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电力规则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乡村振兴政策解读?
确立了脱贫攻坚完成后设立五年过渡期,全面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特色产业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完善。
三、双改政策解读?
1. 什么是“双减”政策?
相信经常冲浪的你,在浏览各大新闻/资讯网站时多少都会弹出过这个字眼——“双减”政策。
于冲浪选手而言,不难理解其中的含义,但对于家里没有孩子又甚少接触时事的人来说,便是“想破脑袋”也不明所以然。
简单来说,“双减”政策就是做两大减法,一是减轻学生作业负担,二是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2. “双减”政策有什么意义?
首先,为提高教育质量,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其次,“双减”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
最后,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总的来说,学生端就是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除了学科类的成绩也能在别处(德智体美劳)找到自己的闪光点,机构端则是严禁资本运作、从学生和家长中牟取暴利。
四、职工医保政策解读?
2020年医保改革政策内容
1.调整个人账户的基金结构,即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是划入统筹基金;
2.将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拟提高门诊待遇;
3.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职工医保账户的报销配额未来将不再仅限于个人,扩大到可用于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医疗费用支付;
4.收窄个人账户的使用功能,用于公共卫生、体育健身和养生保健等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接下来我们来一点一点进行解析:
一. 调整个人账户的基金结构,单位缴费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什么是个人账户,什么是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
个人医保账户是指:在企业内正常缴纳五险的人群在参保后每月会返还到医保卡里的费用,该费用可以用作看病买药等用途。
而针对该类人群,其个人账户金额构成为:企业和个人均会扣除一部分作为医疗保险费用,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会有70%-80%的金额会进入统筹账户,剩余20%~30%的部分会进入个人账户。
(随着员工的年龄增加,进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纳部分金额也会随之提高:20%~30%)
个人医保缴纳部分则会100%进入医保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企业和个人均会扣除一部分作为医疗保险费用,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会有70%-80%的金额会进入统筹账户。简而言之就是:只要缴纳满25-30年就不用再缴费并且终身享受医保待遇和医保费返还了。
所以后期返还给个人的费用,就是从统筹账户中支出。
2.改制后的影响
改制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部分的100%会全部进入统筹账户,而个人缴纳部分不变,依然是100%进入个人账户。
简而言之:每个月进入医保卡内可供个人支配的金额会减少40%-47%。
举例按照2020年重庆3282元社保基数缴纳,每月医保卡返还金额会由108.3元/月变为65.64元/月,减少42.66元/月。
二. 将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拟提高门诊待遇
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起步,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门诊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将首先从高血压、糖尿病等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着手,再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等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报销范畴,这一步改革最想要优化的是一直以来门诊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医保体系以保障住院为主,门诊保障相对欠缺。假如对家中老人生病住院的过程略有了解,就大概明白:老人们哪怕只是小毛小病也总是愿意住院,因为只有住院才方便报销。而由于个人账户的保障水平欠缺,参保人在就诊时会更倾向于使用统筹基金,这也导致我国医院住院率长期居高不下。提高门诊保障水平之后,患者如果在门诊看病时能报销医疗费用,相应会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具体到新规落地时,门诊支持报销什么疾病,报销比例多少,还要看当地城市的医保规定
五、吴江限购政策解读?
吴江市政府正式发文确认了限购政策,自9月26日起,吴江也实施限购。限购政策的出台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使其向健康、合理发展的一项措施。对于买房的老百姓来说,虽限制了买房条件,但对于手头上并没有房产的刚需来说,也并无太大的影响。买房虽然也要考虑其外在因素,但重要的是根据自己所需,不要盲目跟风,也不要坐等观望。所以,该出手时就得出手。
六、数据要素政策解读?
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并强调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指明了方向,对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应着力破除数据确权、自由流动、隐私安全等方面瓶颈制约,完善配套措施,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数据资产化进程,构建数据治理监管体系,使数据要素充分参与市场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武汉招生政策解读?
问题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出台背景是怎样的?
解答:根据中央深改组意见,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第一个聚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文件,是新时代我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纲领性文件。同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对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这两个文件涉及义务教育入学招生的核心政策有两条:一是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二是正确处理好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关系。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2020年,上述政策要求在全国各地普遍落地。
2020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坚持和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但因疫情原因,未对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作出调整。2021年,按照上级要求,市教育局根据中发〔2019〕26号文件和教基厅〔2019〕1号文件,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问题二:我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解答:2021年,我市义务教育入学招生基本政策可以概括为“总体稳定,稳中有调”。
“总体稳定”,即保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以区为主、划片对口、免试就近入学”,强化政府兜底的责任担当,保证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政府指定的公办学校学位。
“稳中有调”,即根据中发〔2019〕26号文件和教基厅〔2019〕1号文件,我市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进行调整,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允许考试,不允许“掐尖”,对报名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切实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教育秩序和生态
问题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招生有哪些程序?
问题四: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有什么规定?
解答: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时限。
问题五: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划片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解答: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各区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学校分布、学校规模、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等因素,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为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划定服务范围。
问题六:武汉市户籍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坚持以区为主,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
问题七:非武汉市户籍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符合条件的非武汉市户籍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问题八:港澳台居民子女如何安排入学?
解答: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问题九: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人员的子女怎样入学?
解答:根据我市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有关政策规定,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大学生,其子女无论户口是否已迁入我市,均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区教育局按政策安排入学。
问题十:拆迁户子女怎样入学?
解答: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如拆迁协议、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问题十一:二孩入学能否申请与大孩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解答:按照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两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问题十二:跨区入学手续如何办理?
解答:凡因搬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按全市统一规定时间(5月17-21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学校审查同意后,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
问题十三:缓学或者免学手续如何办理?
解答: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问题十四:严肃入学纪律方面有什么要求?
解答: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招生行为。
一是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用考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者与教育培训机构合作提前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者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二是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招生,不准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
三是不得举行任何名义的新生摸底考试,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
四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严禁民办学校将培训机构提供的成绩与入学招生挂钩。
五是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籍管理,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各年级不得办理中途转入手续。
六是严禁违规乱收费。
八、能耗双控政策解读?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资源约束趋紧丶环境污染严重的一项重要措施,既能节约能源资源,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九、停伐政策全文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我国天然林保护作出部署。近年来,天然林保护工程取得哪些成效,还面临哪些困难,未来将采取哪些保护举措?在8月21日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李树铭表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简称《方案》)明确了天然林保护修复的总体要求,特别是在与现有政策做好衔接的基础上注重改革创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给予了顶层设计。
已建立较完备森林管护体系
会上,李树铭介绍,天然林保护工作实施以来,到2018年底,国家投入天然林保护资金达四千多亿元,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管护体系,使天然林得以休养生息,近一百万靠森工采伐为生的职工转岗分流。
比如,天然林资源恢复性的增长持续加快,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的双增长。20多年来,全国天然林面积净增4.28亿亩,天然林蓄积净增37.75亿立方米;公益林建设任务完成2.95亿亩,同时开展了中幼林的抚育等。
另外,森林的蓄水保土能力显著增强;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为创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奠定基础;森林的碳汇能力大幅提升,很好地发挥了森林减排作用;工程区经济迅速转型,为生态扶贫做出显著贡献;有力支撑重点国有林区和林场加快改革。
部分林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李树铭认为,要始终以保护森林资源作为首要任务。实践证明,加强天然林保护、让森林得到休养生息,是最经济、最关键的措施。
针对天然林保护工程面临的困境,李树铭坦言,由于森林的长期过度采伐,我国天然林数量少、质量差、退化严重。其中,我国人均森林面积为0.16公顷,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人均森林蓄积12.35立方米,仅为世界的六分之一;我国森林平均每公顷蓄积94.83立方米,只列世界第102位。
“同时,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个别地方还没有通电、通水、网络等;保护制度不健全,保护能力也比较低,应对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工程补助标准偏低,全国天然林中还有2亿多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没有得到停伐的管护补助等。”李树铭说。
建立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落实该《方案》,李树铭认为,应采取更高级别的保护。在对全国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的基础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等指标,确定天然林保护的重点区域,实行分区施策。“建立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加强天然林管护站点、管护网络、灾害预警体系、护林员队伍和共管机制的建设。”李树铭说。
另外,要做到严格管制。李树铭表示,天然林保护制度确立的重要措施,就是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让森林得以休养生息;对于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禁止生产经营活动;对林地占用要实行最严格的审批,对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国防建设、重大工程的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
在监管方面,他还提到,不断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并且,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十、2021低保动态政策解读?
2021年的一号文件中,提出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要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现在不少地区,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也规定享受的各种政策待遇基本不改变,如广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延长免缴保费时间到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