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收购民企股份政策?
一般而言,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资委),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二级以下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有企业),其对外投资的计划一般须经过其上级公司的核准。科创公司的出资人是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那么收购方案(计划)需要报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二、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意义?
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是指政府或能源公司为了确保在未来能源需求的可靠来源,以长期的合同方式收购可再生能源。这种收购方式可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在项目实施期间和生产期间获得稳定的收入,并且能够通过长期的合作实现成本的降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同时,这种方式也可以帮助实现国家对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的承诺。
三、政策性粮食收购要求?
政策性粮食收购的要求首先要编制好收购计划,做好粮食收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政策的宣传工作。收购时严格执行国家的质量标准和等级标准,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收购国家限定等级一外的粮食。同时做到随收购随付款了及时结算,不得打白条。
四、国家收购藏品的新政策?
文物交易的新规主要有: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三)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
2、将私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的,国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与展示。需要对捐赠的文物进行处置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文物赠与、出售、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文物购销企业应当取得文物购销资质。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取得文物拍卖资质。文物购销企业不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不得设立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不得设立文物购销企业。
4、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文物购销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不得参与相关经营活动。
五、棉花收购政策2015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农业领域里的种植技术不断进步,棉花作为农作物之一,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全球最重要的纺织原料之一,棉花不仅在我国占据着重要地位,也对全球纺织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棉花收购政策在推动棉花产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015年的棉花收购政策,重点关注了农民的利益,积极支持棉花种植和收购工作。各级政府围绕棉花保护政策的制定,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了棉花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政策内容
2015年棉花收购政策的内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 收购价格保障:政府通过补贴、定价等方式,确保农民棉花的合理收购价格,保障其利益。
- 收购数量限制:根据市场需求和棉花产量情况,政府设定了每户农户的收购数量限制,防止过度供应。
- 质量监控:政府加强了对棉花质量的监控和检测,确保市场上流通的棉花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 收购机构支持:政府通过提供贷款、设立信用机制等方式,支持和鼓励棉花收购企业的发展。
政策影响
2015年的棉花收购政策对我国棉花产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 农民利益保障:该政策确保了农民棉花的收购价格,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升了其种植积极性。
- 市场稳定:通过限制收购数量,政府避免了棉花供应过剩,保持了市场的稳定。
- 质量提升:政府加强的质量监控措施,提高了棉花质量,增强了我国棉花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 企业发展:政府的支持和鼓励措施,促进了棉花收购企业的发展,提升了产业的整体水平。
展望未来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棉花产业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未来的棉花收购政策将更加注重绿色、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提高农作物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棉花收购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高我国棉花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将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更好地了解农民的需求和问题,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结语
棉花收购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对我国棉花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推动作用。2015年的棉花收购政策为我国棉花种植和收购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棉花产业的健康发展。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棉花产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六、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七、什么是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八、收购方有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收购方的优惠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九、政策性粮收购质量标准?
政策性粮食验收必检项目
(一)粮食质量指标与粮食收购(入库)时规定一致。
(二)储存品质指标
小麦:色泽、气味、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
稻谷: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玉米: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大豆(国产):色泽气味、粗脂肪酸价、蛋白质溶解比率。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与粮食收购(入库)时规定一致。
四、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粮食质量指标与粮食收购(入库)时规定一致。
(二)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与粮食验收时规定一致。
(三)粮食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如下要求检测:
1.2020年以前收购入库的粮食,销售(出库)食品安全指标必检项目,小麦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稻谷为镉;
2.2020年及以后收购入库的粮食,销售(出库)食品安全指标必检项目,小麦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和玉米赤霉烯酮(ZEN),稻谷为镉和黄曲霉毒素B1,大豆(国产)为赭曲霉毒素A。
3.玉米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和黄曲霉毒素B1 。
(四)储藏期间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还须检验药剂残留量。
十、杭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经对杭州市区上一年度租赁房屋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进行测算,2015年度我市城市房屋租赁市场行情与上一年相比有小幅上升,搬家费用标准也有上调。为保障我市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适度上调临时安置费标准。经测算,我市各类地段等级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价格与上一年度相比有小幅上涨,住宅、综合用房一至五类地段上调约5%,六至九类地段上调约10%,十至十二类地段上调约15%,商业用房一至六类地段上调约5%,七至十二类地段上调约10%,工业用房整体幅度上调约10%。据此,对临时安置费标准作了适度上调。
2.适度上调临时安置费每户“保底”标准。我市住宅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每户“保底”标准,自2009年设置了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一直未作调整。根据地段等级公布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近年来部分地段已上涨60%以上,该标准已不适应现实际过渡费用支出水平。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上调至每户每月不低于1500元。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地段
等级
地段范围
住宅用房
综合用房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一
市区一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一级土地
二
市区二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二级土地
三
市区三级土地
四
市区四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三级土地
五
市区五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四级土地
六
市区六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五级土地
七
市区七级土地
八
市区八级土地
九
市区九级土地
十
市区十级土地
十一
市区十一级土地
十二
市区十二级土地
注: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低于1500元。
3.适度上调搬家费标准。我市搬家费标准自2009年以来未作调整。经市场调查,搬家装运费已由原来的300元每车涨至400元至450元左右每车。据此,搬迁费标准适度上调至每户1400元。
(二)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通知。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通知至2016年8月29日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