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拟货币交易细则?
相信不怎么关注加密货币市场的朋友最近都有对数字货币全线崩盘多少都有些耳闻。一顿暴跌下来,加密货币市场总市值较高点直接抹去了一万亿美元,瞬席间,哀鸿遍野。
近期,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三大协会联合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同时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券等犯罪活动。中国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兑换等相关服务。
二、科创板交易细则全文?
科创板股票交易细则应当符合下列: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三是上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交易机制和交易方式跟现有的A股一样,科创板也实行T+1。但具体交易方式有所不同,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三、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为±20%。这一点和主板的±10%有差异。其中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交易时间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连续竞价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增加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面,申报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30。
五、申报数量限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六、融资融券和其他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三、港股通交易细则及成功交易要点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港股通作为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金融连接,吸引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与参与。然而,对于初次接触港股通的投资者来说,了解交易细则以及成功交易要点是至关重要的。
港股通交易细则
首先,投资者需要了解港股通的基本交易细则。港股通包括沪港通和深港通,两者分别连通了上交所和深交所与香港交易所。投资者可以通过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券商开立港股通交易账户,在资金和股票交割上均有明确规定。
其次,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时间和交易额度。港股通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竞价、早市、午市和收市后竞价,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时间。此外,港股通投资者的交易额度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指引分别进行限制。
成功交易要点
除了了解交易细则,成功进行港股通交易还需要掌握一些要点。首先,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获取最新的交易信息。其次,建立科学的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机制,根据个人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交易计划。
此外,投资者还应当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例如关注公司基本面和行业走势,以及研究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公告。最后,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保持理性,避免盲目跟风或冲动交易,保持稳健的投资心态。
总之,港股通作为中国内地资本市场与香港资本市场的重要桥梁,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多样化的投资选择。然而,想要成功进行港股通交易,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交易细则,掌握成功交易的关键要点,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方能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和风险。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港股通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和投资收益。
四、债券业务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五、港股最小交易量规定及交易细则
港股最小交易量规定
港股最小交易量是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时的最小成交单位。根据香港交易所的规定,港股最小交易量通常是以每手股数来计算的,一手股数的具体数量会根据股票本身的价格和市值不同而有所调整。
港股最小交易量的计算方式
在香港交易所,股票的最小交易单位通常是以“每手”来计算的,即以一定数量的股票为一个最小交易单位。一般来说,港股的最小交易单位是由交易所规定的,通常为100股、200股、500股等。
港股最小交易量的影响
港股最小交易量规定的设定直接影响着投资者交易的灵活性和成本。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如果一手股数太大,意味着他们在交易时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从而增加了交易的成本,降低了灵活性。而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一手股数的设定也直接影响着他们的交易策略和操作成本。
港股最小交易量的交易细则
针对港股最小交易量,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交易细则包括:
- 最小交易单位:根据香港交易所规定,在港股交易中,每种股票的最小交易单位是不同的,投资者需要在交易前了解清楚股票的最小交易单位。
- 交易成本:港股最小交易量的设定也直接关系到交易成本,投资者在交易时需要考虑到最小交易单位对成本的影响。
- 交易策略:最小交易单位也会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策略选择,投资者需要根据股票的最小交易单位来制定符合自身投资目标的交易策略。
总之,港股最小交易量规定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操作灵活性,投资者在交易前需要对股票的最小交易单位有清晰的了解,并根据此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深入地了解港股最小交易量规定及其对投资交易的影响。
六、黄金期权交易:开户、交易细则及风险管理
黄金期权交易简介
黄金期权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金融市场参与黄金期货交易,利用未来市场价格波动预期获取收益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形式。黄金期权交易作为一种较为灵活的投资方式,近年来备受投资者关注。
如何开户进行黄金期权交易
要参与黄金期权交易,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合规的金融机构或证券公司开立期权交易账户。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线上开户或者前往柜台办理开户手续。在开户过程中,会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和交易协议。
开户完成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参与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或者进行个性化期权交易。在进行交易前,投资者需要了解清楚合约规则和交易细则,并咨询专业人士进行风险评估。
黄金期权交易细则
所谓期权,即期权合约,是指买卖期货合约的权利。在黄金期权交易中,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参与市场交易。期权交易需要投资者在期权到期日前做出是否行使期权的决定,因此对交易时机和市场分析要求较高。
风险管理
黄金期权交易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期权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风险特点,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能力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投资者还应当关注市场风险和交易策略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对冲措施,比如多空组合、止损止盈等措施,降低交易风险。
感谢阅读完这篇文章,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您能更全面地了解黄金期权交易的开户流程、交易细则及风险管理,为您的投资决策提供一定的帮助。
七、河南2023年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一)交易种类
2023年交易种类主要有: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包含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简称合同转让交易,下同)、回购交易。合同转让交易仅约定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第三方无关,原则上市场主体售出合同电量指标不得超过交易周期内合同电量总和的20%。
(二)交易周期
电力直接交易主要开展年度交易、季度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合同转让交易主要开展月度交易、月内交易。年度交易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季度交易周期为年度内自然季度。月度交易周期为交易公告发布的次月。月内交易周期为交易公告发布的当月特定时段。
三、交易模式
2023年电力直接交易分为常规电量交易和分时段电量交易两种模式,同步独立开展相关交易,交易模式确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进一步扩大分时段交易范围,2023年分时段签约规模、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原则上,2022年分时段交易用户和现货交易用户应参与分时段电量交易,具备分时计量等条件的其他电力用户,可选择参与分时段电量交易。市场主体应按照用电需求曲线均衡原则参与分时段电量交易。
2023年一季度,分时段电量交易时段划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文件规定时段确定。从二季度起,探索开展分时段标准化交易,以每个小时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交易结果累加形成发电侧、用电侧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分时段合同曲线。在日内平段价格和加权平均交易价格均不超过国家允许的价格浮动范围(上网电价0.3023—0.4534元/千瓦时)且日内峰段(含尖峰)和谷段对应各小时交易加权价满足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峰谷系数前提下,鼓励市场主体自行约定日内各时段价格。
根据我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情况,对于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企业,列入高耗能企业目录清单。高耗能企业与普通工商业企业按照不同交易序列进行交易信息申报。高耗能企业交易价格不受燃煤基准价上浮20%限制,供应紧张时,可优先出清其他企业交易电量。
四、交易流程
坚持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市场化电力用户2023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高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通过后续月度、月内合同签订,保障全年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高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90%。发电侧市场主体的年度中长期签约合同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发电量的80%,月度(含月内)及以上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发电量的90%。对于足额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煤电企业,优先协调给予煤炭和运力保障,支撑电力中长期合同足额履约。
(一)年度交易
年度交易以双边协商为主,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全年电量、电价,分解安排至各月。其中,一季度交易结果形成正式交易合同,二、三、四季度交易结果为交易意向,需在后续季度交易中确认或调整。年度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采用挂牌方式组织,挂牌电量分解安排至各月,挂牌电价采用年度电力直接交易中各自然月的加权平均交易价。交易合同形成方式、季度调整等工作参照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开展。
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年度意向协议电量、电价信息,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通过交易平台公示。鼓励市场主体在年度意向协议中设立电价随燃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的条款,实行交易电价与煤炭价格挂钩联动,保障能源供应稳定。
(二)季度交易
季度交易主要开展年度意向协议的确认交易(简称季度确认交易,下同),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月中旬开展。
季度确认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方式,在满足交易电价限额、机组发电能力、用电规模预测范围内,市场主体可对原有意向的电价、电量进行调整。一般由发电企业申报电量、电价等,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确认。季度确认交易的成交结果按照各自然月电量平均分解至每日的所有时段,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自主形成典型日分时(24小时)曲线、电价。季度交易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参加后续月度、月内交易。
季度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确认交易,采用电网企业填写季度分月电量、交易电价(须与年度交易意向保持一致),发电侧市场主体确认的方式开展。双方确认后,形成正式交易合同。
(三)月度交易
2023年一季度,月度交易按现行组织方式开展。二季度起,月度交易以双挂双摘交易方式开展,原则上每月20日(遇有节假日调整)开展,为期3个工作日。常规电量交易标的为次月调整电量,分时段电量交易标的为次月每个时段(1小时)调整电量的累加值。为提高交易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推进双挂双摘交易方式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同场组织。市场主体在同一工作日对同一交易标的仅能选择一种交易方向(或买入、或卖出,下同)。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月度交易采用挂牌方式组织,挂牌电价为当月月度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每季度第1个月的月度挂牌电价,为当季度同月份确认交易的加权平均价。
八、二手摩托车交易细则?
一、发动机的检查 看发动机体有无破损,密封是否良好,是否有漏油。缸体和水箱散热片有无锈蚀、损坏。发动机工作时的声音是否清脆,怠速是否平稳,有无敲击声,和其它杂音;车体是否有不正常震动。猛加油门发动机转速是否瞬间上升。收油转速是否下降得快。
二、电路电器设备的检查 看线路是否整齐,是否改到乱七八糟,老化是否严重,有没有做成短路的可疑地方。感应的电子原件和指示灯工作是正常,启动电动马达运转是否正常。
三、检查被震 刹住前刹,向下推压方向把,观察前减震器是否较柔和地下沉并回位,有无异响、呆滞或回位不彻底,油封老化是否严重,是否漏油,叉心有无磨损,有无撞个的花痕.
四、车架大梁的检查 车架大梁有无严重锈蚀、变形、裂损,有无断裂后焊接的痕迹,将车体放平,方向摆正,从车的正前方或后方目测前后轮的直线性是否良好。
五、方向把的检查 双手握车把,摆平后自测左右手把的上下、前后位置以及角度是否相等,左右转动车把,看转角是否相等,转动过程中是否灵活,有无卡带现象。
六、车铃、车胎的检查 将车架撑起,转动前后轮,观察轮圈纵向、横向是否有较大幅度的跳动,如果跳动利害,证明撞过或修补过。看看轮胎表面花纹的清晰度,是否损较严重。是性能胎还是普通行街胎。
七、亲身试车 试车时,从低档换到高档,再从高档换到低档,逐档变换,看看加速是否良好,凭手感检查变速机构是否灵活准确,有无滑档,跳档、换不进档等故障;检查离合器分离是否平稳、彻底。突然间加速或高速行驶时有无打滑现象等等
八、开天杀价 试车看车之后,你看到不满意或车本身毛病的地方,都可以成为对车主减价的最好理由、这就要看你把口了。
九、检查证件 当一切基本满意后,别忘了检查证件、牌照,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有无打磨、改造的痕迹。最好立一个协议书,在法律上让自己买车后得到保证。
九、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细则?
北京存量房买卖流程: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十、2021年河南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河南省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保障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2016〕2784号)、《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关于河南省2017年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7〕45号)、《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平稳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交易平台开展市场交易活动的总称。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包括:中小型电力用户、电力大用户)开展市场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电力用户自主选择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进入电力市场后,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用电量和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取消相应目录电价,3年内不得退出电力市场。
第二章电力批发交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五条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前,应与其代理的电力用户签订《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合同》(详见附件)(简称《双边委托代理合同》,下同),约定代理电力用户名称、电压等级、营销系统户号、委托代理期限、委托电量及分月安排、代理用户用电价格约定,以及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偏差电量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交易开市前10个工作日,售电公司汇总其代理电力用户的相关信息,填写《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明确代理电力用户名称、电压等级、营销系统户号、委托代理期限、委托电量等信息,提交至交易机构。
第七条交易机构负责审核《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情况汇总表》。因代理电力用户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等因素影响交易开展或者无法开展交易的,售电公司负责进行修改,
最晚于交易开市前5个工作日提交交易机构。逾期不提交或者修改为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视为售电公司自动放弃交易资格。
第八条售电公司成立初期暂不开展售电公司之间的交易业务,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电力批发交易。
第二节交易组织
第九条交易模式:售电公司主要通过交易平台按照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1.双边协商交易: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就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时段、分月计划等,签订《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双边交易合同》(简称《双边交易合同》,下同,详见附件),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提交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根据受理的《双边交易合同》,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确认交易。双边协商交易出清原则按照交易降价幅度从大到小顺序、节能减排等原则进行出清,降价幅度相同时按照交易提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出清。
2.集中撮合交易: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集中在交易平台上分别申报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时间等数据,在满足安全约束前提下,首先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成交;当申报电价相同时,按申报时间顺序优先成交。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可多次申报,最后一次申报为有效申报。集中撮合交易算法如下:
第一步:设定:售电公司在发电侧申报的购电价格为A,发电企业申报的上网价格为B,市场交易价差为E;则E=A-B。
第二步:计算所有可能的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价差E值,按从大到小顺序排列E值,E值大于或等于零的匹配对为有效匹配对。
第三步:从价差最大的有效匹配对开始,逐对依次撮合。
第四步:出现价差相同的多个匹配对时,按最后一次有效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成交。撮合剩余的电量,进入相应排序队列的最前方继续撮合。
第五步:按照价差均分原则,形成双方的成交交易价格。
第六步:所有的撮合过程结束后,检查是否满足安全约束条件。如果不满足,从最后成交的“交易对”逆序开始,调整与阻塞有关的“交易对”的成交电量,直至满足安全约束条件。
第七步:检查所有价差大于等于0的“交易对”是否都成交,如果是,则满足安全约束条件的撮合交易结束;如果否,更新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数据,转第二步。
第十条交易周期:售电公司主要参与年度和月度交易。有特殊需求的,根据市场情况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的周期,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年度交易
1.年度交易主要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方式组织开展。每年11月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市场交易公告,12月底前完成年度交易组织工作。
2.交易机构在年度交易闭市后3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收到无约束交易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电力调度机构将校核结果和相关书面说明反馈交易机构。
3.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发布年度交易结果。年度交易成交电量应分解到月。
4.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不提交书面资料的,视为无意见。
5.年度交易结果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售电公司负责将《双边委托代理合同》提交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月度交易
1.月度交易主要通过集中撮合方式组织开展。每月20日前,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市场交易公告。月度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售电公司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2.月度交易闭市后1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将月度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返回交易机构。
3.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发布月度交易结果。
4.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不提交书面资料的,视为无意见。
5.月度交易结束后,交易机构对年度交易分月电量和月度交易电量进行汇总,每月25日前发布次月交易电量安排。
6.月度交易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售电公司负责将《双边委托代理合同》提交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交易申报
1.售电公司按照交易单元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与交易电价。按照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年用电量规模,售电公司设置两个交易单元。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打包为售电公司的一个交易单元。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打包为售电公司的另一个交易单元。售电公司每个交易单元申报一个“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对,交易电量为代理电力用户的委托电量之和,交易电价为代理电力用户的发电侧综合购电电价。
2.售电公司的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代理电力用户在交易周期内的用电需求。年度交易中,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代理电力用户的年用电量之和。月度交易中,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代理电力用户该月用电量总和与该月已有交易电量总和(考虑电量调整因素)的差值。
第十四条交易结果分解:交易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售电公司负责将年度、月度成交电量分解到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分解安排到月,核算代理电力用户的零售电价。经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用户确认一致后,提交至交易机构,经电网企业确认后,作为交易安排和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照约束区域内交易出清原则逆序进行消减。
第三节交易电价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的电价的类型包括交易合同电价、输配电价、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代理服务费率等。
第十八条交易合同电价是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的交易电价,是售电公司在发电侧的购电价格。
第十九条输配电价:国家核定河南省输配电价后,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未核定输配电价前,暂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购售差价是指电力用户目录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值。输配电价含输配电损耗、交叉补贴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电力用户零售电价:按照《双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零售电价为电力用户用电侧的结算价格。峰谷分时电价、力调电费仍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代理服务费率=电力用户零售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易合同电价。
第三章电力零售交易
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拟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力用户经过市场准入审核;
2.电力用户与其他用户不存在转供电关系;
3.电力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4.售电公司按照我省《关于开展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7号)注册完毕。
第二十三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拟变更委托代理关系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力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电力用户拟转至的新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具备交易资格;
3.原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机构提供变更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拟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力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解除委托代理的电力用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机构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及三方合同的证明材料,经交易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委托售电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需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也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2.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取消相应目录电价,3年内不得退出电力市场。
3.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委托代理期限不得低于1年。委托期内除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破产情况外,电力用户不再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不得重复委托其他售电公司。
第二十六条售电公司代理电量规模应满足资产总额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第二十七条电力用户必须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详见附件),明确电量计量装置设置等内容。第二十八条电力用户必须与其委托的售电公司签订《双边委托代理合同》(详见附件),约定委托期限、委托电量及分月安排、零售电价约定原则,以及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约定、偏差电量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必须按照交易周期(年度交易、月度交易)分别约定委托电量、零售电价。年度交易委托电量必须分解到月。电力用户零售电价可采用固定价格(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不随售电公司在电力批发市场的交易电价发生变化),也可采用价差分成模式(以售电公司成交的交易价格为基础,价差由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按约定比例确定电力用户零售电价)。
第三十条电力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双边委托代理合同》的,以售电公司最先提交交易机构的合同为准,并且取消该电力用户本年度后续交易资格,在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纳入交易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四章市场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交易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依据交易成交结果,交易机构负责依据《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详见附件)生成电子交易合同(PDF文件),交合同相关方。电子交易合同与纸质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各方不再另行签订纸质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依据交易结果,电网企业负责组织签订《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供用电合同》,明确交易电量、电力用户零售电价、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等。
第二节偏差电量
第三十三条月度电量安排的调整:售电公司可根据已经签订的交易合同,每月18日前,向交易机构提供加盖交易各方公章的《年度交易分月安排调整单》,提出次月各类交易电量的调整意向,经安全校核后,作为电量安排、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月度偏差电量确定: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之和与售电公司该月交易安排电量的差值,作为该月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
第三十五条电力用户月度偏差电量造成发电企业损失的,由电力用户代理的售电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售电公司偏差电量与该月售电公司交易总电量的比例超过10%的,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告警示。售电公司年度内警示2次的,暂停次月月度交易;年度内警示3次的,暂停本年度内后续月份的月度交易。
第三十七条以下情况产生的售电公司偏差电量,经认定后可免于偏差考核。该部分偏差电量视为合同已经履行,相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
1.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电力用户用电量与计划安排产生偏差的;
2.实际运行中出现计划外的公用输配电设施向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的供电受限;
3.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按照政府要求参与有序用电安排。
第三节交易系统
第三十八条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必须设置专用的软硬件系统,满足其登录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可靠性、及时性。
第三十九条售电公司与交易系统的连接带宽不得低于20兆。
第四十条售电公司原则上必须配备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FCA),参与市场交易的全部操作必须通过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FCA)开展。
第五章电量电费结算
第四十一条售电公司电量电费结算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电费结算: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的电费结算均通过电网企业开展。
第四十三条售电公司收入结算:售电公司收入费用结算为代理服务费。售电公司收入为正时,由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支付,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电公司收入为负时,由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支付,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四条电力用户抄表、电费结算由所在市(县)供电公司负责,维持现有模式不变。
第四十五条按照现有模式约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内容,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开展抄表。对电力用户月度用电量进行统计汇总,形成电量清分依据,于每月底前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六条电力用户按照《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电价(含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两部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力调电费、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和方式结算当月电费,三方可以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方式消纳电费(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41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
第四十七条月度电费计算原则:月度电费是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与月度用电量的乘积。电力用户有多个零售用户市场交易合同的,原则上优先执行交易周期短的交易合同,最后剩余电量执行交易周期最长的零售电价。
第四十八条电力用户本月没有零售电价或者没有交易电量安排但实际发生用电量的,结算电价按照政府定价的110%执行。
第四十九条因电力用户用电量变化造成售电公司偏差电量考核的,售电公司负责按照《双边委托代理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五十条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电网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提供保底服务。
第五十一条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时,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保底电价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
第五十二条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需要扣除发电企业基础电量的,按照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的年用电量和年最大用电负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售电公司的年最大用电负荷。
第五十三条电力大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时,参照本规则执行。电力大用户参与交易的申报电价、双边合同约定电价为发电侧的购电价格,交易电量为电力用户侧的用网电量。电力大用户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管理与考核、电量电费结算等均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售电公司均为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均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试用期一年。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电力大用户参与市场交易规则与原有河南电力交易相关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