目,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政府需要对项目执行的情况和质量进行必要的监控,甚至在特定情形下,政府有可能临时接管项目。因此PPP项目中政府监管必不可少。
笔者认为:虽然在2004年和2005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提出从市场准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运行安全、产品与服务质量、价格与收费、成本等方面进行监管,但由于先天不足,没有实施细则,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而地方性法规对监管也只做出概括性或笼统性的规定,并未涉及监管过程中责任的分担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这让在现实中如何真正实现监管成为空中楼阁。如谁是PPP项目的监管部门,是否需要一个统一的机构负责?实际上,经常碰到的问题是,要么没有部门进行监管,要么所有部门都参与进行监管,比较混乱。九龙治水,实际上最后没有任何部门负责。
进入中国PPP新阶段之后,对于PPP项目监管之理论与实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提高。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文)明确了PPP项目监管的负责部门、监管方式等基础理念和原则:
1.PPP项目监管的负责部门是项目实施机构,即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第10条)。
2.PPP项目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第11条)。其中:
(1)项目实施机构作为PPP项目监管的负责部门,应依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对PPP项目进行监管,即履约管理。如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第26条);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第28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第29条);以及项目移交完成后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的绩效评价(第35条)等。
(2)项目实施机构作为PPP项目监管的负责部门,但并不能代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即行政监管(第30条)。PPP模式的实施并没有改变政府各个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职能,与非PPP项目一样。
(3)而公众监督指的是社会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该种监管方式的前提是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据悉,财政部已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着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促进公众监督的进一步开展。
3.政府的介入权: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第27条)。
因此,从履约管理的角度来讲,PPP项目的政府监管主要包括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权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对项目的介入权两部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相关PPP法律规范性文件也有类似的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PPP工作一直走在了其他城市的前面,并逐渐形成了洛阳市操作PPP项目的特色,即洛阳PPP模式。我们以洛阳PPP模式中相关的洛阳道桥工程PPP项目、洛阳市东南环城区域城镇化建设PPP项目等为例,解读洛阳PPP模式中政府监管的具体实践。
要想做好PPP项目中政府监管工作,政府首先要转变观念,PPP是一场体制机制的革命,政府部门应转变观念,不能既作“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应从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做好裁判员,树立契约精神和市场观念,服务与监督到位。因此,除去因公共利益所需的介入权,否则PPP项目政府监管应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并且必须要有明确的限制,否则将会违背PPP项目的初衷,将本已交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和管理角色又揽回到政府身上。
其次,PPP项目的政府监管不是纯粹单独的监管功能,在设计PPP项目的基本交易结构和商业模式时,如何进行政府监管也应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如在洛阳道桥PPP项目架构设计之时,将道路、桥梁建设、配套绿化、污水、雨水、电力电缆沟等及各类配套支管线(井)、路铭牌等附属工程的建设、运营维护,交通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路灯安装维修养护,道路保洁等均纳入整个PPP项目范围之内,以及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等的考虑,其中也有便于政府监管和清晰责任的初衷。
PPP项目从建设到运营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同中规定各种方式的监督权利,这些监督权散见于合同的不同条款中。如洛阳道桥工程PPP项目、洛阳市东南环城区域城镇化建设PPP项目(以下简称“洛阳PPP模式项目”)的《项目合同》中均约定:
1.甲方(项目实施机构,下同)有权随时检查乙方(项目公司,下同)的建设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但甲方是否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均不能减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即甲方的监督权。
2.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即甲方有权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
3.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检查乙方或承包商的质量控制检验或质量控制方案的执行情况,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即甲方有权进场检查和测试,以保证项目质量。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项目涉及的园林绿化、路灯、景观亮化和交通管理设施等专项工程,乙方在实施前应将项目方案报送甲方,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可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运营维护承包商,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乙方选定或更换运营维护承包商须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即甲方有权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选择进行适度管控。
5.在运营维护期间,乙方应确保:对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十(10)日内提供:自商业运营日起,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一份关于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报告;严重事故报告;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营和维护资料和信息……。即甲方有权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
6.除了上述以外,洛阳PPP模式项目之《项目合同》中也约定中期评估,绩效考核、按效付费,重大事项的审批规定,移交验收,移交质量保证期等,这些也是政府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除了上述的监督权,在洛阳PPP模式项目之《项目合同》中,也赋予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主要是项目公司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如上述合同中约定:
1.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书面表示放弃项目;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失败。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
2.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或维护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四(14)个工作日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 则甲方有权介入项目运营和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准许甲方及其指定代理人及其使用的必要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出本项目。
同时,也约定,如果甲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除上述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权外,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等特定情况下,政府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政府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论项目公司是否提供有关的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随着PPP项目落地率的不断提升,PPP项目运作的规范性也会引起更多的重视和研究。PPP项目政府监管将是落地率之后下一个热点之一,其会得到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二、养老项目日常监管方案?
成立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养项目日常监管。监管会邀请专业人员参与考察论政。发现问题及处理。
三、项目监管单位是谁?
项目监管单位一般都是项目的职能主管部门,要区别对待项目的性质,如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项目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管理局;化工项目的监管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一一列举了。
四、养老机构项目日常监管方案?
成立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养项目日常监管。监管会邀请专业人员参与考察论政。发现问题及处理。
五、房地产项目监管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领导讲话精神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围绕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优势,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消费侵权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通过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内容
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展示咨询中心)、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公司、机构进行重点调查。
(一)违规预(销)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4.中介机构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5.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未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7.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
8.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9.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
10.中介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二)销售现场违规行为
1.未按要求公示有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
2.未公开全部房源、价格,未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3.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
4.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5.中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的行为等。
(三)虚假宣传行为
1.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
2.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文号的;
3.房地产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四)合同欺诈行为
1.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已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5.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
6.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7.中介机构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过户、贷款、担保、评估、公证等服务,未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并额外收取费用;
8.中介机构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等。
三、严格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加大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预(销)售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停业整顿、取消网上签约资格、行政处罚、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措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预(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强化舆论宣传,务求取得实效。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发布信息,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向社会权威发布房地产领域合法建设项目情况,向公众提示购房风险,避免群众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
六、资金对项目后期如何监管?
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是项目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发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便及时整改,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在项目施工开始至项目竣工期间实施。对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责任成本预算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部是否按照批准的责任成本预算作为项目费用的控制基准和执行依据;是否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分析报告、分析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对成本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纠正,纠正的效果如何;重点检查成本组成的各项费用的及时性、真实性。2、机械设备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租赁内外部机械设备租赁单价是否合理,租赁程序及租赁方式是否履行企业规定,合同签订以及结算是否规范、及时;机械使用、修理、保养是否到位,利用率、完好率是否达到控制目标;机械设备日常检查及整改是否到位;机械设备项修是否落实;固定资产的购置、组固、处置是否规范;工号机械使用成本是否建立台帐。
3、物资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是否按照企业《物资管理办法》执行;是否对供货方进行评价与考核;物资采购合同是否进行评审;是否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和严谨;材料单价是否合理;物资消耗是否按期核算并进行分析;材料购、验、发各环节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各岗位是否相互制衡;材料验收、支出是否与实物转移同步;材料库存是否账、卡、物相符;材料发放是否按工号限额发料。
4、财务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财务管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财务等规定。检查项目部经费控制情况:考察各项经费列销是否合理,支出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分析节超原因。对分包队伍的资金支付是否控制在结算金额内,是否防范了超付风险;对分包队伍的资金使用是否进行了监控,是否监督发放民工工资。
5、工程进度情况。
检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施工形象进度是否达到业主、局指的要求。
6、验工计价情况。
检查项目部按期向业主报送的验工计价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同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是否按照承包合同和业主确定的验工计价办法办理验工计价;合同清单范围外的工程,根据确定的调差索赔项目,是否积极与业主协商,尽快完善审批手续,及时办理验工计价;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全额入账,使用是否得当。
7、风险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风险管理机制的运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了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的各类风险应对措施是否落实。
七、烟台悦山海项目哪个部门监管?
监管部门是烟台市房产局,该局负责烟台市房地产事务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烟台市房产局会对房屋的合法性和质量进行审核和监督,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法律援助。此外,烟台市房产局还对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事宜进行登记和管理。如果您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纠纷,可以通过烟台市房产局进行咨询和解决。
八、环境监察如何监管建设项目?
纳入"双随机"监管
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均已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在随机抽取的污染源数据库中,基本是国控源、省控源以及市、县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新建项目则很少,有的地方基本没有列入。
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录入污染源数据库,纳入“双随机”管理,通过系统内的上级环保部门督察、同级环保部门交叉互查、本级部门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是否存在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现象,是否突破“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管控要求,以及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既规范了环评审批工作,也提高了环评刚性约束。
拓展信用评价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把项目建设单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但笔者认为,把建设单位在项目基础施工、竣工验收、生产调试等活动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开展信用评级,有利于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提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保护意识,持续改进自身环境行为。因此,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建设项目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并建立健全环保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与交换机制,拓展信用市场应用,及时传递企业环境违法信息。
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建设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专项检查。对发现不公开、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企业公开到位。
细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 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一是在项目开工阶段,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是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二是在项目建设阶段,重点检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是否符合环保审批要求。三是在项目竣工阶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验收,是否编制验收报告,以及项目调试过程中是否建立各项监测数据、环保设施运行等资料台账。涉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检查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分期验收。
九、什么是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持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是,战略资源,矿山,高科技,粮食等
十、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部门
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部门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的关键参与方,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部门需承担起保障城市发展质量、可持续性和安全性的重要责任。这一责任不仅仅是权利的体现,更是对城市未来发展的责任担当。
城市发展与项目监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发展已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部门的职责在于确保城市建设项目在规范、合法的前提下推进,以实现城市发展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部门的职能
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部门的职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制定城市规划和建设方案
- 监督和评估项目进展情况
- 保障城市建设质量和安全
- 处理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城市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部门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挑战在于如何在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中保障质量和安全,机遇则在于通过创新手段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前瞻发展与责任担当
未来,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部门需更加重视城市发展规划和项目管理,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品质。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部门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总结
在城市发展的道路上,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部门的角色至关重要。只有承担责任、勇于创新,城市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