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带病回乡补助?
有的地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抚恤标准已经达到1200元一个月,但是每个月具体补助标准是需要根据带病回乡退伍原因来决定的。从2018年8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
3.退伍军人证;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4.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4.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5.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会中止相关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总之,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福利还是比较多的,这也是国家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一丝保障。
二、中央带病回乡补助标准?
带病回乡优抚最新待遇每月每人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其中最高的可每人每月600元,最低的每人每月300元,具体以当地发布的政策为准。
1.国家带病回乡2022年优抚最新补助政策: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2.福建
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770元。此次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0元,地方财政负担30元。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3.贵州毕节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700元/月/人。
4.四川自贡
967元/月。
三、中央对赤脚医生补助?
原“赤脚医生”是指,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我县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且未享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此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四、中央赤脚医生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原“赤脚医生”是指,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我县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
且未享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本方案实施前已去世的、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不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此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三、资金来源: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个人申请与材料申报:在原服务地所在乡镇进行申请登记。个人申请、物证材料和证人证言等相关资料按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格式要求填报。
有关部门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要为查证资料提供方便。凡组织出具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出处、复印单位、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五、中央对精减职工生活补助?
一、补助范围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65号)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助标准
(一)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33元(含医疗费50元);
(二)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61元(含医疗费50元);
(三)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48元(含医疗费50元);
(四)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118元(含医疗费5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四、各级应在保证待遇及时到位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监管,全面掌握人员和补助费发放情况,堵住漏洞和浪费。
五、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中央对困难群众补助?
一是指导各地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是加大遇困群众临时救助力度,指导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三是全面落实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四是加快推进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指导各地简化优化救助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时效。
七、中央对下岗职工补助政策?
下岗职工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一个优惠政策呢?首先下岗职工,作为自己非主动意愿离开工作岗位的话,那么是可以享受到经济补偿待遇和失业金的领取。因为自己非主动离开工作岗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在的工作单位需要给自己的在职职工补偿,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这样的话,作为下岗职工首先应当享受的就是这个买断工龄的一个费用。
其次,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一个待遇。因为只要是参保失业保险,并且累计缴费在一周年以上,都可以享受到失业金的领取。失业金领取的期限是根据你失业保险的参保年限来决定,比如说你的失业保险参保10周年以上,那么你就可以获得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金待遇!而且在领取失业金的过程中,那么由失业金会给你代为交纳你的,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用,所以说在这两年当中你的医疗保险都是正常参保的一个状态,并且你个人是无需来参保职工医疗保险。
那么还有就是如果说下岗职工实现二次就业的话。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你的这个失业金待遇可能就会停止发放,因为你可以将个人社保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来继续参保,那么这样一来通过发放失业金给你缴纳医疗保险,就可以明显的察觉到你已经实现就业,所以就会停止你失业金的发放,但是并不代表着你今后不可以领取失业金了,只要是你的失业保险累积交费在一周年以上,那么还可以第2次领取失业金的待遇,一个人终生是可以领取三次失业金的待遇!
当然如果没有实现二次就业,那么你这24个月的失业金都可以能够正常的领取完成。并且作为灵活就业的形式,可以参保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不过灵活就业形势参保,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相对应的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比起自己企业在职期间的缴费总额要高出不少了,因为你自己承担了个人和企业所有的一个缴费比例,所以说缴费金额是比较高的。
但是在临退休5年的时候,如果你依然按照灵活就业的形式来缴纳自己的养老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享受到社保补贴待遇的,社保补贴待遇一般只针对于临退休5年的这种灵活就业人员才可以享受,补贴比例大约是70%,补贴的原则是需要你先交费,然后再申请这样的一个补贴。
所以说,下岗人员基本上,可以享受到以上所列举的一些优惠政策待遇。那么对于下岗职工来说,相对应的经济条件还是要差一些,因为毕竟没有了稳定的工作,就意味着没有了一个稳定的收入,那么即使这样的补助政策再多了,也不如自己在工作单位继续工作下去,这个经济条件还是要好得多。
八、中央对离任村干部2023补助?
农村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为:
1.未满5年的,每月基础补助金为150元,按每任职1年每月增加70元标准予以补助。
2.累计正职工龄在5-20年(含)的,每月基础补助金为500元,以5年为基数,每超任1年每月增加10元。
3.累计正职工龄20年以上的,每月基础补助金为650元,以20年为基数,每超任1年每月增加20元,上不封顶。
九、中央对原民办教师补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拓展资料: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具体内容见《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
上述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国发[1993]79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附表三执行。
2.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增资制度、奖金制度、岗位津贴制度,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执行。
2.深圳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基础工资,按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按此次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工龄工资,按全国统一的标准执行;职务工资,按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的年限规定,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岗位工资,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改岗位工资的年限规定,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三执行。
(3)实施的其它内容,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与实施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单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具体内容见国发[1993]79号文件。
上述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国发[1993]79号文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至附表十八执行。
2.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办法和工作人员的正常增资制度、奖励制度,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任职(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套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的年限规定,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技术工人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档次;普通工人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等级工资档次。套改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等级工资的年限规定,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三执行。
(3)实施的其它内容,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特区津贴制度与实施
(一)特区津贴制度
1.经济特区建立特区津贴制度。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特区津贴暂按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工资高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水平确定。
2.在经济特区之间调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按调入单位的标准执行;调离经济特区后,其特区津贴即行取消。
3.特区津贴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安排,各经济特区不得自行调整。
4.特区津贴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实施。
(二)特区津贴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特区津贴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根据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工资数额确定。凡工资套改的增资水平超过国家的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的,在特区津贴标准中相应核减。特区津贴的发放,要适当拉开差距,不得平均发放。特区津贴标准,由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
2.深圳特区津贴的实施
鉴于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以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不同于全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深圳经济特区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按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数和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确定。特区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
五、其它有关政策
(一)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深圳、厦门经济特区从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等十六市行政级别问题的通知》(中编[1994]1号)明确为副省级起,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比照国务院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办法处理。
(二)凡本方案中未另行规定,均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经济特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总量,不得自行其是。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经济特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驻经济特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经济特区要根据《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报送人事部审批。
本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十、中央对原民办老师最新补助政策?
中央最新出台的原民办老师补助政策是有的。1. 根据《人民教育》的报道,2021年5月,中央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艰苦边远地区民办学校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的意见》中,针对原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政策,鼓励和支持优质的原民办学校发展,增加对原民办老师的补助和支持。2. 具体来说,中央对于原民办学校的优秀教师实行的补助政策是,每人每年补贴3000-5000元,对于原民办学校的骨干教师、特级教师,还有额外的奖励政策,以及提供培训和晋升等发展机会。3.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原民办学校的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促进艰苦边远地区的教育事业的改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