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
0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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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广场项目建设目标?

一、万达广场项目建设目标?

甩卖文旅城和酒店资产后,万达剩下的核心资产就是万达广场了,这也是万达商业的核心资产。

  昨日,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出席苏宁战略发布会上阐述了“实体商业新战法”,他提出万达广场4种新玩法:定位社交中心,突出体验消费,增加文化内容,线上线下融合。同时,他还提出新目标——2028年建成1000座万达广场,覆盖中国90%以上城市。

  受电商冲击小

  王健林称,互联网进入中国20多年,特别是进入网络购物时代以后,对实体商业冲击还是颇大的,在这个冲击下,很多实体店生存比较艰难,甚至也出现了一些倒闭现象。

  实体商业究竟还有没有前途?实体商业的物业还有没有投资价值?很多的人产生了怀疑。当然,随着最近两年网络企业、网络巨头纷纷向线下扩张,似乎又看到了实体商业价值的春天。

  王健林表示,万达作为中国实体商业的一个代表,这些年受电子商务的冲击是很小的,甚至可以说影响微乎其微。“我举个例子,最近五年开业的万达广场客流、收入和租金这三项核心指标,环比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6%以上,不是简单的收入增长,客单价也提高了。而且从投资方面来看,这两年恰恰是万达广场的高速增长时期。在2016年之前,我们每年最多开业25个万达广场,2016年和今年连续两年万达每年有50多家万达广场开业,这两年的增速是100%。”

  王健林称,明年开业计划已经定下来了,这意味着2019年开始,万达广场的开业会大规模提速。

  对此,协纵策略管理集团联合创始人黄立冲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客观地说,受到电商冲击的不是万达广场,而是万达广场的客户,这些客户受到电商冲击后,万达难以收租,自己的百货又越发难受,所以万达自己也在调整。

  目标开1000家万达广场

  这1000家万达广场的宏伟目标或许将由客流决定成败。

  王健林表示,拿今年的数据来说,开店满一年的广场平均客流量2000万,随着向三线、四线,甚至五线城市的下沉,可能每一个店客流量略为下降,毕竟小城市没有这么多人,但即使下降到1300至1500万之间,那也意味着开到1000个店的时候,每一年光是万达广场的客流就高达130亿-150亿人次。一个人假设每年去30次,那就意味着大概有5亿人重复性消费。

  对于城市商业的发展趋势,王健林认为,第一,大城市扩张促使单一商业中心消失了;第二,大量商业综合体出现,一站式商业大量出现,单一的中小门店受网络冲击大;第三,网络购物的兴起。商业出现这几个大的趋势后,为了规避冲击,万达要给自己准确定位,不能把零售作为主要定位,应该把生活、社交作为自己的定位。

  此外,在王健林看来,网络冲击的是商业当中的零售部分,即“提袋消费”,但是它永远无法替代只有到实物场景中才能深切体会到的这种体验式消费。

  按照王健林的设计,未来万达广场将非常强调体验消费比重。“我们规划设计院有一个强制条件,原则上要求新开店和调整后的老店体验消费的业态占比不低于60%,否则审批通不过。我们还有一个目标,争取用三四年时间,使体验消费业态达到70%。体验消费占比多了,受到电商的冲击也就小了。”

  值得一提的是,王健林还强调商业中心要强化文化因素配比。他表示,目前万达正在试水在商业中心当中引进小型的“主题乐园”或者叫 “主题街区”,同时在商业中心中引进非物质文化商店等举措,甚至包括小型的博物馆、美术馆。

  然而,有不愿具名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直言,万达或许是理顺了关系,但如果要开1000个万达广场,模式需要变革,才有可能保证利润。

二、可降解塑料概念?

可降解塑料是指一类其制品的各项性能可满足使用要求,在保存期内性能不变,而使用后在自然环境条件下能降解成对环境无害的物质的塑料。因而可生产此类可降解塑料的上市公司就具有可降解塑料概念。

现有多种新型塑料:光降解型塑料、生物降解型塑料、光/氧化/生物全面降解性塑料、二氧化碳基生物降解塑料、热塑性淀粉树脂降解塑料。

三、可降解塑料缺点?

在可降解的条件下容易降解。这决定它的使用范围较一般塑料使用范围小,而且存放条件要求相对于一般塑料要求更苛刻,在技术不成熟时某些可降解塑料的使用寿命低且在使用时间较久时易污染内容物等。

四、可降解塑料用途?

答:可降解塑料的用途主要有两个领域:一是原来使用普通塑料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使用或消费后的塑料制品难于收集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如农用地膜和一次性塑料包装,二是以塑料代替其他材料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使用降解塑料可带来方便,如高尔夫球场用球钉,热带雨林造林用苗木固定材料。

五、可降解塑料材质?

  可降解材料一般可分为光降解塑料、生物降解塑料、光/生物降解塑料和水降解塑料等四大类。

六、可降解塑料代号?

图形标识为带箭头循环圈、双“j”(降解拼音首字母)、材质缩写(如PBAT、PLA、PBS等)、六种降解环境名称(可选)、产品国家标准及产品名称组合而成的绿色笑脸图案,其含义是通过可降解塑料的使用,最终实现相应条件下完全降解而不污染环境的目的。

带箭头循环圈体现了可降解塑料同样可以循环、回收再利用,即使被泄露到环境中可以完全降解而被环境所消纳。

“jj”拟人形,采用左小右大的结构布局,体现了由小及老、人人爱护环境的设计理念。

七、ps塑料可降解吗?

这种不是环保的,普通的要很长时间才能自动降解,因为自然界提供其降解的能量是有限的。目前环保的多数是加淀粉,就是在里面加很多淀粉,这样埋在地下后会很快分解。也有纯降解的高分子,例如聚乳酸,这个自己就会分解。

八、可降解塑料与不可降解塑料有哪些区别?

可降解塑料分两种, • 一种是以聚乙烯塑料为主,掺混淀粉等生物降解剂制成的塑料袋 ,也叫做可生物降解型塑料袋.这种塑料袋主要靠微生物作用而分解. • 另一种是以聚乙烯塑料为主,掺混光降解剂和碳酸钙等矿物粉体制成的塑料袋,也叫做光降 解型塑料袋.这种塑料袋是在太阳光的作用下分解

九、ps塑料是可降解塑料吗?

这种不是环保的,普通的要很长时间才能自动降解,因为自然界提供其降解的能量是有限的。目前环保的多数是加淀粉,就是在里面加很多淀粉,这样埋在地下后会很快分解。也有纯降解的高分子,例如聚乳酸,这个自己就会分解。

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2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