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期限经延长后,已经届满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事实上,查封、扣押等措施只是临时的约束性措施,查封扣押不是目的,在此期间,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三)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06月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