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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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保条例?

一、矿山环保条例?

以下是我的回答,矿山环保条例是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投入。同时,该条例还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和恢复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矿山环保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江苏环保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三、环保条例解读?

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1、概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四、湘西州环保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及重大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开发区建设、城市改造等活动时,应当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对策和措施。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州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制订本辖区和辖区内的小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由州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生态调查和区域环境评估工作,划定生态功能区,制定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要区域等可以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以及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审批手续。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价,确保评价质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负责,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的单位,应当按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投资百分之三十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单位的防治污染工程开工并投入该工程投资的百分之七十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及利息及时返还给建设单位,并监督保证金的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凡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锰、铅、锌、硫、汞、铁合金、钒、磷、铟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矿产原料的采选、冶炼,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矿产品原料采选、冶炼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建设专用的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防止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应当进行治理,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将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倾倒和排入渗井、渗坑、溶洞、裂隙;禁止将固体废物和未经处理的废水倒入和排入溪涧、河流、山塘、水库等水体。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域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水体,对本行政区域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河流进行综合整治,使水质符合水域功能区划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其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水污染防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和完善污水排放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三万人以上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生活污水应当集中处理。新建的工业区、居住区排放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或者配套建设独立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使污水经处理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乡)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在地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烟尘控制区、噪声控制达标区,应当予以公告,并制定保护措施。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入、倾倒工业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毒有害废物;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倾倒废渣,不得施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设排污口,不得建立二十头以上大牲畜、五十只以上家禽的专业养殖场。在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不得游泳、野炊、摆设摊点和从事放养禽畜、网箱养殖等其它污染水源的行为。

    在烟尘控制区内,使用燃煤锅炉、窑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低硫份煤炭,并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采用其它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措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的城区,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含硫份大于 3% 的散煤。

    噪声控制达标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因建筑施工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产生强噪声设备的,应当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和饮食加工业,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餐饮业和饮食加工业污染物不得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禁止将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土法炼钒、土法炼汞。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项目。

    第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排污者治理污染。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严禁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纠纷,当事人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调查处理,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鉴定结论。

五、干洗店环保条例?

主要是要求干洗店对废水、废气、噪声等进行处理,以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 废水处理:必须采用污水处理设备对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同时要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废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

2. 废气处理:干洗店需要安装废气处理设备,如活性炭吸附器、光氧催化器等,对废气进行处理,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同时要定期进行废气监测,确保废气处理设备正常运行。

3. 噪声控制:干洗店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如选择低噪声设备、在设备上安装减震垫等。对于不可避免的噪声,要采取隔音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4. 固体废物处理:干洗店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危险废物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5. 环保管理制度:干洗店要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环保职责,建立台账记录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检测数据等。同时要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宣传教育:干洗店要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要在店内明显位置张贴环保宣传标语,提醒顾客关注环境保护。

7. 绿色经营:干洗店要积极推广绿色经营理念,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例如使用环保型干洗剂、采用节能型干洗机等。

总之,干洗店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六、环保条例实施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减排新技术和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科普馆。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城镇建设、资源开发、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以及执法监督时,不得变更前款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超标排污单位公示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加强联合调查,推行联合督办,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与受理机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环境保护督察:

(一)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

(四)其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单位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内禁止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应当严格执行产能置换,符合区域、行业规划环评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生活和取暖散煤;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使用条件的区域,推广洁净燃料和高效清洁环保炉具。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销售和使用环节的民用散煤煤质检测,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

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和煤炭开发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依法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源头分类、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加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内部收集、贮存及转运行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规范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置医疗废物行为。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特点,通过受益者付费、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加大补偿力度,扩大补偿范围,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七、北京油水分离环保条例?

食堂餐饮区域

食品加工区应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食品包装物等

专用容器

收集煎炸废油

配置油水分离装置

(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

对产生的含油废水进行分离收集

采用控水、控杂措施

减少厨余垃圾清运量

八、巢湖一公里环保条例?

安徽人大网发布了公开征求《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建议。内容非常重要: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已建、在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污水污物处理措施,预示着巢湖一公里范围内的项目,有部分可能复工。这就是巢湖一公里环保条例的意思。

九、环保条例规定厨房用什么燃料?

醇基燃料是一种新能源燃料,是各国政府目前大力推广的环保清洁能源! 醇基燃料是一种完全可以替代液化气的新型燃料,广泛应用于餐饮、工业锅炉、汽车动力油、 汽车尾气清洁剂等方面。 在餐饮行业中,醇基燃料的优点在于: 1、安全,常温常压下为位液体,不爆炸,不易燃,遇明 火才能引燃(烟头等不能点燃),即使引燃,用水即可浇灭。 2、环保,醇基燃料燃烧排放出二氧化碳和水,对空气不造成污染。 3、成本低,醇基燃料和液化气相比能节约30%成本。 4、热值高,醇基燃料热值1000-1300多大卡,而液化气最多只有900-1000大卡。 在工业锅炉中,醇基燃料优点在于: 1、排放无污染 符合国家煤改政策和环保政策 2、热值在5000-11000大卡可调 3、配合全自动工业燃烧机,节省劳动力

十、化工厂安全消防环保条例?

举例如下: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罐区。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