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月
0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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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特许经营的不同模式?

一、描述特许经营的不同模式?

定义 直营和授权经营是现代商业的两种常见模式,两者各有千秋,运用得当都能发挥极大的效用: 直营——指由公司总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相较授权经营模式,直营模式更为普遍。 授权经营——指授权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授权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优缺点 直营的优点在于公司对所有资源更有掌控性,能够更好的控制品牌和产品的质量和呈现,并且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利润率。但相较授权经营,直营由于利用自己的资源,所以扩张速度较慢,如果发展不善还需要独立承担所有的风险。 从本质上来说,授权经营是一个“让渡价值,换取资源”的模式,授权者通过让渡一部分商标使用权及利润,获得被授权者的市场渗透力、人力资源以及财务资源。借助被授权者的资源,授权者需要的投资较少,且可以实现更快扩张;但缺点是产品及服务的质量较难控制,利润率较低,且如果和被授权者不匹配也存在着一定的组织风险。 有些企业会同时使用直营和授权经营,并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区域市场属性、经济周期等因素来调节两种模式的此消彼长。 案例 快餐行业是最经常使用授权经营的行业,麦当劳、肯德基、Subway等都是授权经营的典范。快餐行业之所以适合授权经营,是因为快餐产品多为标准化产品,用户体验容易控制;由于快餐店分布较为分散,授权经营有助于快餐企业以更小的投资进入各个市场;而由于快餐产品本身的产品差异性小,授权经营所带来的授权费用可以用来支撑高额的品牌宣传费用。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总结出适合授权经营的行业特点:标准化产品、渠道地域分散、品牌重要性高。 为了管控授权过程中的风险,这些快餐企业都非常注重人员培训、建立完善的IT基础设施、建立明确的公司文化,软硬兼施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除了快餐之外,便利店(如7-11),宾馆(如如家),房地产中介(如21世纪不动产)都是适合采用授权经营的行业,而这些行业的翘楚们也无一例外的非常重视人员培训、基础设施和公司文化。 可口可乐也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利用授权经营策略取得成功的公司。可乐在初创时也是采用直营模式,二战时期可乐的总裁Robert Woodruff提出了要让美军士兵在任何地方都能享用到一瓶五美分的可乐。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可乐广泛实施了授权装瓶厂(bottler)策略:装瓶厂负责当地的生产和销售,可口可乐为装瓶厂提供可乐浓缩液并和装瓶厂共同投资广告。广泛的授权让可乐迅速的成长为全球知名品牌,而可乐也通过贩卖昂贵的浓缩液赚的盆满钵满。出于财务和运营的考量,可乐有时候会收购一些经营不善的装瓶厂,有时又会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卖出手头拥有的装瓶厂。通过对装瓶厂的运作,可乐撬动了更大的市场,也让自己这艘巨舰行驶的更为平稳。 发散一下。除了公司以外,帝国的建立也有直营和授权两种方式。周王朝、马其顿帝国、蒙古帝国采用了“授权经营”的方式,而自秦以后的中华帝国、罗马帝国则采取了“直营”模式。帝国的主要对内能力是收税,如果组织能力可以收全国的税,则多以直营方式管理,如果收不上来税,就在各个地方让代理人(委任总督或地方土著首脑)代为收税。以周王朝为例,周王代表了正统的文化和执政的合法性,可是由于华夏疆界广阔超越了周王室的管理能力,周王通过分封诸侯来管理整个帝国;各诸侯国则打着周王的旗号管理属下人民,并且上交一部分税收。后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国家组织能力的上升,秦帝国建立起来了郡县制,既然皇上有能力自己收全国的税,就不需要经手不听话的诸侯了。 总结 直营和授权的主要区别:授权让渡价值换取资源 授权模式的先决条件:标准化产品、渠道地域分散、品牌重要性高 授权模式成功的必要条件:统一的人才培训体系、完善的基础设施、明确的公司文化 授权收回和发放的考量:财务考量(现金流、利润率、资产负债);运营能力考量(效率、稳定性);市场情况变化 高(fu)级(hei)玩法:通过授权获得快速增长,然后把授权收回来......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几种模式?

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

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营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者所从事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作严格的规定。这类特许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以及饮料的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发展超趋缓并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继不断的权利金,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快速发展。

特许经营按特许双方构成划分有:

1、制造商和批发商

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指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的糖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乐是最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

汽车行业首先采用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公司和加油站之间有同样的特许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式方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特许。

3、批发商与零售商

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零售商与零-商

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三、epcO是特许经营模式吗?

epcO是特许经营模式按特许权的交易形式划分为以下三种:

1、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批发商经制造商许可后,可以经销制造商的商品。

2、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汽车行业开辟了这一特许类型的先河,为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建立了所谓的特许经销网。

3、零售商之间的特许:这种类型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业务模式特许经营。此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容易在形式上与其他商业经营协定相混淆,如代理商、特约分销商等。

四、建筑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申请流程?

1、向当地政府(或发改委、城管局)提交《关于城建XX(市、区、县)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

2、由市/区/县政府主管市/区/县长组织召开由主要职能部门,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技术发明人等参加的联合审核办公会议(简称连审)。

3、联审通过后,由发改委办理“项目核准登记”手续,签发《项目核准经济证》;或直接与当地政府签订《关于共同建设XX(市、区、县)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意向协议》。

4、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登记证》或《意向协议》,到工商局办理增项手续或注册新公司,需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建筑垃圾处理项目。

5、与当地政府签订《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包括:垃圾处理量、垃圾处理费及支付方式等重要内容。

6、项目申请单位协同土地局、规划局、环保局,进行项目选址。

7、委托甲级设计院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当地甲级环科院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专家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得到省发改委、住建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和水利厅批复后,即可开工建设,并申请省、市项目补助和国家扶持资金。

9、项目单位亦可在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并完成选址和地质勘探后,即可开工建设,边建设边办理其他手续(需与政府签订《项目开工建设承诺书》)。

五、传统垃圾分类模式?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各种塑料袋、塑料泡沫、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塑料牙刷、塑料杯子、矿泉水瓶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暖瓶等。

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不可回收: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

其它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及果壳、尘土。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卫生纸:厕纸、卫生纸遇水即溶,不算可回收的“纸张”,类似的还有陶器、烟盒等。

六、特许经营模式是一种怎样的模式?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ing,目前国内对franchising这个词的翻译和理解大致有两种:一种译为特许经营。把特许经营组织与连锁店、自由连锁、合作社等并列,属于所有权不同的商店的范畴。这种译法与西方市场营销学的界定是一样的,是一种常用的翻译方法。

特许经营的种类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按所需资金投入划分

按所需资金投入可分为工作型特许经营、业务型特许经营和投资型特许经营。工作型特许经营只要加盟者投入很少资金,有时甚至不需要营业场所。业务型特许经营一般需要购置商品、设备和营业场所,如冲印照片、洗衣、快餐外卖等,所以需要较大的投资。投资型特许经营需要更多的资金投资,如饭店等。

2.按交易形式划分

按交易形式划分,可分为四种: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经营,如可口可乐授权有关瓶装商(批发商)购买浓缩液,然后充碳酸气装瓶再分销给零售商;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石油公司对加油站之间的特许;批发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医药公司特许医药零售店;零售商之间的特许,如连锁集团利用这一形式招募特许店,扩大经营规模。

3.按加盟者性质划分

按加盟者性质划分,可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单一特许经营和复合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是指加盟者获得一定区域的独占特许权,在该区域内可以独自经营,也可以再授权次加盟商。单一特许经营是指加盟商全身心地投入特许业务,不再从事其他业务。复合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被拥有多家加盟店的公司所购买,但该公司本身并不卷入加盟店的日常经营。

4.按加盟业务划分

按加盟业务划分,可分为转换型特许经营和分支型特许经营。前者是加盟者将现有的业务转换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商往往利用这种式进入黄金地带。后者则是加盟商通过传统形式来增加分支店,当然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 特许经营的优势   特许经营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它所取得的成功已为世人瞩目。近几年,特许经营在我国也有巨大发展。这一分销方式之所以长盛不衰,有其经营优势。

1.特许商利用特许经营实行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

对于特许商来说,借助特许经营的形式,可以获得如下优势:

(1)特许商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

(2)由于加盟店对所属地区有较深入的了解,往往更容易发掘出企业尚没有涉及的业务范围。

(3)由于特许商不需要参与加盟者的员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处理的员工问题相对较少。

(4)特许商不拥有加盟商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的责任完全落在资产所有人的身上,特许商不必承担相关责任。

(5)从事制造业或批发业的特许商可以借助特许经营建立分销网络,确保产品的市场开拓。有人讲,有人的地方就有可口可乐,有色彩的地方就有柯达。为什么这些品牌能够无处不在?原因就在于它们利用了特许经营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

2.加盟商借助特许经营"扩印底版"

有人形象地把加盟特许经营比喻成"扩印底盘",即借助特许商的商标、特殊技能、经营模式来反复利用,并借此扩大规模。

(1)可以享受现成的商誉和品牌。加盟商由于承袭了特许商的商誉,在开业、创业阶段就拥有了良好的形象,使许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否则,借助于强大广告攻势来树立形象是一大笔开支。

(2)避免。对于缺乏市场经营的投资者来说,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往往处于劣势。投资一家业绩良好且有实力的特许商,借助其品牌形象、管理模式以及其他支持系统,其风险大大降低。

(3)分享规模效益。这些规模效益包括:采购规模效益、广告规模效益、经营规模效益、技术开发规模效益等。

(4)获取多方面支持。加盟商可从特许商处获得多方面的支持,如培训、选择地址、资金融通、市场分析、统一广告、技术转让等。

3.特许经营因其管理优势而受到消费者欢迎

特许经营成功发展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准确定位。由于能准确定位,使企业准确,能围绕目标市场进行营销策略组合,并能及时了解目标市场的变化,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走在时代前列。

七、特许经营法?

特许经营的一般概念是指一个口头或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其中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一个人准许另一个人使用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记、标示(Logotype)或类似特征的一项技术转让,双方当事人在批发、零售等环节上对经营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存在共同的利益,受许人被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向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经营费用(Franchise Fee)。

实际上,特许经营就是一种批发,零售产品或服务项目的方法。特许人以获取一定价值为条件,以协议的形式准许受许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地理区域内有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名称、推销方法来销售特许人或与其有联系的商人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以获取特许权的若干受许人的企业所组成的,以特许人为首的整个批发、零售组织或连锁就被称为特许经营体系(Franchise System)。

八、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九、什么是垃圾发电厂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是指由权力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

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贷款要抵押吗?

这项目属公益性的,应该属于政府担保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