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谐波治理依据依据?
谐波治理依据,例如发电源质量不高产生谐波、输配电系统产生谐波、用电设备产生谐波等等。
谐波的产生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行,加速了设备的老化,危害着生产安全与稳定、浪费着电能。。。所以谐波的治理是很重要的问题。
二、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在法律领域中,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构建一个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辩论中还是在法庭上,正确地引用和使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至关重要的。
事实依据的重要性
事实依据是指事物存在或者事件发生时所表现出来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状况。在法律中,事实依据是判断案件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基础。律师在论证时需要收集并引用相关的事实依据,这可以帮助他们建立一个相对客观和准确的案件叙述,并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事实依据可以来源于多种渠道,包括证人证言、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等等。律师需要仔细筛选事实依据,并确保其真实、可信、完整。一旦事实依据出现了虚假、不完整或者不可靠的情况,律师将会失去自己的信誉和案件的可信度。
法律依据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禁止行为等等的准则和规定。它是法律判断的标准和依据。律师需要熟悉并正确引用法律依据,以确保自己的论证逻辑合理、合法,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法律依据可以包括宪法、法律条文、法规规定、司法解释等等。律师需要仔细研究和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以确定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性和效力。引用正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律师构建一个清晰、有力的法律论证,从而增加自己的说服力和案件的成功机会。
正确引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为了正确引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律师需要进行详尽的研究和准备工作。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步骤:
- 收集相关证据:律师需要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报告、专家意见、证人证言等等。这些证据将成为律师论证的重要支撑。
- 仔细研究案件: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了解案件的背景、关键事实和争议点。只有通过深入了解案件,律师才能准确地选择和引用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检查事实依据的可靠性:律师需要仔细核实事实依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如果发现有疑问或不确定的地方,律师应当进行进一步调查和确认。
- 理解法律依据的适用性:律师需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依据,并确定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性和效力。如果有需要,律师还可以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判例等。
- 合理组织论证:律师需要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一个合理、连贯的论证框架。逻辑清晰的论证可以提高律师的说服力,并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律师的观点。
总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法律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需要正确引用和使用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增强自己的论证能力和说服力。只有基于准确、可信的事实依据和正确适用的法律依据,律师才能在法庭上取得成功。
三、依据欠条起诉的法律依据
依据欠条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指在债务人未履行欠条所载明的债务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文。欠条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凭借欠条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依据欠条起诉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
依据欠条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欠条是一种书面的债权债务凭证,具有明确的债务金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是债权债务双方权益的保障。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债权人的诉讼权利。
依据欠条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欠条约定的债务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主张权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欠条起诉的法律程序
依据欠条起诉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1. 准备起诉材料:债权人需要准备好欠条原件、证据材料等相关证据资料。
- 2. 聘请律师:债权人可以选择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进行法律援助和法律代理。
- 3. 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可以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 审理程序: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主要包括庭前调解、开庭审理等程序。
- 5.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对案件做出判决。
依据欠条起诉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
依据欠条起诉虽然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合法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 1. 证据不足:债权人在起诉过程中需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否则可能导致诉讼失败。
- 2. 法律程序不当:债权人在起诉过程中需遵守法律程序,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
- 3. 成本费用高昂:诉讼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债权人需要考虑清楚成本问题。
因此,在依据欠条起诉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谨慎对待,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避免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依据欠条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债权人保障自身权益、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依据,债权人可以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操作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注意合理准备起诉材料、遵守法律程序,以及注意法律风险和成本费用等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和法治依据区别?
“法律依据”中的“法律”,狭义的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还包括法规和规章。当我们讲“法律依据”时,这个“法律”到底是指法律,还是同时包括法规和规章,这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依具体规定而定。
法治依据是指法律条文,其次也包括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 所以,我们做出了法律决定,只要是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或者是符合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的,都是有法律根据的。 在法律适用关系中,有具体法律条文的,应当首先引用法律条文; 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
五、现实依据和实践依据怎么写?
1. "一个中心"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决定的。"两个基本点"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党的基本路线就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路线。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集中到一点,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2. 主要矛盾决定的。
六、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区别?
1、含义不同
法理具体表述为“公约公信公行、公行公约公信、公信公行公约”。由于法理本身,就是法约的约定、广普周知和实施程序法案,因而可以统称之为“三公法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本质不同
法理是母法与子法之间的法学议题的发生因循关系。
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作用不同
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七、濮阳麦秆画选题依据及研究依据?
濮阳麦秆画选题依据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
1.文化传承:濮阳麦秆画是中国传统的一种农俗民间艺术形式,与当地的民间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探究其历史渊源、演变和发展变化,对于揭示地方文化特色和文化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2.环境保护: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作物秸秆被大面积焚烧或者直接废弃,导致环境污染。而利用麦秆进行制作艺术品既能达到美化环境的效果,又能起到回收再利用的作用。
3.审美价值:濮阳麦秆画以其绚丽多彩、富有生命力和独特的艺术风格赢得了广泛赞誉。从传统绘画等角度分析麦秆画作品的美学价值和艺术特色,可以深入挖掘出其独特之处。
4.教育价值:作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中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濮阳麦秆画具有一定的教育价值。通过制作麦秆画,可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想象力和创造力,同时也能传承地方民间文化。
研究濮阳麦秆画需要的相关理论基础包含但不限于:中国传统美术史、民俗学等;研究方法可以采用实地调研、访谈、文献资料分析、比较分析等。
八、审计定性依据和处理依据的区别?
在审计报告中要求规范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的依据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即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是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法、处罚适当”的二十字要求。
审计定性就是确定审计所查明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问题的性质,即确定审计所查明问题是违规、违纪、违法、违反政策还是犯罪问题。
定性是处理、处罚的前提和依据。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冲转或调整有关账目;
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法律制裁措施、拟移送处理等,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进行的其他处罚。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是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向派出其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提出的,对其查明的被审计单位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处罚的建议,经过审计机关审定后,即成为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权力做出的定性、处理、处罚决定,是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主要依据。
它是审计报告中最能体现审计权威、最能发挥审计监督建设性作用的重要内容,也是最能展现审计人员专业能力,考验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廉洁职业道德的内容,还是被审计单位最为重视、最容易引发审计风险的内容。
因此,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规范地进行定性和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人员必须以规范实施的审计及其结果为基础,以充分适当的证据、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真实的情节为依据,以独立、客观、公正、适当为原则,提出明确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即要明确说明审计所查明问题的性质,应当从轻或从重处理、处罚的具体情节,以及给予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处理、处罚的具体方式及处罚金额。
要按照审计发现问题的严重性排序报告,每个问题都要按照事实陈述、定性依据及定性建议、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处罚建议的顺序进行报告。
审计组的建议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内,以建议的口气提出。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段,相应的每一项问题都要按照事实陈述、定性依据及定性意见决定、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处罚建议的顺序排列报告,并且在审计权力范围内的处理处罚应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实质的法律、行政手段和措施,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不能没有针对性,不能隔靴搔痒。
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在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没有以规范的、程序到位、实质的审计和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
如一些审计人员只查明了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应收职工欠款的事实,而没有审查内部欠款形成原因的合法性和长期未清欠的原因,例如是否存在补缴干部职工社会保险和拖欠干部职工工资的相互抵销问题等,就提出被审计单位"存在没有及时结转坏账××万元的问题,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我们建议作调整有关账目处理"的意见。
认真分析,这样的定性、处理建议可能是错误的,一是事实和问题没有查清楚,二是即使问题查清楚、定性准确了,也不能笼统地以“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我们建议作调整有关账目处理”来处理,这没有具体到行政规章的哪一条条文,没有如何调整哪些账目,没有法律性,审计处理建议没有权威性、可操作性。
第二,不恰当地表述从轻或免于处理、处罚的情节,缺乏对从重、从严处理、处罚的情节表述,违背审计的公正性原则。
如部分审计人员在查明被审计单位有少交数十万元税款的情况时,仅以被审计单位能"及时补交"少交税款为由,提出免于处理、处罚的建议,这显然是违法、不公正的。
实际上,少交数十万元税款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理处罚,负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提出定性、处理、处罚建议的依据。
如一些审计人员在提出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时,使用"根据某某法的有关规定"语句就是没有说服力的,属于隔靴搔痒式的定性、处理、处罚,没有指明审计发现问题违纪违规违法的实质,具体违反哪些或者哪条法律条文,是很不严肃和不负责任的。
第四,定性错误,混淆问题的性质。
如把贪污说成挪用,把挪用说成私自借贷,把挪用公款说成挪用资金,把偷税罪说成偷税行为,把截留说成没有及时下拨,把挤占挪用说成混淆资金渠道,把隐瞒收入建立小金库说成收入没有及时入账,把乱收费说成超额收费等等。
这些存在把审计发现问题性质虚化、严重性弱化的现象,属于定性原则性错误,严重影响其后进行的审计发现问题处理处罚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以意见或决定的口气作出定性、处理、处罚。提出审计意见或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是审计机关的权力,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力。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以意见或决定的口气做出定性、处理、处罚,不仅有越权嫌疑,而且容易引起被审计单位人员的误解,给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增加难度。
第六,越位越权提出减免处理、处罚决定或回避提出处罚建议意见。
有的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只写"鉴于某某情况,决定不做处理或处罚",这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处理或处罚建议,既不合法,也存在越权问题,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还可能是丧失审计独立性的表现。
第七,引用失效或者废止、或者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废止、失效,仍引用;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修订,仍引用旧的版本、法律条文。
这些情况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本质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错误定性、处理、处罚,甚至问题不存在和问题不能整改到位,隐藏巨大的审计风险,是诱发审计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要来源渠道。
如何做到审计发现问题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法、处罚适当”的二十字要求依法准确规范定性、处理、处罚呢?
一是强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学习。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学习业务知识,还要认真深入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把学习有关审计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审前调查研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的重要环节、内容,作为审计组例会的常规性工作任务。二是强化工匠精神和精品意识。
审计发现问题要查准查深查实查透查细,不能浅尝辄止,问题必须有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和闭合,从事实到定性结论是唯一互相对应的,没有缝隙和其他的可能。
做到用显微镜、探照灯查找问题,用刻度尺适用法律政策条文,用诗词推敲典故要求来撰写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意见,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意见要严、实、精、准、细,从而精益求精的提高审计报告质量。三是深刻领会运用法律法规规章。
对审计发现问题,首先要确定是哪个部门法律规范、再来确定哪些法律条文规范,最后是不遗漏法律条文进行定性规制处理处罚。
四是找准定位,准确处理。
定性处理处罚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属于审计职权的,准确依法定性处理处罚,定性、处理、处罚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明确具体,要详细到法律全称(不能简化,法律法规有不同版本的须适用被审计单位行为发生时的版本或者最新版本,即要注明何时生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如果确需简化,须在适当位置注明某法律以下简称某法)、哪一个条文、条文针对被审计单位行为适用的重点具体内容(尽管不需要全文援引);
不属于审计职权的,查清问题事实,依法准确定性(标注涉嫌违反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第多少条规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五是准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
在审计报告中,在国家政策措施落实、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准确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了解掌握和深入分析审计发现问题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基础上,着重从“三个维度”进行考量:
主观上看动机,是否出于公心、为了发展,有无谋取私利和违反法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看程序,是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是集体研究决定还是个人独断专行;
总体上看结果,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有无积极采取措施补救。
同时要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相关方面意见,全面、客观、辩证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问题定性、处理处罚、责任界定,审慎作出审计评价和结论。
九、法官判案的依据,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证据为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法官判案的依据,是以事实为依据。
十、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是责任事项依据还是设立依据?
一、简述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
1、依法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只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许可事项范围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
2、依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必须遵守《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以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相关规定,无权或者越权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或者将被有权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3、依法定程序设定行政许可。许可法定原则强调不仅实体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行政许可管理机关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规制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应按照什么程序取得行政许可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定依据。设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设置许可,将被有权机关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撤销。另外许可法定原则还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包括什么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