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
0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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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隐患排查治理细则?

一、山东省隐患排查治理细则?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从三个层面交叉进行、同步开展。

  (一)单位自查自纠、即查即改。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教育培训。所有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通过观看事故警示片、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全员警示教育,确保安全知识、安全理念入脑入心,受到警醒。

  2.完善排查制度。建立并落实职工隐患排查奖励制度,鼓励对查出隐患的职工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发动全体职工全面参与隐患排查整治,奖励情况作为政府部门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

  3.狠抓问题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各单位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及时整改,形成自查报告,经单位负责同志确认签字后,每半月一次上报县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二)各级各部门集中检查、严格执法。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坚决守好自己的“责任田”。

  1.实施全面监管。所有县(市、区)对每个单位都要明确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决不能失管漏管。

  2.创新检查方式。重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异地交互等方式开展检查,确保查实查深。加强检查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深入了解各行业领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及特点,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确保真查会查。

  3.拓宽信息渠道。用好群众举报、内部举报等手段,建好信息化远程监控系统,确保查细查全。

  4.依法严厉惩处。坚持问题导向,排除各种干扰,敢于动真碰硬,形成有力震慑。对单位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依法从严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省级督导核查、追责问责。开展常态化、不间断督查,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1.参照“四进”攻坚工作做法,从省市县三级机关部门单位抽调干部,组建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核查组,入驻各县(市、区),深入基层、企业、单位,督导核查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促进工作有效落实。

  2.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全专家及省直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若干督导核查组,对各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效进行督导核查,核查单位自查和各级各部门检查的效果,并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3.督导核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问题严重的单位,一律从严处罚,按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其获取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进行限制;对检查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山东废气治理公司-解密山东废气治理行业的领军企业

山东废气治理公司-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山东废气治理公司是山东省专注于废气治理的一家行业领军企业。公司致力于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废气治理解决方案,帮助他们达到环境排放标准,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废气治理行业背景及挑战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废气排放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因此,废气治理成为了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废气治理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废气种类繁多,不同行业的废气成分和排放标准不同;
  • 废气排放量大,治理难度大;
  • 废气治理技术更新换代迅速,要求企业具备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

山东废气治理公司的优势和特点

作为山东省废气治理行业的领军企业,山东废气治理公司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

  • 专业团队: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包括排放标准的专家、废气治理工程师等,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
  • 先进技术:公司引进了国内外先进的废气治理技术和设备,能够应对各类废气治理需求;
  • 经验丰富:公司在废气治理领域有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了丰富的案例和成功经验;
  • 综合服务:公司不仅提供废气治理设备的供应和安装调试,还提供售后维护和技术培训等全方位服务。

山东废气治理公司的业绩和荣誉

多年来,山东废气治理公司为众多企业提供了高效可靠的废气治理解决方案,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公司的业绩和荣誉包括:

  • 多家企业废气排放达标治理案例;
  • 多项废气治理技术创新成果;
  • 多次获得省级和行业的表彰和荣誉。

山东废气治理公司的未来发展

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废气治理市场潜力巨大。山东废气治理公司将继续坚持科技创新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和竞争力,为更多企业提供优质的废气治理解决方案。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了解山东废气治理公司及废气治理行业的现状和挑战。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三、山东做废气治理的企业有哪家推荐?

废气治理公司确实应该选择综合性全面的公司,可针对不同的废气及生产工艺进行精准的处理工艺需要对领域的专注力,所以要想选择一家合适且性价比高的废气治理企业,还是要看自己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废气种类进行选择。

但是,废气处理后的在线监测设备也要慎重选择,山东益来环保有限公司一家技术强综合性全面的企业。烟气监测系统采用傅里叶检测法,精准检测,完全满足规定中每月大于90%有效率的要求。

CYA-200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对于在线监测设备除了设备本身的质量,运维服务也是重中之重,毕竟24小时开机进行检测,难免会出现故障。山东益来拥有一个高效的运维团队,24小时人工数据监控,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与企业沟通进行故障排查,避免因时间超时让企业产生不必要损失。

四、山东省扬尘治理费用取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违反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山东省散乱污企业治理标准?

发现一起就处置一起,加强车辆执法检查,尾气排放,物流贷物散乱,施工地点,污水处理等要按规定,严禁超标。

六、山东省治理超限超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第四条 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应当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行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度。对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超限和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举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运输经营者、驾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实施超限和超载运输检查。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九条 生产制造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七、山东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担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周期、监控、治理措施和资金保障等事项;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四)依据有关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报告、通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对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在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五)及时排查、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

(六)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定期排查: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使用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

(九)其他应当进行定期排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的;

(三)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的;

(四)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

(五)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并向从业人员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三)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九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因其他单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和有关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具体情形、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保存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风险评估情况、治理方案、复查验收报告以及报送情况等各种记录和文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并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接到报告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企业破产后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挂牌督办:

(一)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

(二)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信息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未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治理公共设施等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2016年4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正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同时废止。

八、山东省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九、山东省散乱污企业治理标准2021?

发现一起就处置一起,加强车辆执法检查,尾气排放,物流贷物散乱,施工地点,污水处理等要按规定,严禁超标。

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关系?

这是指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治理方面的问题,系统这里就是从政党,从政府总团体,从各个公民从上到下,系统性的参与,是很到位的,综合治理就是全方位的,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包括社会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这是非常全面的,源头治理就是从根源上来进行治理,避免出现治标不治本的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也是缺一不可的,可以说,系统治理起到龙头的作用,也发挥人的效用,国家治理就是人的治理,综合治理是指范围性的问题,所以你治什么,管什么,理什么,是非常关键的,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