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床报废条件?
长期使用或者是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础件已严重损坏的修理后其技术性能也不能达到生产功能要求的。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低使用的。
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的50%以上,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的。
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的。
严重污损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以及安全的,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这些都可以作为报废的标准。
二、旧车报废条件?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不超过10年。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三)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装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五)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六)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设备报废条件?
设备报废的条件,包括设备折旧已经提完,而且设备无法再进行运作。
四、什么条件下车报废?
各类汽车使用年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1、使用年限八年的汽车:
(1)总质量1800Kg以下的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2)全挂汽车列车。
(3)各类出租汽车(含大、小营运客车)。
(4)矿山作业专用车。
2、除上述车辆外,其它车辆使用年限十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五、全站仪什么条件下可以报废?
全站仪的使用年限的一般理解是:这个型号停产了以后,厂家提供多少年的配件。只要厂家还在提供配件,那即使坏了也能修好继续使用。一般是8年。但要看厂家是否能做到,所以厂家也不会明确标注使用年限的。全站仪使用年限不定,只要鉴定检测合格,可以一直用下去。
日常的很多测量仪表也是根据鉴定是否合格来判定其使用寿命的,鉴定合格就可以使用
六、环卫车辆报废条件是什么?
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明确规定了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该实施强制报废,关于报废年限规定,该规定中,第四条第八、九、十款是这样描述的: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因此可见,常见的市政环卫洒水车、垃圾车(归类于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半挂车、全挂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30年;爆破器材运输车、油罐车、化工液体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
七、设备报废的条件是什么?
设备报废的条件可能有以下几种:
1. 设备寿命到期:设备寿命是指设备正常使用期限,一旦寿命到期,设备就会失去使用效能,这时需要更换设备。
2. 设备损坏程度超出维修范围:当设备遭受重大损坏超出了维修范围,且修复成本超过设备当前价值的一定比例时,设备就被视为报废。
3. 效率低下:设备的工作效率受到影响,甚至无法达到日常工作需要时也可以被视为报废。
4. 操作环境逐渐恶劣:例如在高温、高压等苛刻环境下长期运行,设备可能会慢慢受损,这时也需要更换。
5. 未经修复的累积故障:经常出现的故障会导致设备长期停机,如果这些故障未被及时修复,设备可能会出现更大的问题,这时也需要考虑报废设备。
八、湖北车辆报废条件?
1、达到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九、安全绳报废条件?
1.过度磨损或损坏,包括切割、刺穿或烫伤、撕裂、织带边缘损坏超。
过 1/8 总宽度,请予以废弃。
2.线头脱落和织带断裂请予以废弃。
3.检查因金属硬件的尖刺对织带造成的隐藏的暗伤,请予以废弃。
4.检查有无焊渣引起的烫伤,烧伤和电弧对织带表面造成的损伤,任。
何烫伤、烧伤都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有影响强度的损伤请予以废弃。
十、农机报废企业条件?
国家没有规定农机用品的使用期限,目前只有拖拉机有:不超过9年
而江苏省采取的方法是每年年检两次发现不达标就报废,
文件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1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维修、报废、回收以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农业机械。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二)经过检查调整后,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规定值15%的;
(三)经过检查调整后,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厂规定值20%的;
(四)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或者技术状态恶化,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运行相关标准,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经修理、调整后噪声、尾气排放仍然超过规定标准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六条 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但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的,方可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上述农业机械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合格的,予以签章注明;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复检一次。
第七条 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将符合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登记报废农业机械所有人身份证明、农业机械种类、型号、牌号、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发给农业机械所有人全省统一式样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在交售报废农业机械后,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交回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发给农业机械所有人《农业机械报废证明》。到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第九条 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农业机械不得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
禁止已报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或者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确定。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经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准,并领取全省统一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认定书》。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报废农业机械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收购。
第十二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监督下拆解报废农业机械,不得转卖或者维修报废的农业机械。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对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下同)进行破坏性处理。对有利用价值的其他零配件,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备案后,可以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使用时必须注明“回用件”字样,并建立回用件保管使用台账。
第十三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不得回收、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赃物嫌疑的农业机械,发现回收的农业机械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高能耗农业机械给予经济补偿,鼓励、支持其购买使用节能、环境保护技术指标先进的农业机械。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应当包括更新机械的品种、机型、数量、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报废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更新计划和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中给予追加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