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政发字2017第三号?
一、原则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台州府城墙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切实加强文物本体保护,有效维护周边环境风貌,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完整。
二、湘政发200134号文件?
根据公开信息,湘政发200134号文件可能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该文件于2021年1月28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了《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包括: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质监”字样;在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和执行产品售后服务制度,依法承担农业机械产品召回和三包责任,履行包修、包换、包退义务。”;在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和执行产品售后服务制度,依法承担农业机械产品召回和三包责任,履行包修、包换、包退义务。”;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汉政发20173号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推动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培育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新进入“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三)对完成年净增“四上”文化企业户数和营业收入增幅目标任务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新增1家“四上”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新增1家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特色产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开展媒体融合平台建设、内容产品开发、技术研发应用,对经认定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媒体融合项目,按照年实际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我市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备案、立项,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列入国家或者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在全国公映、播映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取景、摄制超过1/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展武汉电影电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凡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出品的动漫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出品的动漫电影在国内院线上映,按照投资比例一次性奖励票房收入的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出品的动漫出版物首次获得国际或者国家奖项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为主的实体书店的发展,对其开展公益性阅读等活动及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其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项目,采取奖励方式予以扶持;对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专业特色实体书店,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扶持。上述3种方式在同一年度不重复资助同一实体书店。
(六)经认定为独立原创策划,贯彻“二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代表国内高端艺术水准;基于本地藏品资源、本地文艺资源研究策划;围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主题的展览项目,按照与该展览有关的运输及保险费、展厅租赁及维护费、出版物编辑印刷费及专业策展人员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文化创新政策
(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四)文化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五)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城建税。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文化投融资政策
(一)设立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方式,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投向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文化企业,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30%的贴息补助;符合我市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相关政策要求的著作权质押贷款项目,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3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支持;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五、土地供给政策
(一)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土地资产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二)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在按照国家规定扣除相关专项资金后,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域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利用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划拨土地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土地用途;对于征收成本较高、地价较高的历史文化产业改造项目,可与其他平衡地块一并搭配供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建筑规模、利用地下空间的文化项目,属于工业用地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属于其他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增收土地价款。
六、文化开放政策
(一)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取得对外投资资质、经认定为境外投资文化的项目,从武汉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二)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者免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
(三)对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文化展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参加境外商业演出的,按照2万元/场次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对2015年及以后引进、经认定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文化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项目年日均贷款余额2%的比例给予贴息(市、区各承担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对经认定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文化产业项目,且符合《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清单(投资指南)》的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中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照购置、改造重大先进装备支出额8%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六)对2015年及以后引进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在我市首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区各承担5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人才培养与引智政策
(一)对我市文化企事业单位从事文化及相关领域研究、创作、表演、传承、传播、经营管理等工作,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或者获得本领域公认的国内外重大奖项的在聘在岗优秀人才,给予20万元的岗位资助资金。原则上,岗位资助的执行时间为2年,受资助者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
(二)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经认定为武汉“城市合伙人”的,其创办企业获得A轮以上投资,引进技术团队或者管理团队,3年内每年给予团队核心成员20万元薪酬补贴。文化科技型企业引进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经认定为武汉“城市合伙人”的,可按照类别、层次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0万元奖励补贴。
(三)鼓励事业单位文化创新人才离岗创业。对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批准同意的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的离岗创新创业期。离岗创新创业期内,保留编制、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允许事业单位担任管理六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文化创新人才,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新创业。文化创新人才离岗创新创业有关适用范围、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考核、离岗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岗位聘任等事项按照《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武政规[2016]24号)执行。
(四)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先推荐文化领军人才和文化名人参加国内外高级研修培训,并给予其相应的培训经费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民间文化人才开展文艺创作和市场化推广的,给予相应的补助。
本政策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本政策同一项目符合2个以上政策条款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四、济政发201142号文件全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济政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应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补偿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涉及对相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除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外,须报区政府备案。
二、征收集体土地同时涉及征收农民住房的,要妥善解决好被征收房屋农民居住问题,保障其居住条件。安置住房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划拨供应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区政府和特定区域建设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被征收土地农民进行房屋安置后,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原宅基地、空闲地、零星种植养殖用地等全部土地,均由市政府依法征收并处置,其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转为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置费用。村庄外缘闭合圈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
四、安置住房户型原则上分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4种,各区政府可根据被安置农民意愿适当调整。户型选择要在住房设计建设前进行,由被安置人按《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安置住房的地下室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
被安置户人口仅为1人的(含由子女轮流赡养、有住房或无住房的单身老人),只能选择60平方米户型。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可由被安置人按建设成本价格购买,安置住房产权归被安置人。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的,由被安置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
五、被安置人是现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积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本人退伍返乡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
被安置人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经本人同意,安置住房可以由其直系亲属代管;本人不同意或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
六、下列人员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
(一)原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毕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未就业且长期生活居住在本村的。
(二)因工作等原因现已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父母(本人未婚)为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被征收房屋长期居住,并由县级以上房管(改)部门和所在单位均出具无住房证明的。
(三)原户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在该村有合法住房并长期生活居住,且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待业、失业的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及房管部门出具无住房证明的。
七、对有合法收养手续且在被征收土地村有户口的被收养人,按《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没有合法收养手续而在本村有户口的被收养人,按《办法》规定给予房屋安置。
八、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领取结婚登记证但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凭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未领取结婚登记证而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的,不予补偿安置;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不予补偿安置。
九、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有房屋且具备合法手续的,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现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本村村民,没有就业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承包地和合法房屋手续的,可按《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十、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或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搬迁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并根据其协商结果进行补偿安置。在搬迁期限内未得到解决的,由所在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在被搬迁房屋经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确认并拆除后,将安置房屋和补偿费交由村委会代管。纠纷解决后,村委会将代管的安置房屋和补偿费移交给确定的房屋产权人或债权人。
十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由财政部门或市、区政府确定的单位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选址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由用地单位支付。
十二、在中心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1〕15号)等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五、什么是政发文件?
政法文件就是常说的行政文件。简单讲,就是行政机关制发的文件。分两个大的层面讲。
第一方面从全局上看,从国务院到乡镇人民政府,其单独下发的文件都是行政文件;
第二方面,从具体单位讲,以单位(行政机关)名称命名的文件,如人事部、公安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县人事局、县公安局等,都是行政文件。
六、晋政发2017 33号文件?
17 33号文件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和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文件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同时,文件还要求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规范学生宿舍管理,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2017 33号文件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和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文件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同时,文件还要求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规范学生宿舍管理,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33号文件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和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文件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同时,文件还要求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规范学生宿舍管理,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7 33号文件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和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要求。文件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同时,文件还要求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规范学生宿舍管理,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七、冀政发5号文件原文?
冀政发[2019]5号 2019-11-3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等四个片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共540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523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河北层面设定)17项。统一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中央层面设定和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试点片区根据清单列明的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分类推进改革。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级实施清单管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不得随意调整删减。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2),由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组织制定和统一管理。
(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结合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所涉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及时更新和动态调整。同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要求,及时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14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依职责办理企业登记后,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8项。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确需办理备案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企业备案后,业务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62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业务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业务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应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行业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行政审批部门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业务监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456项。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做到“能放尽放”,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参照中央层面确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省市场监管局要商省业务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企业登记注册和准营许可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贯通行政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数据资源端口,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双向推送,实现登记注册、准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务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对接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确保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地落实。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行政审批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加大下放部门指导监督力度,强化承接层级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积极探索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监管创新模式。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严格落实规定期限和改革要求,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改革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修订《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履行省人大常委会授权程序后,暂时调整实施《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改革的司法需求,组织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固化改革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聚焦企业关切,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有序实施。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要发挥牵总作用,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和片区管委会对本区域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改革举措,细化时间表、路线图、责任链,强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合力破解改革难题,切实提高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协调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改革统筹协调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事项的清单组织编制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方案制定、指导落实和政策解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市、县三级要协调联动,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统一规则和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和片区管委会要制定工作方案,编制改革事项清单,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各部门实施方案和各片区工作方案应于2019年12月底前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督导力度。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委托社会有关机构对改革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论证。对落实改革到位、创新开展工作、破解改革难题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改革、未按时限完成任务、不配合改革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责问责。
八、苏政发2020年85号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的两项重点政策和十项重点举措的通知(苏府〔2020〕85号)
九、2014年晋政发72号文件?
晋政办发〔2014〕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十、鲁政发2005年55号文件?
你好,这个还在执行中。 希望能够帮到你。 应该各地方正在逐步的推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