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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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标准?

一、建筑规范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建筑施工机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二、企业建筑规范标准?

建筑行业标准规范: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规范效力?

4月1日,由住建部发布的国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正式开始实施。据悉,2021年9月8日,住建部发布国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后文简称《规范》)。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要求对建筑碳排放进行计算,同时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四、建筑新规范新标准?

一、国家标准

GB/T51366-2019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51347-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46-2019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87-2019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

GB50365-2019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GB/T51318-2019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

GB/T50081-2019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50144-201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50476-2019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

五、地标建筑规范及标准?

您好,建筑规范分为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

国家对建筑施工的要求是全方位的,从法律上来讲,主要体现在《建筑法》和《合同法》,下一个层面有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有许许多多规范,有国家的、地方的、行业的,有更多更多的政策性文件的规范,这些法律和规范规定有在不断的更新,政策性条文有时间性和地域性。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一本书籍,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总结了多年建筑地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八易其稿,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2002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内容涉及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浙江省建设厅主编的关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本规范是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是以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众利益为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作出控制和验收的规定。同时也适当地规定了少许外观质量要求的条款。

六、建筑用电安全规范标准?

建筑工地安全用电新规范内容: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3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4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工及用电人员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安全技术档案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外电线路防护

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规定。

3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4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规定。

七、建筑施工规范及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建筑施工机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9、《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安技术规范》JGJ88-92

1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1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

1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

劳工科的安全责任

一、凡新进单位人员,必须通知安全科进行安全教育和体格检查,否则不得直接分配工作,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发放。

二、凡单位内的特殊工种(电工、起重要、电焊工、架子工、机动车和公司内车辆架驶员、塔吊司机等),必须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工作,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便调动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作为职工技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列入职工转正、定级、评奖、升级的考核条件。

四、制订奖励制度时,应将安全方面的要求列入考核内容之一,对重视或忽视安全生产的集体和个人预以奖励、表彰或扣发奖金、批评处分。

五、要关心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尽量不要安排不宜于女工生理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应执行“四期”(即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保护的规定。

六、对不宜于高温或者有害物质操作的工人,或因病确实不适宜原工作的职工,应及时适当调离,并妥善安排工作。

七、合理分配劳动力,注意职工的功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节假日加班,要做好报批手续。

八、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伤鉴定工作,在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后,根据有关政策,参加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

保卫科的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有关安全消防的各项政策、法令、指示、规定,负责有关消防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安全消防措施,消防器材合理分配设置,组织专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实施。

三、参加本单位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总结工作,有权对火灾、火警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

四、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发现有特殊情况或不安全时,有权暂时停止,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组织定期或专业性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对其不符合要求的应坚决制止,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六、对全公司节假日和平时值班人员进行安排时,要同时负责安全工作。

【相关延伸】

问:工程合同能贷款吗?

答:工程合同可以贷款的。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具备对外承包工程专业技术资质和实力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八、建筑烟道规范标准?

烟道的现行标准是:

1、《住宅设计规范》第6.8.2条要求排气道产品本身是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排气道产品。《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8.2条条文说明也明确排气道产品本身须有防回流构造。

2、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 ,适用于各种原材料制成的排烟气道(除硫铝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之外的原料必须取得相关新材料应用证书)。

3、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建材行业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排气管道》(JC/T854-2008),适用于以硫铝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内夹耐碱玻璃纤维网布制成的住宅排烟气道。硫铝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是可以确定性能稳定的排气道原料。

4、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9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

5、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4.3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6 、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火实验方法GB/T17428-2009》进行型式检验,耐火极限需要达1.0h以上。

烟道(flue pipe)是废气和烟雾排放的管状装置,住宅烟道是指用于排除厨房烟气或卫生间废气的竖向管道制品,也称排风道、通风道、住宅排气道。

以前烟道大多是以硫铝酸盐水泥内夹耐碱玻璃纤维网布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内夹钢丝网及其它增强材料预制成而成。

当进气口烟气排入烟道内时,会和下层往上排的烟气相遇,二股气流相遇会形成涡流和空气幕,该涡流和空气阻滞幕会对下层烟气上行产生阻碍,一旦防火止回阀被油污粘住开启失灵时,烟气因上行有阻碍,便会向室内串烟。

九、建筑工地安全规范标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一并提供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没有提供专项账户存款凭证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划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评估制度。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达标评估,达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的,开户银行凭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建筑业的安全评价资质,对作出的达标评估结果负责,并将管理达标评估报告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搭建的单层建筑物屋顶不得高出施工现场围挡。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不得超过15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保障职工冬季取暖和居住安全。禁止明火取暖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坐落在建成区内的施工现场厕所,应当采用密闭水冲式,保持干净清洁。高层建筑施工应当隔层设置简易厕所。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和废水回收利用设施。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水。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建筑高楼爬梯使用规范标准?

1.爬梯的素材正常是钢结构,且需保证做法符合相关规定。

2.踏步首步距地面不可超过450毫米,最后一面要和屋面行走面平行,踏棍的间隔在225到300毫米间。

3.护笼下方起点高度在2100到3000毫米间,即大于三米的爬梯就要配置护笼,而护笼上层高度则不可小于1050毫米。

4.梯梁和墙面要超过180毫米,不持续的凸起物和梯梁则不可低于15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