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
0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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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管理供暖企业

一、哪个部门管理供暖企业

甲醛近年来备受关注,不仅影响着大众的生活品质,也成为了家庭健康的一大隐患。而在建筑领域,甲醛释放主要源于室内装修材料,例如地板、墙面、家具等。那么,在装修之后,如何进行甲醛治理,有效降低室内甲醛浓度呢?

室内甲醛治理方法

室内甲醛治理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通风换气、植物吸附、甲醛清除剂等。但是,单一的方法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建议采取综合治理策略,提高治理效果。

  • 通风换气:装修完成后,应该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的方式,及时将室内甲醛排除,减少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
  • 植物吸附:一些植物如吊兰、吊兰等具有一定的吸附甲醛能力,可以摆放一些适合室内条件的植物,有助于净化空气。
  • 甲醛清除剂:市面上有很多甲醛清除剂产品,选择有实力、有口碑的品牌,可以帮助快速降低室内甲醛浓度。

哪个部门管理供暖企业

供暖企业是指专门提供供暖服务的公司或单位,其管理归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在中国,供暖企业的管理涵盖多个方面,如设施设备运行、服务质量、价格管理等。

一般情况下,供暖企业的管理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根据当地政策法规的规定,保障供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供暖企业管理职责

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供暖企业的管理职责十分重要。其主要职责包括:

  • 确保供暖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暖设备,保障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
  • 监督供暖服务质量,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反馈,确保服务水平达到标准要求。
  • 制定合理的供暖价格政策,合理设置供暖收费标准,确保供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供暖企业的管理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和规范管理,以确保供暖服务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如何提高供暖服务质量

为了提高供暖服务质量,供暖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供暖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 提升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培训员工,提高服务质量。
  3. 优化供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4. 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处理用户反馈,改进服务质量。

通过以上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提高供暖服务质量,满足用户对舒适温馨家居环境的需求。

二、供暖项目运营管理原则

供暖项目运营管理原则

在当前供暖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供暖项目的运营管理愈发显得至关重要。供暖项目的运营管理不仅关乎项目的效益和服务水平,更直接影响到用户的舒适度和满意度。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暖项目运营管理原则,对于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稳定用户群体至关重要。

1. 信息公开和透明

作为供暖项目的经营方,应当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和透明原则。向用户公布供暖项目的运营数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让用户了解项目的运行情况,确保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不会出现,建立互信关系。

2. 高效节能管理

提高供暖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降耗意识,是持续推动行业发展的关键。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暖设备运行管理机制,通过监测、调控,实现能源的有效利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3. 安全生产管理

供暖项目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是供暖项目运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维护保养,进行定期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供暖设备的安全运行。

4. 服务质量保障

供暖项目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满意度,提升服务质量是供暖项目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估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供暖服务。

5. 成本控制和效益分析

成本控制是供暖项目运营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成本控制和支出审核,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6. 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作为供暖项目的经营方,应当积极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采用清洁能源、推广节能技术,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7. 技术创新与管理升级

面对供暖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升级,是供暖项目运营管理的必然选择。引入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不断优化服务流程,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供暖项目运营管理原则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发展和用户的利益,建立并践行这些原则,有利于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保障用户的权益和利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兰花供暖管理技术?

第一点:远离暖气片或者空调出风口

冬季的时候室内的暖气既是养花的住手也是花草和成长的克星,因为室内的空气湿度过低的情况下,兰花的叶子就会出现干尖泛黄的症状,因此需要将其置于远离暖气片或者空调出风口的位置上,这样相对而言空气湿度更高一点,更能符合兰花生长对环境的基础要求。

第二点:如何提升室内的空气湿度

若是还是出现了干尖黄叶的症状,就需要想办法增加空气湿度,可以将水雾等不定时的喷洒到兰花的枝叶上,但是要多注意尺度,以免积水流到株芯中,引起茎干黑腐化水。除此之外,若是不想要往兰花上喷水,可以在花草四周摆放上空气加湿器。

第三点:如何促进空气循环

在不开窗的情况下想要空气循环畅通,对流无阻碍就需要开风扇来吹动,但是为了不影响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可使用小型的摆动风扇对着植株小风轻抚,这样既不会伤害到植株的健康还能最大限度的带动空气的流通。

第四点:控制浇水的频率

兰花本身是喜欢潮湿的环境,但是到了冬季会发现兰花生长变得迟缓,甚至十天半个月也不见土壤干燥,因此切不可频繁的浇水,不然积水最易烂根。将竹签等插到土壤中,一旦发现拔出来的竹签上面呈现干燥的白色就需要立刻浇水,否则无论间隔多久都不要浇水。

第五点:光照

兰花本身不喜光照,因此日常养护的时候无需置于光照足的窗台上,但是等到秋冬时节等短日照的时候,光线较弱,无需担忧灼伤,同时适当补充一些散光照射,更有利于其枝叶进行光合作用,积蓄更多的营养物质,为花期的开花品质做好储备。

第六点:该不该追肥

等到冬季的时候是不是需要追肥,这个话题其实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冬季的时候只要将植株搬到室内就不会进入休眠状态,即使是新陈代行较为迟缓还是需要少许的花肥做辅助。

四、供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供暖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供暖归属所属的区供热办管。而供热区域主要集中在我国北方城市,其中集中供暖中是用得最频繁的一种取暖方式。

这种方法也适合用在区域比较大的地方,比如说工厂,生活区等,它有着节省燃料跟能够减少污染等特点。

六、陕西供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木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 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 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 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七、鞍山供暖报停管理规定?

  对不需要供热的房屋,热用户必须在当年10月20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由供热企业采取措施停止供热。需要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应当到供热企业办理恢复供热手续。已实施分户改造的热用户,不交纳供热恢复费;未进行分户改造的热用户,应当缴纳供热恢复费。

  停止用热的房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室内给排水等设施正常使用。因室内温度过低致使室内给排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损坏,以及给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八、安阳供暖报停管理规定?

规定如下:

1、客户持产权证明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停止供热业务登记单》;

2、客户申请停止供热的房屋无拖欠热费;

3、客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供工时费及相关费用;

4、热力客户申请停供的房屋需全部停止供热(不允许部分停供和拆除);

5、采暖设施周边有装潢或其他障碍物的客户须自行拆除;

6、停供后不影响其他客户供暖;

7、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九、新房供暖报停管理规定?

新房供暖报停,在不同地区,不同供热单位,规定是不同的,在大连市,市政府下发的供热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新房从买到手后,供热两年后,才可以象所供热单位审请办理停止供暖的要求,各供热单位也是严格按政府要求,从买新房过户后来计算的两年时间为准。

十、物业供暖管理的目的?

物业管理的目的

  1、是为了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功能,使其保值增值、并为物

  2、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提升物管水平、全民物管意识、维护行业和稳步发展,宣传行业精神所谓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职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