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
0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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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发展条例?

一、茶叶发展条例?

为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该《条例》经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条例》共37条,至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第一推进光伏基地化开发,积极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开发。第二:推进光伏分布式开发,组织开展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工作。第三:依托水电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开发,充分发挥水电的灵活调节能力强、系统支撑能力强的优势,利用水电外送消纳通道,着力打造1oo%的可再生能源基地。笫四:大力实施行动计划,推进光伏更大规模发展,通过千家万户沐光计划,推进光伏发电与建筑、农业、交通、通信等领域融合发展。

三、可再生能源发展史?

在一个世纪前的1878年一年小的太阳能动力站在巴黎建立,该装置是一个小型点聚集太阳能热动力系统,盘式抛物面反射镜将阳光聚焦到置于其焦点处的蒸汽锅炉,由此产生的蒸汽驱动一个很小的互交式蒸汽机运行。

1901年,美国工程师研制成功7350W的太阳能蒸汽机,采用70平方米的太阳聚光集热器,该装置安装在美国加州做实验运行。1950年,原苏联设计了世界上第一座塔式太阳能热发电站的小型实验装置,对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进行了广泛的、基础性的探索和研究。

1952年,法国国家研究中心在比利牛斯山东部建成一座功率为1MW的太阳炉。

四、党员组织发展条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4〕33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五、我国应大力发展哪种再生能源?

为了解决我国能源短缺问题,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太阳能、风力发电和水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六、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体育领域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破除制约体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体育的积极性,为我省“重要窗口”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推动构建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主导、体育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全面参与、人民群众普遍受益的大体育工作格局。到2025年,全省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活力明显增强,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000亿元,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8%以上;体育公共服务能力、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影响力、体育产业贡献率、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在全国前列。

二、深化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推进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厘清政府、市场、社会职能边界,加快体育领域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实现管办分离。完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目录和标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作用,通过签订合同、委托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把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场馆运营、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和行业自律能解决的事项,逐步交由体育社会组织和相关市场主体等社会力量承担。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体育领域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深化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切实加强党对体育社会组织的领导,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按照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专业化要求,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运行机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注重吸纳有情怀、爱公益、懂经营、会管理的专业人士参与管理,积极探索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竞争性选拔机制。按照积极有序、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支持体育社会组织逐步承接体育领域政府职能转移。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探索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估。支持体育社会组织承接体育赛事、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鼓励发展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加强备案管理,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给予支持,实现每个乡镇(街道)都有1个体育总会分会或体育社会组织联合会、5个以上单项体育社会组织。(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民政厅)

(三)推动公共资源向体育赛事活动开放。支持社会力量利用水域、空域、森林等自然资源发展户外运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分类制定允许开展的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明确申请条件和程序,在保障生态、防洪、供水、通航安全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不得另行规定限制条件。(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四)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体育监管体制,加快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建立体育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坚持放管结合,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五)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体育一站式协调服务机制。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围绕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等事项,建立多部门协同服务机制。每年确定一批省市县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及体育产业项目,提供组团式服务。(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运营

(一)加大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土地供给。各市县政府要编制体育场地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年度用地指标适度向体育领域倾斜,有序扩大用地供给。结合城市更新和规划调整,将城市空闲地、低效地用于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积极探索创新供地模式,支持发展体育产业新业态新场景。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鼓励社会资本因地制宜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社会资本利用旧仓库、厂房、商业设施等既有建筑以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改造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的,应按照体育场地设施设计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将体育健身设施纳入城乡公园、绿道网的专项规划编制体系和绿线管理,在城乡公园、绿道网等建设以及河湖水域综合整治过程中同步布局建设。合理利用市政用地、闲置校园校舍、桥下空间等建设小型、多样、便民的体育健身设施。社会资本投资兴建体育场地设施的,应严格依法依约保障其相应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体育局)

(三)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深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鼓励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委托第三方运营,支持职业体育俱乐部主场场馆优先改革。鼓励以公建民营方式,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体育场地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鼓励场馆运营管理机构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运营。(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场地设施提供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体育场地设施提供公共服务,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百姓健身房建设,积极构建“10—15分钟健身圈”。(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一)深化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对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涉及的安全许可和空域、水域、无线电使用等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相关部门不得要求赛事主办方提供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批材料。公开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赛事目录及承接标准,支持利用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二)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的服务指导。分项目制定体育赛事办赛指南和服务规范,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程序和各环节责任单位,推动赛事服务指导规范化、标准化。鼓励体育社团强化行业服务职能,支持体育赛事咨询、策划、宣传、票务等中介机构发展。(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健全多元化赛事举办和运营模式。大力发展职业赛事,加快足球、篮球、排球等项目职业化改革,培育一批竞技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社会影响大的本土职业体育俱乐部。支持引进国际重大赛事,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等专业机构的交流合作,引进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前景广的国际高水平赛事。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大力培育各类业余俱乐部,支持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常态化开展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加快培育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主体,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做大做强,培育知名赛事品牌。(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体育赛事安保服务管理。推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在体育赛事安保服务工作中的应用,鼓励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赛事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安保服务市场化、专业化,降低体育赛事安保成本。(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体育局)

(五)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建立扶持体育赛事机制。充分利用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和品牌体育赛事的扶持力度。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联赛等级、投入规模和年度名次等给予一定扶持;对品牌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一定扶持。具体扶持条件和标准由各级体育、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

(一)构建多元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格局。打破传统体制壁垒,推动建立以体校为龙头、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元化后备人才培养新模式。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与学校体育接轨,加强传统体育特色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将教育部门主办的符合要求的赛事纳入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体系。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培训机构为学校体育课外训练和竞赛提供指导。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体育基地、运动营地纳入青少年研学基地。大力支持民办体育培训机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体育培训机构承接后备人才培养服务项目。改革完善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体育特色学校和民办体育培训机构纳入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范畴,并在资金、场地、教练、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学校、民办体育培训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举办高水平运动队,并将其纳入国家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培养输送优秀运动员。(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改革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交流、参赛选拔机制。取消学校、民办体育培训机构培养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限制,允许学校和民办体育培训机构单独组队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逐步取消体育、教育部门各自主办赛事的参赛限制。改革参赛选拔机制,代表我省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应通过公开公平的竞赛选拔产生,允许社会力量培养的运动员自愿参加选拔。畅通运动员跨省交流通道,在满足省队优先选择前提下,经省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已代表我省在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社会力量培养的运动员按照体育总局相关规定跨省交流参赛。(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三)创新教练员培养评价制度。打破身份限制,将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业余训练教练员和民办体育培训机构教练员一并纳入教练员队伍培养体系。探索和完善新兴体育职业和体育系统外教练员的水平评价标准。民办体育培训机构教练员职称评审参照体校教练员政策执行。注重从民办体育培训机构选拔优秀教练员充实各级体校教练员队伍。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经管理单位同意,允许各级体校在职教练员到民办体育培训机构兼职。(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体育局)

(四)完善赛事成绩奖励政策。社会力量培养的运动员、教练员代表我省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等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享受相关赛事成绩奖励政策,给予同等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六、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

(一)加强体育产业规划引领。分项目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中介培训、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等产业协同发展,积极培育冰雪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航空运动、汽车摩托车运动、电竞运动等领域体育消费新业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体育综合体和运动休闲小镇,在项目准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大力培育体育消费市场。着力推进全民健身工程,引导体育消费理念,推动体育健身成为人们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出台鼓励体育消费政策,探索采取体育消费券等灵活多样的市场化手段拉动体育消费。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支持公益性群众健身消费。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康体、体质测定和运动康复等各类机构,在国民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等方面探索向社会购买服务机制,将运动康复治疗项目列入医院收费目录。确定一批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开展促进体育消费试点并适时推广。(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三)建立健全体育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立全省体育资源交易平台,推动各类体育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体育赛事相关权利市场化运营,按市场化原则建立体育赛事转播收益分配机制。建立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完善评估制度。支持各类体育社会组织采用冠名、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其无形资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评价激励机制,根据体育发展需求和绩效评价结果,对相关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给予支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落实国家有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房产和土地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健身休闲企业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等政策。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体育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任务跟踪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完善政策措施,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落地一批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举措,尽快形成一批体育创新发展成果。

七、促进个体户发展条例?

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八、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意义是什么?

我国未来的能源发展战略要求提高能源效率,清洁使用化石能源;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替代能源,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在实施可持续能源战略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选择。开发利用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产业发展,已成为实施可持续能源战略的重要措施。

九、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好处?

相比于不可再生能源开采完就没有的储量,可再生能源可谓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再生能源的投入使用,能够降低温室气体的产生,改善我们的居住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也将促进更多新生代科技的产生,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干净与健康。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

十、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坚定支持态度?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关乎国家未来能源安全,应当予以不遗余力的坚定支持,目前我国主要的能源供应任然处于火力发电和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资源,它们会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需求而扩大使用,但是确实不可再生资源,用完了就没有了,所以国家正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资源例如,太阳能发电,水利发电等都是为了节约不可再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