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生产企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反应快速、处置科学、保障有力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应急体系,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及其造成的人身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减少粮食损失,合理利用有限的粮食资源。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江山市境内的粮食收购、储存以及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事故情形。因粮食经营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数量较大、食用或商用价值降低或丧失,造成食品安全风险或引起不良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视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
1.未严格执行安全储粮管理制度和储藏技术规范,致使库存粮食发生较严重的霉烂变质等坏粮事故,或粮食熏蒸杀虫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2.未严格执行粮食轮换制度,使粮食储存品质严重劣变,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况。
3.未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导致供应粮油存在生霉、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4.出现上述质量安全问题的粮食以及封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或已经带来危害的。
(五)事故分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以外的作为粮食质量安全事件。
(六)事故等级核定。事故(含事件,下同)等级由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依照粮食损失数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核定,必要时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和响应标准》详见附件1。
(七)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身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准确评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提高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和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事故粮食进行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有限的粮食资源,尽可能把事故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随时做好各种突发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落实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管控能力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机制启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机制,依法对事故组织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并按程序相应作出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告并提出启动l级响应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宣布启动l级响应。
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由省粮食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由本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由本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向本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二)应急处置小组及职责
1.应急处置小组。由市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及其办公室。当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启动Ⅲ级、Ⅳ级事故应急响应后,应急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有序地开展相应级别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粮食局应急小组及职责。应急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及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储备调控科、法规监督科、资财管理科、粮食收储公司(粮食储备库、军粮供应站)等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服务科,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应急小组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请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上报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按照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具体工作等。《江山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表2。
三、应急保障
(一)事故信息保障。市粮食局设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等(4968815)。市粮食局应急小组办公室负责事故有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发布工作。相应级别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经应急小组同意并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或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二)人员技术保障。市粮食局应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必要时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事故处置工作。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应急小组委托,粮油质检机构立即赴现场采集事故粮食样本,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经费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和粮源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后的粮食应及时补充,设施、设备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应急粮源在动用市县地方储备粮后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须按程序报批。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粮食的抽样检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等所需应急资金,参照《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中“物资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资金应全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宣教培训保障。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技能,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风险防控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监测预警。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应定期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信息体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测、抽查结果,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市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部门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可能造成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警示信息。
(二)事故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一是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二是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结果;三是有关业务单位报告的信息;四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的信息;五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等。
2.报告主体和时限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粮食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并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向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报告。
(2)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须及时向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报告或举报。有关监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报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
(3)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经现场初步核实的质量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上报至衢州市粮食局和省粮食局。经评估核实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市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继续收集、记录、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衢州市粮食局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拒报、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拒报、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经初步核实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应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衢州市粮食局、省粮食局报告;必要时由省粮食局报告给国家粮食局。
3.报告内容与报告阶段
(1)初次报告。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向市人民政府和衢州市粮食局、省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尽可能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预计事故粮食数量、危害程度、事故原因、已采取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或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2)阶段性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三)事故评估
1.有关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专家或衢州市粮食局、省粮食局组织协调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评估。
2.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是事故粮食数量;二是事故粮食的价值及其处置费用;三是事故粮食是否流入口粮市场;四是事故是否会影响当地粮食供应;五是事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及所影响的范围与严重程度;六是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情况,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启动Ⅰ级响应。省粮食局按照国家粮食局应急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事发地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配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核定为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响应后,省粮食局应急小组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由本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衢州市粮食局、省粮食局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措施
Ⅰ级事故发生后,国家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成员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按程序组织处理。
Ⅱ级事故发生后,省粮食局应急小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是立即派调查组赴相关市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评估,组织应急处置;二是及时组织粮食质检机构对事故粮食进行抽样与检测,尽快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三是指导相关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事故粮食,并采取专仓封存、严格检验出证、巡查抽检及监督整理事故粮食等措施,加强对事故粮食的监控;四是及时组织力量排查并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做好事故可能蔓延扩大的应对准备。
Ⅲ级、Ⅳ级事故发生后,由本市应急小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粮食损失和事故危害。
(三)检测分析评估。粮食质检机构应当对引发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事故粮食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影响和危害范围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消除,并经专家分析论证,确认现场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应急小组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Ⅰ级、Ⅱ级事故分别由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应急小组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应急小组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五)信息发布。Ⅰ级事故信息发布由国家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按程序统一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分别由省、市、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避免发生社会恐慌。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负责组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事故粮食处置、征用物资补偿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二)奖惩。对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总结。Ⅲ级、和Ⅳ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要全面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事故级别,逐级上报至国家粮食局和有关部门。
七、附则
(一)当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二)市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要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三)本预案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食用植物油及油料。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事故。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和农业经济利益,我国制定了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法。这一办法是为了依法处理农业生产事故,并遏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
一、农业生产事故的定义
根据《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法》,农业生产事故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因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人为疏忽等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二、农业生产事故的责任划分
根据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农业生产事故的责任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主管部门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事故的防范和管理负有责任,要加强事故预防宣传,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负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员工安全意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一旦发生农业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援,保护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个人责任:农业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农业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疏忽大意、违章操作等行为,以免造成事故。
三、农业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
《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农业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 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保护现场,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 如果农业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财产损失尚无法估计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受害者或者其家属。
- 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
- 事故处理程序结束后,责任单位应当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农业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农业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农业生产安全水平,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 加强宣传教育: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其安全意识,让他们明白预防事故的重要性。
- 建立健全制度: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加强培训:农业从业人员要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技能。
- 加强监测预警:加强农业生产事故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早预防。
五、农业生产事故的纠纷解决
在农业生产事故处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纠纷。根据《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法》,对于因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建议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农业生产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为解决农业生产事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农业从业人员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稳定,为农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企业轻伤事故处理流程?
发生轻伤的工伤事故应当按以下程序处理: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送往医院治疗;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环保涉及排水处理办法?
生活污水处理中主要水质指标为:水温一般在10~20℃,COD为200~500mg/L,BOD5为100~300mg/L,pH=6.5~7.5,SS=100~250mg/L,可生化性较好,各种营养物质齐全。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目前已相当成熟,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污水处理工艺。污水一级处理应用物理方法,如筛滤、沉淀等去除污水中不溶解的悬浮固体和漂浮物质。污水二级处理主要是应用生物处理方法,即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进行物质转化的过程,将污水中的各种复杂的有机物氧化降解为简单的物质。污水三级处理是在一、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应用混凝、过滤、离子交换、反渗透等物理、化学方法去除污水中难溶解的有机物、磷、氮等营养性物质。污水一级处理为预处理,二级处理为主体,处理后的污水一般能达到排放标准。三级处理为深度处理,出水水质较好,甚至能达到饮用水质标准,但处理费用高,除在一些极度缺水的国家和地区外,应用较少。
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
该设备主要应用于住宅小区、村镇、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工厂、矿山、部队、旅游景点以及生活污水类似的各种工业污水等小型废水的处理的厂家和单位。经该设备处理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设备特点
1、 PY-HMX型污水得理成套装置,埋没于地表以下,设备上面的地表可绿化,不需要建房、采暖、保暖处理水量在5t/h以下的设备可采用玻璃钢或A3钢板防腐制作。
2、 二级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均采用鼓风曝气,活性污泥地体积小,对水质的适应性好,出水水质稳定,不会产生污泥膨胀。
3、 反应池采用了生物触氧化法,仅需三个月(90天)以上排一次泥(用粪车抽吸或脱水成泥饼外运)。
4、 整个处理设备一般不需要专人管理,只需适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5、 对小量水质的变化有很强的适应性。
6、 不需要压缩容器。空气压缩机和循环泵等设备,从而大大减少了投资费用。
7、 所需动力低,维修和工人操作少,此工艺是一个好氧过程,污泥产生的臭气问题得到了解决。
五、干扰环保数据处理办法?
可依据造成的损害而给予相应的处罚,要负法律责任。
六、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一学期内有3次一般教学事故,即为1次严重教学法事故;一学期内有3次严重教学事故,即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不计当堂课课时并取消本学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重大教学事故处理:除按上述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本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
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
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
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八、唐山钢铁企业环保评级办法?
根据唐山钢铁企业环保评级办法,评级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处理、能源消耗、环境管理等。
企业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要求,采取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实施有效的废气、废水处理措施,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监测和报告,定期进行环境审核和评估。
评级结果将根据企业的环保绩效进行划分,从而促进唐山钢铁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九、租车期间出现事故,请教处理办法?
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
首先如你所说,发生事故后合理产生的费用都由全责方承担。
两车事故,没有人伤,最直接的就是车辆维修费,这个维修费一般都以当地4s店价格为准,不会按照街边小店来定损,如果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和实际维修金额有出入,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沟通定损。
如果你是营运车辆,你还可以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这个没有问题。
法律上也支持你车辆维修期间正常的交通费用,这里的交通费用如果没有人伤的话,以公共交通为准,比如公交车地铁之类,且需要发票以及明细,一般也只支持上下班途中产生的交通费。
如果你自己再租一辆车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支持。
还有,处理事故你自己产生误工费,没有人伤,保险公司也不支持。
十、一般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1、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启动相应的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6、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作为公司安全负责人,有义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8、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然后根据现场应急视情况对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并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