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至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
二、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了解企业名录分类管理的核心内容
什么是企业名录分类管理?
企业名录分类管理是指将企业名录按照特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和管理的过程。通过对企业名录的分类管理,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了解自身的商业伙伴、竞争对手和潜在客户等关键市场参与者。
企业名录分类管理的核心内容
- 分类标准:企业名录可以按照行业、地区、规模、经营性质等多个维度进行分类。确定合适的分类标准是企业名录分类管理的关键。
- 数据整理:对于已有的企业名录数据,需要进行整理、清洗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样才能确保后续分类管理的有效性。
- 分类方法:根据分类标准,将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有基于行业代码、地区代码、企业规模和经营性质等。
- 分类与标签:通过给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打上特定的分类标签,可以进一步细化企业分类,方便后续的查询和分析。
- 分类管理工具:为了更好地进行企业名录分类管理,可以借助一些分类管理工具,如企业名录管理软件或在线企业名录平台。这些工具能够提供更加高效和智能的分类管理功能。
- 分类管理策略:在进行企业名录分类管理时,需要制定相应的分类管理策略。这包括分类标准的选择、分类方法的制定、分类标签的定义等。
企业名录分类管理的好处
企业名录分类管理对于企业的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企业名录分类管理的好处:
- 更好地了解市场环境:通过对企业名录的分类管理,企业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所处市场的行业结构、竞争格局和潜在客户群体等,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分析和决策。
- 高效的市场推广:通过对企业名录的分类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进行精准地市场推广,提高营销的精准度和效果。
- 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通过对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企业可以对不同分类的客户进行个性化的沟通和服务,建立更加稳固的客户关系。
- 便捷的业务拓展:通过对企业名录的分类管理,企业可以快速查找和筛选符合要求的商业合作伙伴,提高业务的拓展效率。
感谢您耐心阅读该篇文章,通过了解企业名录分类管理的核心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进行企业名录管理,并在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等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
三、可降解塑料概念?
可降解塑料是指一类其制品的各项性能可满足使用要求,在保存期内性能不变,而使用后在自然环境条件下能降解成对环境无害的物质的塑料。因而可生产此类可降解塑料的上市公司就具有可降解塑料概念。
现有多种新型塑料:光降解型塑料、生物降解型塑料、光/氧化/生物全面降解性塑料、二氧化碳基生物降解塑料、热塑性淀粉树脂降解塑料。
四、可降解塑料缺点?
在可降解的条件下容易降解。这决定它的使用范围较一般塑料使用范围小,而且存放条件要求相对于一般塑料要求更苛刻,在技术不成熟时某些可降解塑料的使用寿命低且在使用时间较久时易污染内容物等。
五、可降解塑料用途?
答:可降解塑料的用途主要有两个领域:一是原来使用普通塑料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使用或消费后的塑料制品难于收集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如农用地膜和一次性塑料包装,二是以塑料代替其他材料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使用降解塑料可带来方便,如高尔夫球场用球钉,热带雨林造林用苗木固定材料。
六、可降解塑料材质?
可降解材料一般可分为光降解塑料、生物降解塑料、光/生物降解塑料和水降解塑料等四大类。
七、可降解塑料代号?
图形标识为带箭头循环圈、双“j”(降解拼音首字母)、材质缩写(如PBAT、PLA、PBS等)、六种降解环境名称(可选)、产品国家标准及产品名称组合而成的绿色笑脸图案,其含义是通过可降解塑料的使用,最终实现相应条件下完全降解而不污染环境的目的。
带箭头循环圈体现了可降解塑料同样可以循环、回收再利用,即使被泄露到环境中可以完全降解而被环境所消纳。
“jj”拟人形,采用左小右大的结构布局,体现了由小及老、人人爱护环境的设计理念。
八、ps塑料可降解吗?
这种不是环保的,普通的要很长时间才能自动降解,因为自然界提供其降解的能量是有限的。目前环保的多数是加淀粉,就是在里面加很多淀粉,这样埋在地下后会很快分解。也有纯降解的高分子,例如聚乳酸,这个自己就会分解。
九、可降解塑料与不可降解塑料有哪些区别?
可降解塑料分两种, • 一种是以聚乙烯塑料为主,掺混淀粉等生物降解剂制成的塑料袋 ,也叫做可生物降解型塑料袋.这种塑料袋主要靠微生物作用而分解. • 另一种是以聚乙烯塑料为主,掺混光降解剂和碳酸钙等矿物粉体制成的塑料袋,也叫做光降 解型塑料袋.这种塑料袋是在太阳光的作用下分解
十、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详解?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属于本名录第1至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