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闯红灯新规解读?
1.怎么才算闯红灯
电子眼拍摄闯红灯行为,要通过三张照片来反映。如果车辆在红灯时已过停车线后还有明显的位置移动,就会被处罚。电子眼拍摄闯红灯的3张照片分别为:一张是车辆驶过停止线,随后两张是车辆驶到路口中间以及到达对面路口。3张照片会记录车辆在红灯过程中的位置移动,关键点在于记录明显位置移动。
只有当这3张照片齐备时,才会被认定为闯红灯,在新规中扣6分。
如果车辆在红灯时只是刚刚越过停止线,但立即停住,停住不动就不算闯红灯。越线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4条第5项,“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扣2分。”,如果已作出处罚车主可以另行申诉。
前方红灯,车没刹住,停在了停止线外。此时机动车驾驶员不要惊慌,并且不要倒车,停在原地则不会被罚,若倒回停止线内则有可能被罚,并且有可能碰撞到后方车辆或行人,得不偿失。
2.闯黄灯算不算违章?
目前我国交通法还没有针对闯黄灯进行处罚的条款,小编不提倡“抢”黄灯,预判不准确则可能由“抢”黄灯升级为闯红灯,我想这一定不是所有司机愿意看到的。
7种“闯红灯”扣分罚款可追回
1、车头过线后及时刹车
由于开车速度比较快,红灯没有刹住车,车头过线了但是后轮没有过线,这在交警队是不会认定为闯红灯的。但是,如果车头过线后,你不刹车,还继续向前移动,后轮越过停止线,甚至压过人行道,这个时候就会被认定为闯红灯。
2、跟大车后或树木遮挡误闯红灯
不过,还是给大家一个忠告,什么时候都不要跟随大卡车行驶,不仅仅危险,还会闯红灯,由于大车比较高,我们的看红灯的视野会被挡住,如果卡车抢红灯,正常开了过去,你过去的时候突然变灯了,闯了红灯,在交警队是会被认定为闯红灯的。但是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复议,免去处罚,不过,流程稍微复杂一些,看你有没有这个耐心去多跑几趟交警队了。
3、为特殊车辆或紧急车辆让车
如果你在安安静静的灯红绿灯,突然后面警车啊、消防车啊、救护车啊在执行任务,要紧急通过,这时候,要大大方方的往前开,让出通道,如果越过了红灯停止线,也是没有关系的,这种情况是交警队倡导和鼓励的,不会扣分和罚款。
4、信号灯与交警手势发生冲突
有时候,一些路口交通环境差,会有交警在地面执勤,这个时候要听交警的手势指挥,如果手势和信号灯有了冲突,是没关系的,如果不幸被拍到,出了罚单,可以到交警队申请复议。
5、交通瘫痪导致的闯红灯违章
如果遇到暴雨、暴雪等非常恶劣的天气,导致了交通大面积瘫痪,如果闯了红灯,是没关系的,如果被抓拍到了,立即去申请复议,可以免去扣分罚款。
6、闯了黄灯后,变为红灯
黄灯亮了是警示尽量停止下来,如果已经开过了停止线,通过路口的时候变为红灯了,不算违章,也不会拍照。但是,如果黄灯已经亮起了,你还要强行抢灯通过,那被拍到就算是违章了。
7、被追尾推动闯了红灯
本来你看到红灯了,刹车停的好好的,可后面的车由于速度快,还没刹住车,跟你追尾了,把你的车推出了停止线,这可是并非我愿啊,所以不算闯红灯。如果被抓拍到了,可以给交警队出具事故处理的证明,就可以撤销扣分和罚款了。
二、劳动法新规
劳动法新规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其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企业用工管理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最新的劳动法新规,劳动者的权益和保障将得到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护。本文将对劳动法新规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合同制度改革
劳动法新规对合同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新规强调劳动合同的公平和平等原则。雇主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劳动者的权益,也不能擅自修改劳动合同。新规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长期稳定就业。
其次,新规增加了违反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果雇主违反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措施将有效地降低企业违法解雇和欺压劳动者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规还明确了劳动者解雇的程序和条件。劳动者解雇需经过合法的程序,并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这一规定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免受无理解雇的伤害,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可靠。
工资支付和福利保障
劳动法新规对工资支付和福利保障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新规明确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时间和方式。雇主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同时,新规还对加班工资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加班权益。
其次,新规规定了福利保障的标准和范围。雇主需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确保劳动者享受到基本的福利待遇。此外,新规还规定了妇女和未成年劳动者的特殊福利保障,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最后,新规强化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机制。雇主不得非法扣除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剥夺劳动者的合法福利。如果雇主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法新规还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新规设立了独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该机构将公正、公平地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设立专门机构外,新规还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总之,劳动法新规的出台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新规不仅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增加了对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加强了工资支付和福利保障的监管措施。同时,新规通过设立独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和鼓励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三、未婚生育法新规?
非婚生子2022新政策:非婚生子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以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为例):
1、未婚生育的第一胎子女,应当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
2、未婚生育的第二胎子女,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2017年我国已放开了二胎政策,但是超生的或其他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依然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3、未婚生育第三胎甚至以上子女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4、社会抚养费只缴纳一次即可,不限地区。
5、如需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夫妻二人都需要缴纳而并非一人缴纳即可。
由上我们可知,国家虽然放开了二胎政策,但是依然需要公民注意是否符合放开二胎政策的放开条件,对于不符合二胎的生育条件或发生超生的,生育的夫妻需要缴纳相关的社会抚养费。
四、反垄断法新规?
新法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新增条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新增条款)
五、林业法新规2021年?
2021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8月26日公布实施。
新修订的森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森林法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从49条增加到84条。在修改总体思路上,把握国有林和集体林、公益林和商品林两条主线,建立和完善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六、最新柴油法新规定?
一、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上传随车清单,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三、重型车整车实际道路车载法排放试验有效数据点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限值、轻型车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符合性因子(CF),分别按相应标准规定的限值和有关要求执行。
七、2020年最新的婚姻法新规大揭秘
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婚姻法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2020年,婚姻法又迎来了新的调整和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新规定对夫妻的权利和责任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接下来就让我们来揭秘2020年最新的婚姻法新规,让您对自己的权利和家庭关系有更清晰的了解。
重要新规解读
1. 离婚冷静期:根据新规定,申请离婚的一方需在正式提出申请后的30天内冷静期,期间双方需再三考虑,如果30天期满,仍然坚持离婚意愿,则可办理离婚手续。
2. 财产公证:夫妻离婚时,财产公证将成为新的规定,双方需要进行财产公证,以保障财产的公平分配,避免一方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矛盾。
3. 婚前财产保护:对于一方在婚前已拥有的个人财产,新规定将更加明确其保护范围,一旦离婚,该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影响与建议
这些新规定的出台,将对夫妻关系和离婚程序产生深远影响。有鉴于此,我们需要更加理性地对待婚姻和离婚,以及更加重视财产公证的重要性。同时,对于婚前财产的保护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建议双方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结语
通过对2020年最新婚姻法新规的解读,希望能够让大家对自己的权利和家庭关系有更清晰的了解,更加理性地看待婚姻和离婚问题。最终,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够在婚姻中收获幸福,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八、票据新规解读?
1.承兑汇票重新分类,新增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原本财务公司承兑的汇票分类在银行承兑汇票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但由于近年来财务公司有破产、关闭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整体风险度在加大。此次专门分列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预计财务承兑的票面也会改变——与银行承兑汇票会有明显的区别。
2. 承兑汇票的业务背景在新规中被重新描述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此处交易关系理应包含有形的贸易与无形的服务。较原先的真实贸易背景有了本质上的变化。
3. 承兑贴现要求提供“真实交易关系”的材料,而之前相关办法不要求电子承兑贴现提供任何材料。
4. 贴现方式出现新模式,除原本得到银行贴现外,此次规定可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在票交所直接贴现。简单说,拿着承兑汇票的客户可以通过经纪机构在票交所挑选最好价格进行贴现,而不仅仅是只能在有限开户银行被动接受开户银行的贴现报价。这个举措基本解决了承兑汇票贴现的变现能力,杜绝了贴现价格地域差别而导致的贴现跨地区套利。另一方面也会降低中小承兑银行的贴现市场价格,增加中小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性。同时财务承兑汇票难贴现的问题也会有所缓解,至少财务公司可以通过票交所跨地域的贴现自己承兑的汇票。
其实,上面这些效果以前都是“票贩子”来提供的,这个改变从制度上消除了票贩子的生存空间。
5. 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条主要是为避免强势客户通过12个月汇票(主要是商业承兑)变相拉长中小企业的应收款账期。
6.从2024年1月1日起,对银行和财务规定的总资产15%的承兑汇票规模上限,同时限制了承兑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规模的10%。中小银行通过承兑汇票业务“从大行批发存款”的模式基本也走不通了。也基本断绝了通过票据业务造存款和套利票泛滥。预计用于质押的第三方存单也会纳入保证金的统计范围。同时我猜这个15%和10%的限制不仅是对总行监管,同时各级人行也会对各地银行分支机构同步监管,也就是说不仅总行要遵守10%和15%的限制,各分行、支行都要同步执行此限制。
这下,有好多银行存款总额要降了,基层经营机构考核压力就更大了。
7. 各类供应链票据直接定性为商业承兑汇票。目前市场上银行专业化公司提供了较多分隔且独立的供应链票据,此类票据往往有技术创新,但只能在特定系统流转,此次统一后,此类票据可以全市场流通。结合票据经纪及票交所贴现模式,此类票据业务想象空间极大,可能会成为一个新的商业模式。比如,通过区块链技术将电子商业承兑票和交易信息结合在一起的创新型票据。
票据新规实行后,银行没法创造存款规模了,一般企业也很难通过大规模发行商票来融资(房企,说的就是你),票贩子集体转行,上海票交所变的有存在感了,区块链技术内含交易信息的新型商票很快会成为新的市场热点。
九、婚姻法新规离婚条件?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十、教师法新规2022?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